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道路障碍物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 2024-10-25 06:17

一、道路障碍物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具体由交警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百万车公里事故率如何计算?

实际发生的事故次数乘以100万公里再除以实际行驶的公里数就得到百万车公里事故率。;我国目前仍用事故次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款额四项指标与上一年度同期对比,表示事故率的升降。;交通事故率是表达一定时期内,国家或某地区交通事故次数或伤、亡人数与其人口数、在籍(机动)车辆数、运行里程的相对关系。;它既表示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又是交通安全度的评价指标。事故率计算方法很多,何种方法较科学尚有争议。;我国目前仍用事故次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款额四项指标与上一年度同期对比,表示事故率的升降趋势。;扩展资料:;防范措施:;

1、加强以交通参与者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伤亡方面有重要影响,交通管理组织系统的不协调会间接导致交通事故伤亡的增加,管理方面的失误会通过交通参与者与技术系统的不协调表现出来。

为此,应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安全管理。;

2、提高驾驶员安全素质的对策;提高驾驶员安全素质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每年因驾驶员的违章和失误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占80%,因此,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严格考核是减少交通事故伤亡的重要措施。;管理部门应重点从下列措施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素质:;

(1)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方面进行正面教育,使驾驶员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和正确驾驶车辆,有利于交通安全。

驾驶员在严格学习和考核中,加强公德意识的培养,特别是让违章的驾驶员认识到自己的不安全行为,将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对驾驶员的再学习应予高度重视。通过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在复杂条件下的事故隐患预测能力,掌握识别不安全因素的有关知识和经验,为减少或消除行车中的危险情况奠定良好基础。

(3)对营运车辆驾驶员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为此,国家应制定统一的行车记录单,以备执法人员核查。对每天驾车超过一定时间的驾驶员,必须停车休息,否则对个人和所在公司进行严厉处罚。

并对酒后驾车、超速行车的驾驶员进行严格监控,严重者终生不得驾车。;

3、提高交通事故求援与救护技术;交通事故发生后,救援机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救护,对减少人员伤亡损失是十分有益的。

此方面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事故的实时监测、事故发生地点的准确定位、各部门信息系统相互沟通、交通事故求援与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快速救护、技术装备的合理配备。;

4、重视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调查与分析我国对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特点、特征及其普遍性规律、肇事驾驶员的安全水平,应予重点调查和研究。

国家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调查统计系统,包括保险、医疗、交通、车辆部门、警察部门。;把所有交通事故调查数据集中到国家主管部门的统计分析中心,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源共享,其中包括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调查统计系统,并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这有助于总结交通事故伤亡规律,为预防和减少事故伤亡提供可靠的依据 [3] 。;

5、重视人与道路环境相适应的问题;探讨和掌握人与交通环境的协调特性,依此改善交通环境(包括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对提高交通参与者的适应能力和减少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有积极作用。在道路建设方面,我国应充分考虑人与道路相适应的安全问题。;

这主要包括人对道路几何条件、光线照明条件的适应性以及安全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

对各种道路交通条件是否符合驾驶员安全行车进行系统地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如有些发达国家对事故多发路段采用不同颜色,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

另外,道路的行人通道标志标线应醒目,以便引起驾驶员特别注意。;

6、从车辆技术性能方面保护交通参与者;据统计,我国车辆正面碰撞和侧面碰撞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了50%。可见,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的应用,是减轻交通参与者人身伤害的有效技术措施。例如强化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更严格的车辆检验制度、为车辆配备制动防抱死系统和安全测距装置以及对驾驶员不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等。;此外,为有效减轻交通事故对驾乘人员的伤害,在车辆上尽可能配全安全带和安全气囊。正在蓬勃发展的智能交通系统ITS把人、车、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道路交通发展到新的水平。我国在这方面应加强国际合作,加快车辆安全智能化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车辆对驾乘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伤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率

三、因泵车在道路上施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吗?

不是

这起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庭审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地在工地,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道路”,因而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法院判决:

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双流法院认为,水泥泵车作为特种车辆,它的用途主要是特殊作业,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驶,且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如果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这样便违背了保险的宗旨,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伟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四、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该怎样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二、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三、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五、机动车停在道路主干道上,电动车撞上出了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正常情况下应由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属于违章停车,如果因此而造成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撞上机动车的,机动车的违章停车行为与事故发生间存在因果关系,机动车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作为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非能尽量谨慎观察、确保安全通行的义务,最终导致在行使中撞上停放着的机动车的,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六、乡村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四种。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七、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禁⾏路段发⽣交通事故的,据当事⼈的⾏为对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责任。

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将车移到路边,这个为什么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九、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规定,应该选择A,并且你题目根本没有说高速公路,所以不用去考虑是否高速路的。

十、教练车在未指定的道路上学习,发生交通事故,债认怎样化分?

根据相关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