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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收支情况有争议怎么解决?

交通事故 2024-10-17 21:32

一、业主对收支情况有争议怎么解决?

将物业费的账目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消除业主疑虑。

在居民小区物业费收取和使用方面,如果业主对收支情况存在疑问或者争议,为了争得全体业主的信任,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将物业费收支情况,在小区里面进行公示,让大家知晓物业费的使用情况,解除大家的疑问。

二、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办?

吴少博律所:对征地的补偿标准有争议? 你可以这样做!

关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为被拆迁人依法维权!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范围的扩大,随之而来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步伐也随之加快。我们都知道对于国家征地有补偿的,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同样的,被征地人最关心的问题也就是征地补偿标准了。那么,如果被征地人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呢?今天我们就为大家一一介绍:

首先,征地补偿标准出台前,要征求被征地人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了被征地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发言权。因此,广大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对征地的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如果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还可以申请裁决: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标准争议是指:依据的产值标准争议和确定的补偿倍数标准争议,其中一项有争议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那么申请裁决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二、找准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此外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三、申请裁决依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四、申请裁决中应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争议的主要途径。近年来农民集体上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集体上访总数的8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还高。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信访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作为信访事项给予答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因为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纠纷。国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首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行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范围。裁决机关只能是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不是上一级政府而是上级政府即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

其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表现在撤消具体行政行为上,对权益争议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权益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广大的被征地人在面对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不满,一定要分清是非。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切莫不知所以、盲目上访,造成矛盾激化。那样,不仅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还会劳民伤财,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妨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吧!

三、民法典对有争议的房子如何确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以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四、元气骑吊炸天对怪有什么争议?

原本的怪伤害只有二,而屌炸天的伤害有六,直接就是破掉了护盾而且陷阱的那伤害也很高

五、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有什么区别?

1、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2、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人事争议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那类合同,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非常宽的,故有法官认为“以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界定人事争议范围太大”。

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

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由于我国多年的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

5、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类别,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方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但目前已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形),其他人员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6、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六、法律有争议吗?

法律是国家公平正义的保证,每个国家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法律是一直在要适合时代的进步而修改,与时俱进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谨和公平公正。

在其过程中法律审判过程中难免就有了争议,适合什么期间的法律判决,用什么来判决才能显现法律公平公正。我相信有争议才能有进步,才能在公平公正得路上越走越宽。

七、公司股东对财务账目有争议应该怎么处理?

在一些股份制企业中,公司股东对财务账目有争议也在所难免。如果股东对财务账目有争议,最佳解决办法就是,聘请大多数股东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另外还有一个在内部能解决的办法就是,公司成立之初,相对较大的股东,各自指定财务人员(比如会计和出纳由不同的股东派遣),因为这两个岗位的财务人员就可以互相监督。

八、劳动争议对劳动者的危害?

浪费劳动者的时间,且劳动者大多势单力薄

九、刑法有争议的定义?

一、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问题

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问题是修正案(八)的一大热点。在立法过程中,人们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老年人免死应否有例外和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等问题存在争议。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根据及其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主要根据是人道主义,即考虑到老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应当对其从宽处理。

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问题,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的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有所减弱,有的还是严重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对老年犯罪人从宽或者免死本身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实际状况,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关于对老年人犯罪免死应否有例外,对老年人犯罪一概免死是国外和国际立法的普遍做法,考虑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特点及刑法立法应面向普遍与一般情况的特性,我国对老年人犯罪应设置为一概免死,而不设置例外规定。

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例外规定存在一些不明确的问题,例如何为“特别残忍”、“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过失等,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关于老年犯罪人从宽暨免死的年龄设定,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老年人的心理能力较之一般成年人有很大变化,而且国际上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总体上均比较低,因此我国应当将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规定为“年满70周岁”。

二、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取消13种死刑罪名问题

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9种、侵犯财产罪1种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种。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取消死刑的范围,曾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当将与这13种死刑罪名相近似的犯罪的死刑也一并取消,这些近似犯罪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运输毒品罪。

我国应当取消这几种犯罪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的死刑。

这除了因为它们都是属于非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不对称外,还因为集资诈骗罪属于智能犯罪,被害人通常都有一定的过错,而组织卖淫罪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并不明显。

因此,对这些犯罪不应当保留死刑。

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在此次刑法修正研拟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可以考虑研究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

对此,修正案(八)虽然没有涉及,但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有不少人表示反对。

从长远的角度看,我国应当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1、从人道的角度看,贪污受贿罪属于经济犯罪,其侵害的客体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难以相提并论,对其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人道的要求;

2、无数事实和历史证明,严刑峻法从来都不是防止犯罪(包括腐败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死刑也不是;

3、全球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全球普遍废除腐败犯罪死刑的趋势下,中国保留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与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不符,也难以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

三、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调整生刑问题

与取消13种犯罪死刑一起,调整生刑也是此次刑法修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但在此次立法过程中,人们对应否提高生刑以代替死刑等问题,有不同认识。对于应否提高生刑以代替死刑问题,我国目前的生刑和死刑差距太大。

现行刑法的生刑偏低,如果适当提高生刑能有效减少死刑的适用,何乐而不为呢?因此,采取提高生刑代替死刑的限制适用或者减少适用,应当加以肯定。

在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为了配合死刑的取消,修正案(八)普遍延长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并延长了特殊死缓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不过,与此次刑法修正的二次审议稿相比,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由原来的15年降至13年,同时取消了普遍延长普通死缓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延长。

这一修改是必要而正确的,有利于适当控制相关司法成本的增加,提高刑罚效率,同时也与当前我国良好的社会治安形势相适应。

四、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

鉴于当前我国危险驾驶行为高发、多发,危险驾驶的行政治理力度有限,我国刑法惩治危险驾驶又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国际社会又普遍采用刑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做法,我国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围,赵秉志教授认为,除了醉酒驾驶、飙车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应当考虑将吸毒后驾驶等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五、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恶意欠薪入罪问题

关于恶意欠薪行为应否入罪,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少反对的声音。

实践证明,当前我国的民事、行政法律手段都无法有效解决恶意欠薪问题,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是现实的需要。而国外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有关于恶意欠薪入罪的立法。

这些可以作为我国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理由和立法模式予以参考、借鉴。

六、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完善问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否立法化,曾有人以已有立法解释为由表示反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虽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了解释,但立法解释不等于立法。

刑法的解释性条文在制定程序的繁简程度、与其他刑法条文的关系和受社会关注度等方面,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存在很大区别。

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效果,我国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十、刘禅读音有争议吗?

刘禅的禅字究竟该怎么发音呢?

若是读做三生,那么这个名字就颇具佛教色彩了,难道刘玄德他老人家是虔诚的佛教徒吗?并非如此,刘禅所处的时期,佛教才刚刚传入中国,还没有兴起鉴于此,刘备给儿子取名时不会用佛教的禅,也就是三声chan流程在出生前,刘备还没有儿子,为了保证刘家的香火,刘玄德认了个羊仔,叫刘封,刘禅出生以后给这个孩子名叫单刘封,刘禅,这两个名字背后的含义就是封禅,

因此,未能封禅的刘备终生以此为憾,刘备将自己的愿望寄托到两个儿子身上,希望他们将来能继承蜀汉兴盛的大志,统一全国去泰山封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