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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立案期限?

交通事故 2024-10-16 20:13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立案期限?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伤害案放弃伤情鉴定司法解释?

摘 要: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对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出于经济利益、情感、司法保护能力等考虑,不配合对其进行伤情鉴定的现象屡有发生,造成伤害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准确处理。应借鉴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建立强制被害人伤情鉴定制度,确保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明故意伤害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关键词:故意伤害 被害人 伤情鉴定

一、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被害人的伤情判断是故意伤害罪中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既影响是否构成犯罪,也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而伤情鉴定往往需要根据病历资料以及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一旦被害人不配合鉴定,必然影响鉴定意见的形成,最终会导致案件难以处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不配合鉴定的案例越来越多,严重影响案件的准确及时处理,总体来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一种是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王某将被害人张某打伤,侦查机关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根据住院病历等反映病情的材料初步判断构成重伤,遂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没有伤情鉴定不予批捕并要求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侦查机关多次与被害人沟通要求配合鉴定,但被害人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取高额的经济补偿后拒不配合鉴定。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查要求侦查机关督促被害人配合鉴定,但被害人始终不予配合,造成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缺失,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只能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被害人钱某因停车发生厮打致钱某眼部受伤,钱某向鉴定机构提供了视野检查右眼视野全缺失的报告及相关病历资料,鉴定机构经过鉴定后认为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一方认为视野缺失的报告具有主观性,仅仅依据该结果认定构成重伤依据不足,应当进行一系列的客观检查后作出判断。被告人一方遂提出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被害人配合重新鉴定。但被害人始终不配合重新鉴定,并且一直上访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法院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惩治犯罪。

二、被害人不配合鉴定的主要原因  

1.经济利益的驱使。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一方往往会通过亲属或第三人的说和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要求被害人拒绝伤情鉴定。这种情形下被害人能获得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更高的经济赔偿,在高额经济赔偿的利诱下,被害人会认为即便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自己也没有受到更大的损失,反而获得了更多的经济利益,便会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诉求。同时有些被害人也不愿意重新鉴定,因为重新鉴定一旦伤情发生变化,也必然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

2.情感因素的考量。不少重伤案件发生在同事、朋友或熟人之间,因偶发的小事或一时冲动所导致,甚至有些案件被害人自身存在部分过错,在修复社会关系消除矛盾隐患过程中,当事人相互之间有一定的情感基础。犯罪嫌疑人一方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及时给予经济赔偿,被害人在得到情感抚慰和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态,从而拒绝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伤情鉴定。

3.对自身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顾虑。鉴定意见是被害人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因害怕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存在认知水平和业务水平的差异,对相同的伤情可能作出不同的鉴定意见,而且《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新鉴定的次数没有作出限制,以致重新鉴定可能反复进行,导致被害人担心自己权利得不到保护,所以被害人往往会以原鉴定机构资质适格,原鉴定程序合法等理由拒绝重新鉴定。同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不配合鉴定的处罚措施,被害人明知自己不配合重新鉴定不会得到惩罚,亦不需要承担相应诉讼风险,这也是其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的重要原因。

三、被害人不配合鉴定的危害

1.影响检察机关追诉权的行使。故意伤害(重伤)案件是严重危害人身权利的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之一。如果被害人拒不配合伤情鉴定,就缺少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致使案件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而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这种情形就会造成检察机关难以行使追诉权,无法对作案人进行刑事追究。

2.违反刑法平等原则。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大多是得到了高额的经济赔偿,这种通过利益交换的形式来消除犯罪后果、逃避刑事处罚的现象,无形中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样是致人重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进行了伤情鉴定,犯罪嫌疑人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配合伤情鉴定就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放纵犯罪,这必然导致犯罪人之间的不平等,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为涉法信访埋下隐患。启动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就变成了无法确定的证据,一旦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这种效力待定的鉴定意见势必造成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如果迁就于被害人,根据原鉴定意见再综合其它证据作出处理,那么案件的处理结果无法令犯罪嫌疑人信服,同时被害人一方也会强烈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原来的鉴定意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无法准确认定的情况下,将无法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就会带来双方当事人涉法信访的隐患。

四、被害人不配合鉴定的对策思考

检察机关目前对于被害人不配合鉴定的情形一般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是协调做好被害人的工作,及时与被害人联系,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其不配合伤情鉴定的法律后果,督促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伤情鉴定;二是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对于被害人拒不配合鉴定,其伤情难以通过就诊记录、病历材料等客观性证据做出伤情等级的,对案件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三是撤回起诉或接受法院的无罪判决,部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启动重新鉴定而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因为认定案件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只能撤回起诉,对犯罪嫌疑人做存疑不起诉处理或者接受法院的无罪判决。这些处理方式在实践中起到一定的效果,但这些处理方式有的是软手段,能否配合鉴定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有的是以牺牲法律的公正性而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处理,导致打击犯罪的效果不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具有作证义务,该义务包括其向司法机关陈述案发经过和配合侦查机关进行人身检查、伤情鉴定、辨认等诉讼行为。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实际上就是其不履行作证义务,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制裁措施,因义务履行不带有强制性而难以保证被害人配合鉴定。同时《刑事诉讼法》132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侦查机关进行人体检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措施之一,但该条仅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却没有规定对被害人进行强制检查,导致对被害人人体检查的侦查措施也难以进行,造成现阶段强制鉴定的法律缺位。

为了依法准确及时打击犯罪,笔者建议应完善立法,建立强制鉴定制度促使被害人配合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该条规定确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有效确保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都需要证人、被害人的配合才能完成。现行法律仅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却没有完善强制被害人鉴定的制度,应借鉴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强制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的权利。对于拒不到场的被害人可以采用拘传的方式强制到场,同时允许司法机关对拒不配合伤情鉴定的被害人采取罚款或拘留处罚措施,确保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从而保障法律准确实施。

三、2012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四、2021刑法修正案全文司法解释?

关键要看所犯的罪,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五、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区别?

法律修正案对法律的都分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及删减。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部分条文的解释,根据主体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及行政解释。

六、刑法修正案390条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一案多诉的司法解释?

民诉解释247条,规定一案多诉的内容,判决有了结果不能再起诉,如一案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这就是一案多诉,对这样一案多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把案给你解决了,你再次诉讼还有个完吗,你应该想想,法院不是为一个人办事,判决息诉吧。

八、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九、刑法修正案12周岁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十、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