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欠缴物业费诉讼举证期限?

交通事故 2024-10-15 12:49

一、欠缴物业费诉讼举证期限?

如果业主欠缴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一直在催缴,并且能够提供催缴的书面凭证,那么诉讼举证就没有期限,不管拖欠几年,法院都会保护物业公司的权利。

但如果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催讨,或者虽然催讨,但不能提供催讨的书面凭证,那么法院只能维护物业公司两年的权利。

二、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规则的内容已经被列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具体规定如下: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包括两个规则,即举证期限不超过诉讼期限的一半,且不超过六十日。上述规则的制定背景是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避免过度拖延诉讼时间,方便相关当事方及时了结之前的争议。此外,行政诉讼原告在制定举证计划的时候,也应注意举证其实质内容,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要求完成举证工作,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三、在诉讼中过了举证期限在举证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举证期限的效力

  确定的举证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重要的法律效率有: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有例外,即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对举证期限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五、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举证期限知识。  (一)答辩期10天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

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证据,就会使原告无暇准备反证,或者无机会辩驳,这对原告显属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审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人民法院需中断开庭以核实各种突然情况,就会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行政审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审理难以实现,反过来又影响庭审的质量。

此外,拖延举证时间,也会给被告事后补充收集证据提供很多机会,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  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一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此后提供的证据都构成“突袭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二)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8条的规定中,该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属于补充证据,因为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只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而已;至于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这时应当给予被告行政机关收集作为反证的证据的权利。

当然,被告在此情况下补充证据,仍然需要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六、公益诉讼举证原则?

一、确立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平原则。对举证责任予以分配时,不仅要考虑权责平衡,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经济原则。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其整个证明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难度系数相当高,进而明显加大了金钱成本以及时间成本。 

 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优化,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具体举证过程中免受有关成本的不利影响,所以,需要以当事人为目标对象,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科学性。  

二、确立分配标准 

 对环境侵权案件予以审理时,我国应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基本内容如下:只要加害人将污染环境的相关行为转化为实际行动,那么不管过错与否,均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此同时,作为受害人也无需搜集资料以证实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这一事实。另外,无过错不应该,也不允许被加害人引做免责理由。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而言,无过错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其核心思想在于将加害人本身的主观过错问题有效排除,使其无法成为侵权事件的构成要素。  

制定并采用上述原则的出发点在于: 

 1)环境污染是一个复杂事件,通常需要借助有关科学技术及其原理予以必要证明; 

 2)单以“力量”而论,受害人通常远远不如加害人。  

受上述原因制约,作为受害人一般很难从理论及事实的角度来证明加害人确实有过错。与此同时,应用无过错原则,能够明显提高相关企业(尤其污染型企业)对环保事业的关注,从而促进它们积极投身到污染的预防以及治理工作中去。  

由以上可知,对于举证责任分配而言,过错与否在本质上不属于其中的内容,因此,需要予以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加害行为发生与否;  

2)由加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害后果;  

3)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所具有实际因果关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普遍不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为突出公平原则,所以,应该对举证责任予以更为科学的分配。  

七、举证期限有多长?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关于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简易程序中的民事审理,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一般受民诉法答辩15日和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但因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们法院可延长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但简易程序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答辩期限不少于15日,举证期限双方当时协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于30日的规定。

九、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法条?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十、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区别?

1.简单的说就是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

2.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过期的证据不被法院支持。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3.答辩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自后开始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同协商

4.不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进程。但举证期内不举证可能导致法院承认对方全部证据(仍需要质证)

5.民事诉讼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但因个案不同,仍需谨慎对待,以免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