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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内容受法律(著作权相关法律)保护吗?

交通事故 2024-10-15 02:32

一、合同文本内容受法律(著作权相关法律)保护吗?

生活中会碰到各式各样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为其中比较复杂的一种,通俗点说:又厚又专!作为律师,起草或者审查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对于非建设工程领域或者法律专业的人来说,理解这类合同条款绝非易事。

那么,我精心起草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样类似的合同文本,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一、基本理论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准文本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于2017年9月22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该文本共计164页,总字数59776。(需要标准文本的可以找我索取)

2.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对作品这一定义,王迁教授在其《著作权法》教材中阐述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理解:(1)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而人的智力获得才能被称为“创作”,才能受到立法的“鼓励。”

(2)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外在表达”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

(3)作品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4)作品须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功的关键。亦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只能被理解为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作品必须符合该条的规定,但并非所有字面上符合该规定的劳动成果都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九种作品类型“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典型案例

从实践案例来看,如果合同文本中的表达仅有实用功能且表达方式有限,则不能构成作品,合同文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以下案例系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十九: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

1.基本案情

2011年6月7日,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唯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就《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申请并经审查准获《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作登字:19-2011-A-00245),该登记证上记载的作品完成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作品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登记时载明:本文件为粤建管字〔2009〕62号文《广东省建设构成施工合同范本(2009版)》配套文件。《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B、C三个版本,其中A版作品分为一、总则;二、合同主体;三、担保、保险与风险;四、工期;五、质量与安全;六、造价;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八、其他。共八章97条。

广州万唯公司经过比对,主张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番禺公司)在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中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的字数为46078字,广州番禺公司自己编写内容为3264字,与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相同内容部分共计42814字,相同率达到92.9%,认为广州番禺公司侵犯其《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的著作权,遂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广州番禺公司从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删除侵权文件并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另向万唯公司赔偿损失12.08万元以及支付合理开支8315元。

二、裁判结果

1.一审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定广州番禺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作品构成对广州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并判决广州番禺公司删除其发布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的《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内容,赔偿万唯公司5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二审

广州番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万唯公司获得《作品登记证》可以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使用,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够从法律上直接对万唯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进行确认。

广州万唯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最早是万唯公司为履行其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的《工程施工招标顾问协议》,协助该学院修订并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所编制。广州万唯公司完成该合同文件目的是用于案外人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对外招标,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需要将合同文件向所有投标人予以公布。后广州万唯公司将涉案合同文件又提供给了中共广东省办公厅警卫局后勤处,该单位也向投标单位发布了该合同文件。从万唯公司提供的关于涉案合同文件之使用情况来看,该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施工承包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针对不同情况设计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条款,具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删、修改后进行使用的功能。

广州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的章节结构相同,不同的是条款数量、条款内容以及排列顺序,从广州万唯公司增删的条款以及排列来看,该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万唯公司的合同文件本身只是将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书面化和成文化。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广州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唯公司的诉讼请求。

3.再审

万唯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4)粤高法民三申字第43号】。

三、结语

综合前述规定和实务案例来看,因合同文本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一般认为这类合同文本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由于我国对于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且登记机关仅作形式审查,也就是说即便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受著作权保护,只是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仍然需要集合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判断。

文章来源:惠律途行(胡惠律师的微信公众号)

二、无追索权保理 法律关系

对于许多企业而言,现金流是业务运营中的关键要素。然而,常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虽然有销售订单和应收账款,但资金短缺导致无法满足经营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无追索权保理成为许多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方式。

无追索权保理是一种短期融资工具,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企业可以迅速获得资金。无追索权保理与传统保理不同之处在于,保理公司不会向企业追索,即使客户未支付账款也由保理公司承担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

无追索权保理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保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以下将对这三者的法律地位进行详细解析。

1. 债权人

债权人即为保理公司,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交易中起到重要角色。作为债权人,保理公司通过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获得债权,并拥有从债务人即应收账款的付款人那里获得偿还的权利。

保理公司在无追索权保理交易中具有独立权利,可以独立向债务人收取应收账款,并与其他交易方建立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

2. 债务人

债务人指的是企业身份,即应收账款的所有者。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作为交易的对象和债务人。

债务人在无追索权保理交易中需要遵守合同规定,如按时提供清晰的应收账款信息、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等。此外,债务人还需要与保理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并履行相关义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 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是无追索权保理交易中的核心参与方,有责任管理交易的各个环节,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保理公司负责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保理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融资风险,即使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公司仍需承担损失。因此,保理公司在选择合作企业时会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以确保交易风险的可控性。

无追索权保理的优势

无追索权保理相比其他融资工具具有许多优势。

  • 快速获得资金:企业可以通过无追索权保理快速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满足经营资金需求。
  • 减少风险:保理公司承担债务人无法支付应收账款的风险,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 提升流动性:无追索权保理提供了稳定的现金流,使企业能够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资金。
  • 简化账务处理:通过无追索权保理,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交给保理公司,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总之,无追索权保理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高效的融资方式,有助于解决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了解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对企业而言也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

三、什么是法律文本?

法律文本是文本的一种,它与其他非法律文本一样具有不同于“言谈”的文本特性。

但是,法律文本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

法律文本是一种规范化的文本,这表现在:它是立法制度或程序运作的产物,而非个人的自由创作;它必须运用规范的立法语言,追求表意上的平实、直接、严谨和准确,不能追求个别化的独特语言风格;它所针对的是法律主体的外部行为;它的形成必然要受到人们关于立法活动的各种“预设”的制约,如立法者应该使用规范的普通语词或专门语词,应该遵行宪法,应该避免荒谬或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应该不使立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等等。

同时,法律文本是一种权威性的文本,在司法裁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必须以对法律文本权威的承认为前提,必须服从制度和程序的制约。

四、法律解释和法律文本

法律解释和法律文本

法律是每个社会的基石,它为人们的行为设定规则和框架,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然而,理解法律并不总是容易的,特别是对于普通人来说,法律解释和法律文本可能变得复杂而晦涩。本文将探讨法律解释和法律文本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它们。

什么是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阐释和说明的过程。法律文本通常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表达的,而法律解释则是对这些法律条文的解读和理解。

为什么法律解释重要?

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在于它有助于消除法律的模糊性和二义性,确保法律在实践中得到正确和一致的应用。在法律条文中,某些概念和规则可能会存在多个解释,而法律解释的作用就是通过解释和阐述,使相关人士达成共识,并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确定性。

如何进行法律解释?

进行法律解释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

  • 文本解释:通过对法律文本本身的分析和解读,寻找规则和原则的含义。
  • 历史解释:研究法律条文的历史和演变过程,了解特定规定的意图和背景。
  • 立法目的解释:考虑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通过分析法律的目标和意图来解释规定。
  • 制度解释:将法律规定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的背景中进行解释。
  • 先例解释: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确定类似问题的解答。

理解法律文本的挑战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理解法律文本并不容易,原因如下:

  • 专业性:法律文本通常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些术语可能难以理解。
  • 复杂性:法律文本经常使用复杂的句子结构和逻辑,需要进行仔细的阅读和推理,才能理解其中的意义。
  • 篇幅长:法律文本通常篇幅较长,其中包含大量的条款和定义,需要耐心和耐心地阅读和研究。
  • 多义性:法律文本中的某些表达可能存在多个解释,这增加了理解的困难。

如何更好地理解法律文本?

虽然理解法律文本可能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以下几个方法可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文本:

  •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遇到难以理解的法律文本,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 解读案例法: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了解法律规定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和解释。
  • 研究相关法律文献:阅读相关的法律评论、学术研究和解释性文件,以扩展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 参与法律培训和教育:参加法律培训课程或教育活动,提升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注重上下文和背景:理解法律文本时,要考虑相关的上下文和背景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意图和目的。

结论

法律解释和法律文本对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确定性至关重要。尽管理解法律文本可能具有一定的困难,但通过采用合适的方法和寻求专业帮助,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文本。对于普通人来说,了解法律解释和法律文本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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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三权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莱斯(Isaac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唯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v.CityofNew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署法案前对法案逐项否决,违反宪法的精神。

其中一个早期的不授权原则的确切限制的案例是1825年之“韦曼诉苏哈德案”(Waymanv.Southard)。在这案件里美国国会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权力;这引起了很大争论,美国国会这做法被认为违宪。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哈伦(JohnMarshall)承认程序规则的设定为立法职能,其分辨了重要主题与其他细节。哈伦写道:“一个广义的规定应由国会制定,而国会应予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官员权力来填满这些细节。”

哈伦的言论与其后法院的决定使得美国国会在授予权力时更具弹性。在1935年,国家复兴署设立的案件“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A.L.A.SchechterPoultryCorp.v.UnitedStates)里,美国国会无法授予总统制定“公平竞争法”的权力。法院认为美国国会的授权范围太过广泛,故宣告该法违宪,并认为美国国会必须设定部份标准来统制政府官员,而法院的职能则只是为“公正与理性”、“公众利益”与“公众方便”。

行政权

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宪法授予总统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的权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员的任命。美国国会本身并不会中止这样的任命或阻止总统施行这权力。然而,总统的权力并不会延伸至非行政机关。而此等事务则由战争索偿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实体来施行;其不会因总统的心血来潮的想法而受到影响。

美国国会并不会单侧地限制行政官员在其职责里的表现。在1983年之“美国移民归化局诉崔德案”(INSv.Chadha)里,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条授予美国国会否决美国司法部长的行政决策权力的法律。其后的裁决阐明了这情况;即使参众两院一起行动亦不能否决行政决策。然而,通由立法可以制定限制来统制行政官员。立法与国会式的单侧否决权有所不同,后者并不需要向总统报告以取得其允许(请参看权力制衡一章)。

司法权

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美国最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经由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并会获得足够的超时工作补偿。如果一个法院的法官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该法院则不能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可以运行司法权的法院则称为“宪政法院”。

美国国会可能会成立“立法法院”,其具有准司法机关的形式,其成员并不像宪政法院般为终身制,且不会有超时补偿。立法法院可能不可以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在1856年之“墨累租屋诉霍博肯土地公司案”(Murray'sLesseev.HobokenLand&ImprovementCo.)里,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立法法院不可审理与“习惯法、衡平法或海商法”相关的案件,立法法院只可审理“公权”问题(政府与个人间牵涉政治因素的案件)。

权力制衡

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麦迪逊(JamesMadison)这样写道:“三权分立并不应完全分离,使得其三者间没有互相受到宪法的控制。”权力制衡系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

国会: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但是美国宪法第二十七号修正案限制了国会议员薪酬增加的生效期,议会薪酬增加的议案要在下届国会选举时方才生效。

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与法官的权力;参议院则负责覆核所有的弹劾提议。值得注意的是参议员与众议员并不当为文官:其并不可作为弹劾的对象(若参众两院的议员有三分二或以上要求某议员退任,则没问题)在众议院只要有过半数支持便可通过弹劾议案,但此议案要经由参议院再作议决,并要获得三分二支持方可生效。若官员被定罪,则会自动离任。在弹劾过程里除移除其职位或阻止其转职外,并没有其他惩罚,但其所犯罪行则会在弹劾后作出审讯并处罚。

国会负责审查行政部门的组成。若在选举团制度下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支持的话,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最高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任总统(这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号修正案所定立)。而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最高票数的两位候选人里选出。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人选。此外,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大使与其他行政官员,则必要取得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称为“休会任命”。

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国会可以成立次级法院并拥有独立司法权。此外,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获得其认同后指派。

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

正如上述所言,总统可以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取得其认同后任命法官。其亦可颁布特赦或缓刑令。其特赦令不用经过国会审核,亦不用得到被授予者同意。

美国总统亦是美国陆,海,空三军的总司令。

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这个慨念并没有写进宪法里,但却是众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文集也曾提及)。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一案里,最高法院定立了运用司法审查权的前提,虽然如此,部份人仍然对此持有反对意见,认为此权力是为了政治目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而此法律先例并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查权之探讨)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最高法院为惟一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其实即使是次级法院亦可运用此权力。但只有最高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在总统被弹劾期间会在参议院里任议会主席。然而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很多权力,所以最高法院院长在这里的角色只是较为无足轻重的。

对等性

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议文集第五十一章写道,现实上没可能公平给予各部门自我辩护的权力,在共和国里,立法部门的权力应是最为优先的。

有人可能会指出司法部为历史上三权分立里最弱的一环。其司法审核权和对其他两系的独立审查权经常被质疑。事实上,在南北战争前,法官运用其权力来推倒违宪的法案的案例只有两宗:1803年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arburyv.Madison)与1857年之“史考特诉桑福德案”(Scottv.Sandford)。虽然最高法院广泛地运用了司法审核权,但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其具有与国会或总统同等政治权力的表示。

美国首六任总统不曾广泛使用其否决权;华盛顿只曾否决过两个议案、门罗只有一次、老亚当斯、杰斐逊与小亚当斯则没有使用过。麦迪逊总统为行政主导信念的坚定支持者,其则曾七次推翻法案。首六任总统里,没有任何一位使用否决权来主导国策,但是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则首次使用否决权作为政治武器。在其两届任期里,共否决了十二道法案;比其前数任的总和还多。此外,其在推动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时,违抗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名言是“马歇尔(JohnMarshall)做下的决定,就让其自己去执行吧!”

部份杰克森的后继者并没有使用否决权,但其他的继任者则间断地便用。在南北战争后总统开始使用否决权来抗衡国会。詹森与国会斗争的故事最为著名。詹森是一名民主党党员,其否决了部份由激进共和党议员通过的重建南方诸州的法案。国会则推翻了詹森二十九次否决里的十五次,其亦企图通由任职法(TheTenureofOfficeAct)来限制总统的权力。此法案使总统在解除内阁高级官员的职权时要经由参议院审批。当詹森故意违反此法案时,其被认为是违宪的(最高法院在稍后确认了这情况),众议院对其作出了弹劾,其仅以一票之微开脱。

詹森的弹劾案对总统职权损害很大,使其几乎成为国会的下属。有人认为总统应只作为象征式的领袖,而美国众议院发言人则成为事实上的总统。詹森以后的首位民主党总统克利夫兰则试图恢复总统的权力。在其首届任期里,共否决了超过四百个议案;是其前二十一位总统否决数总和的两倍。其亦开始解除经由官僚主义的任免系统而来的官员,而以个人的功过来任免官职。参议院却拒绝了这么多的新任命,并要求克利夫兰移交暂停权力的机密档案。克利夫兰坚定地拒绝了此请求,并说“这些暂停权力的决议为总统的行政法令(executiveacts)……总统并不必对参议院负责,本人亦不愿将有关本人的行动提交给参议院作出裁决。”克利夫兰的高民望逼使参议院放弃要求并确认那些提名。而且国会最终废除了在詹森任期内通过的极具争议性的任职法。所以克利夫兰的任期是总统虚位化的终结。

少数二十世纪的总统尝试大幅扩大总统的职权。举例来说,罗斯福提出总统被授予了权力,能做出任何不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事;这与紧随其后的继位者塔虎脱大为不同。小罗斯福在经济大萧条时拥有极大的权力。国会授予了小罗斯福广泛的权力;在“巴拿马精链公司诉瑞安案”(PanamaRefiningv.Ryan)里,法院首次裁定国会给予总统的权力违返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前述的“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一案,是小罗斯福总统任期内的另一个有关三权分立的案件。为了回应这么多对其不利的法院裁决,小罗斯福提出了一个“最高法院改造”计划("CourtPacking"plan),使得总统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这个计划(被国会否决)会严重削弱司法部的独立与权力。

六、保权是什么?

保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七、物权保存权法律规定

物权保存权法律规定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保存权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详细介绍物权保存权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物权保存权的定义

物权保存权是指权利人在承受物权损害威胁或实际损害时,请求依法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物权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保存权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享有的物权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二、物权保存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物权保护法的规定,行使物权保存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害的实际威胁;
  2. 采取合理的措施能够保护、挽回或者停止侵害和威胁;
  3. 采取的措施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三、物权保存权的保护范围

物权保存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物权享有人的属地保有权益;
  2. 保护物权享有人的取得权益;
  3. 保护物权享有人的使用权益;
  4. 保护物权享有人的收益权益。

四、物权保存权的行使方式

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物权保存权:

  • 警告、劝阻侵权行为的发生;
  • 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 请求修复受损物权;
  • 请求赔偿损失。

五、物权保存权的救济方式

当物权享有人的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方式行使物权保存权:

  1. 和解;
  2. 举证和请求赔偿;
  3. 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 请求法院判决行使。

六、物权保存权的举证责任

在物权保存权的行使中,权利人有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物权,并且物权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实际损害的威胁。

七、物权保存权的追溯效力

依法行使物权保存权的行为,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追溯效力。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或者侵权行为实际损害发生时行使物权保存权。

八、物权保存权的局限性

物权保存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是受到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物权保存权的行使中,权利人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合理合法地行使物权保存权,并且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物权保存权法律规定是保护个人和企业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权利人应当积极行使物权保存权,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享有的物权,同时也要注意物权保存权的行使条件和保护范围,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和举证责任。只有在充分了解物权保存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八、解释法律权决定权

当涉及到探讨法律权和决定权的问题时,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解释这些重要概念。法律权指的是在法律体系下,个体或团体所拥有的合法权力。它是一种通过法律规范保障的特权。决定权则是指个人或实体在特定范围内做出决策的能力。

解释法律权

法律权是一种被授予个人或团体的特权,它源于法律对人们权益的保护和规范。法律权不仅定义了我们的权力范围,还明确了我们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解释法律权的过程涉及对法律原则、条款和案例的细致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和法律专家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审视相关法律文本、参考先前的判例以及解释法律的目的和意图,来解释法律权。

解释法律权的准则包括字面解释、历史背景、法律目的和公平正义等。这些准则旨在确保解释法律权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并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指导。

解释决定权

与解释法律权类似,解释决定权也需要对相关事实和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决定权与法律权密切相关,因为它涉及到在法律框架内做出决策的能力。

解释决定权的过程通常由专业人士,如行政机构、管理层或企业主导。他们基于法律规定、组织政策、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等,来对具体问题做出决策。

解释决定权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依据、利益平衡、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这个过程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还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权益,以确保决策是合理、公正且可被接受的。

法律权和决定权的关系

法律权和决定权是紧密相连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提供了决定权的边界和限制,而决定权则是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的。

法律权确保了决定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为个人和团体提供了明确的权益和保护,而决定权则是在这些权益和保护范围内做出决策的自主权力。

尽管法律权为决定权设定了规则和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决定权的行使是固定和不可变的。决定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合理解释和平衡。

解释法律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性

解释法律权和决定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以及促进公正和平等至关重要。

正确解释法律权可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这有助于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公正的行为。法律权的明确解释使人们能够明白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便更好地参与社会和法律事务。

另一方面,解释决定权有助于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决定权的透明和合理解释可以减少争议和不满,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总结

在法律体系中,解释法律权和决定权是非常重要的。它们为保护个人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法律权确保了权力的合法性和边界,而决定权则是在这些边界内行使的。

法律权和决定权的合理解释可以消除不确定性和争议,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通过深入研究法律和相关事实,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释这些重要概念,为公民提供一个有秩序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九、林权的法律规范?

林权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是一种财产权。按照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其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依法对他人财产拥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形式。

十、法律中都有什么权?

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下面又可分为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权利。

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两大类,物权下面又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再具体往下分有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根据身份的不同有不同的权利,权利很多无法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