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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怎样规范?

交通事故 2024-10-14 21:21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怎样规范?

,建立和完善全市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成立快速、高效的领导小组,实行首长负责制,以建立责任制为核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乡(镇)政府职责,并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目标进行严格考核。

2,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工作模式,推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交通事故公积金,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交通事故处理速裁法庭等措施,在体制上、政策上、经济上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道路注浆规范?

(1)施工单位依据拟建建筑物、周围管线构建筑物的布置、工程地质条件、气象条件编 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及甲方审批→监理编制控制细则→建设单位审批备案→现场交底(监理、 甲方参加)。

(2)设置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3)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25~1:1.50 一般性黏土 硬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软 1:1.50 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黏性土 1:0.50~1:1.00 充填砂土 1:1.00~1:1.50

3.质量标准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项序,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mm) 。

检验方法:桩基 基坑 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管沟 地(路) 面基层人工机械 。

主控项目:

(1) 标 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长度、宽度(由设 计中心线向两边 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 经纬仪,用钢尺量

(3)边坡设计要求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一般项目

三、道路修复规范?

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活动。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破除路面、地下顶进作业等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开放式公共用地、开放式小区住宅道路、绿化带、广场、各类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钦州市中心城区是指钦州市总体规划中的主城区、滨海新城区、钦州港区规划范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除外)。

第三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滨海新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钦州港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相关建设项目规划的行政审批工作。

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各类违法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环保、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附属道路下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燃气、电力、供水、电信等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同步提出规划建设规模和实施各自权属管线建设,并根据不同类型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管廊。

城市道路下已经规划建设有地下管廊的,各类型地下管线应当集中整合敷设到地下管廊。

第六条 城市燃气、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产权单位,确需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下半年和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且同时抄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产权单位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科学制定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工作计划,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半年度工作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开挖。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自颁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挖掘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二)修复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证书;

(三)道路施工设计图纸、挖掘施工方案以及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维护等内容;

(四)施工现场相邻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涉及埋设排水管线的,应当提供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以及复印件;涉及燃气、电力和通信等设施的,应当提供产权单位的意见;涉及交通安全和道路通畅的,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许可有效期内进行挖掘工程的,应当重新办理挖掘许可证。

挖掘施工期间,需要超过挖掘许可证许可的范围进行挖掘的,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

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原因而导致延误工期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下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管线因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在挖掘施工中发现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标高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或者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挖掘施工,并且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后再施工。

第十四条 挖掘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挖掘现场设置连续、密闭、高度统一的蓝色硬质材料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1.0米高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同时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设置交通导向标志、反光桶、反光带,悬挂施工安全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警示标志;

(二)应当在挖掘现场显著处设置施工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长1.2米,高0.8米,白底黑字,并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名称、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挖掘许可证等内容;

(三)应当采取洒水、篷布覆盖以及垃圾日产日清等方式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挖掘的渣土以及施工废弃物应当定点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积,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采用密闭车辆清运,保持环境清洁。顶管、开挖产生泥浆的,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禁止泥浆污染路面或将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应当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除主要道路口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外,应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五)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六)水泥砼道路、沥青道路的挖掘应当划线切割。埋设管线设施、挖掘开槽工程以及横穿道路挖掘的,应当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七)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而且开挖长度较长、工程量较大的,应当采用分段施工,分段修复。

第十五条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

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道路沉降或者塌陷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后的修复工作一般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负责。

挖掘单位自行委托修复单位修复的,修复单位应当具有市政工程施工三级以上的资质。

挖掘单位应当与修复单位签订修复协议或施工合同,并且报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复过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当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养护技术规范进行。

道路挖掘沟槽回填应当采用砂、天然级配砂砾或水泥混凝土等材料进行分层夯实回填,不得使用原土回填。

沟槽回填合格后才能进行道路基层和面层的修复工作,沟槽回填、道路基层和面层施工质量不得低于原道路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挖掘单位应当在沟槽回填前通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验线。

测绘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验线工作。验线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单(非建筑类)。

第十九条 挖掘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验线单后,按以下时限完成城市道路沟槽回填:

(一)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当日回填;

(二)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两日内回填;

(三)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三日内回填。

第二十条 挖掘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修复施工的沟槽回填、道路基层和面层核验,并且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监理报告。

挖掘单位应在完成修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验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验收合格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挖掘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质量保修制度。时间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届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修复工程质量进行再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修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挖掘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1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施工废弃物、泥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挖掘单位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整改不及时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直接扣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告示牌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紧急抢修各种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四、道路验收规范?

您好,道路验收规范是指在道路建设或改建完成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 道路设计文件的审核,包括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的审查。

2. 道路施工过程的监督,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

3. 道路建设或改建完成后的验收,包括道路平整度、道路标线、交通信号设施、排水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4. 道路验收合格后,需要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写,包括验收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等内容。

道路验收规范的目的是确保道路建设或改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共交通的顺畅和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五、道路绿化规范

道路绿化规范:城市美丽与可持续发展之道

道路绿化规范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增加城市的美感和生态价值,还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探讨道路绿化规范的重要性,其带来的益处以及如何正确实施这些规范。

为什么道路绿化规范如此重要?

道路绿化规范是建设绿色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道路绿化不仅是美化城市环境的手段,更是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以下是道路绿化规范的重要性:

  • 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道路绿化能够吸收空气中的有害物质,释放氧气,净化空气,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有助于居民的健康。
  • 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道路绿化可以降低城市的环境温度,减少热岛效应。树木的阴影能够降低周围环境的温度,提供舒适的休息空间。
  • 增加生态多样性: 道路绿化不仅为城市带来美丽,还为各种动植物提供了栖息和繁衍的空间。这样的生态系统能够提供更多的生态服务,促进生物多样性。
  • 改善交通安全: 道路绿化可以减缓车辆行驶的速度,提供更安全的行车环境。树木和绿化带可以分开行车和人行区域,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道路绿化规范的具体措施

为了正确实施道路绿化规范,城市规划者和设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选择适宜的植物: 根据城市气候条件和土壤状况,选择适应当地环境的植物。抗污染、耐旱、耐寒的植物更适合城市道路的绿化。
  2. 合理布局绿化带: 道路两侧或中央设置绿化带,选择适当的植物种类和密度。绿化带的宽度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行人需求进行合理设计。
  3. 合理配置景观元素: 在道路绿化中加入景观元素,如花坛、喷泉、雕塑等,提升城市形象。但要注意不要过度装饰,以免影响绿化效果。
  4. 科学管理养护: 道路绿化需要定期管理养护,包括修剪、浇水、施肥等。科学的管理养护措施能够保持绿化的良好状态。

道路绿化规范的成功案例

全球有许多城市已经成功实施了道路绿化规范,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案例:

1. 新加坡: 新加坡通过严格的绿化标准和管理措施,成功创建了全球闻名的“花园城市”。道路两侧种植各种花树,绿化带的布局合理,为城市增添了独特的魅力。

2. 法国巴黎: 巴黎的香榭丽舍大街著名于其两侧的道路绿化。成排的梧桐树投下的阴影,不仅增加了这条街道的美感,还为行人提供了清凉的休息场所。

3. 中国上海: 上海积极推进绿道建设,多个主要街道的中央绿化带成为城市的亮点。优美的景观和良好的绿化规范,为市民提供了宜人的生活环境。

结论

道路绿化规范在城市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不仅为城市增添美丽,还能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通过选择适宜的植物,合理布局绿化带,科学管理养护,我们可以打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将道路绿化规范融入城市发展的各个层面,为城市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六、道路标注规范?

道路标线规范: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3类。具体要看那种标标线。指示标线宽10-20cm,禁止标线宽一般不小于20cm,警告标线宽15cm。道路交通标线主要划设于道路表面,经受日晒雨淋,风雪冰冻,遭受车辆的冲击磨耗,因此对其性能有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求干燥时间短,操作简单,以减少交通干扰;其次要求反射能力强,色彩鲜明,反光度强,使白天、夜晚都有良好的能见度;第三,应具有抗滑性和耐磨性,以保证行车安全和使用寿命。

道路交通标志标准:

标准简介: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

道路交通标线标准:

标准简介: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设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镇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的交通标线的制作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线可参照执行。

道路交通标线类型:

一、白色虚线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画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二、白色实线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的边缘;画于路口时,可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止线。三、黄色虚线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画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四、黄色实线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画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五、双白虚线画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画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六、双黄实线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七、黄色虚实线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八、双白实线画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七、道路拉杆设置规范?

道路拉杆需要按照规范设置。道路拉杆的设置对于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至关重要。道路拉杆的设置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根据道路类型和交通流量确定拉杆的数量和位置,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2. 拉杆的高度和颜色要符合标准,方便驾驶员和行人远远就能识别,避免发生事故。3. 拉杆与道路的距离要合适,不能过近或过远,以确保车辆可以顺利通过,避免造成拥堵。4. 定期检查和维护拉杆,保证其正常运行,及时更换损坏或老化的拉杆。总之,遵循能够提高交通流畅性和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八、道路钢筋绑扎规范?

一般道路钢筋是18的3级钢双层双向梅花型绑扎,马凳也要绑扎牢。

九、道路规范标准?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3类。具体要看那种标标线。

指示标线宽10-20cm,禁止标线宽一般不小于20cm,警告标线宽15cm。

道路交通标线主要划设于道路表面,经受日晒雨淋,风雪冰冻,遭受车辆的冲击磨耗,因此对其性能有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求干燥时间短,操作简单,以减少交通干扰;其次要求反射能力强,色彩鲜明,反光度强,使白天、夜晚都有良好的能见度;第三,应具有抗滑性和耐磨性,以保证行车安全和使用寿命。

道路交通标志标准:

标准简介: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

道路交通标线标准:

标准简介: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设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镇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的交通标线的制作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线可参照执行。

道路交通标线类型:

一、白色虚线

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画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二、白色实线

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的边缘;画于路口时,可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止线。

三、黄色虚线

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画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四、黄色实线

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画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

五、双白虚线

画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画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

六、双黄实线

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

七、黄色虚实线

画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

八、双白实线

画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道路交通标志分类:

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主标志:

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

辅助标志:

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类:

道路交通标线按设置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a) 纵向标线 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

b) 横向标线 与道路行车方向成角度设置的标线;

c) 其他标线 字符标记或其他形式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以下三类:

a) 指示标线 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等设施的标线。

b) 禁止标线 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人及行人需严格遵守的标线。

c) 警告标线 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防范应变措施的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按型态可分为以下四类:

a) 线条 标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

b) 字符标记 标划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形符号。

c) 突起路标 安装于路面上用于标示车道分界、边缘、分合流、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面障碍物位置的反光或不反光体。

d) 路边丝轮廓标 安装于道路两侧,用以指示道路的方向、车行道边界轮廓的反光柱(或片)。

道路交通标线的标划区分:

道路交通标线的标划区分如下:

a) 白色虚线 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b) 白色实线 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的边缘;设于路口时,可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止线。

c) 黄色虚线 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d) 黄色实线 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

e) 双白虚线 划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设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

f) 双黄实线 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

g) 黄色虚实线 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

h) 双白实线 划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十、道路油面铺设规范?

一、搅拌和铺筑试验路段

  1、样品:不断检查和调整拌和机生产的沥青混合料,使拌和机生产的混合料组成符合设计要求。

  2、摊铺试验段:检查施工组织、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的匹配组合是否合适,确定松铺系数、摊铺温度、碾压温度、碾压次数、碾压速度、压路机组合及人员组织。

  二、沥青混合料的拌和

  1、喂冷料;将骨料在160—180下烘干加热。

  2、烟尘收集和烟气排放控制、筛分热骨料、称取热骨料、沥青加热,温度控制在155-1650C。

  3、称取沥青:沥青混合料拌和及温度控制,控制温度为145—165℃。

  三、道路沥青摊铺操作

  进行沥青摊铺之前,摊铺机应提前0.5-1小时预热,并在温度达到100之前开始摊铺。只有在放线工作、摊铺机驾驶员、摊铺机电脑板专家和3-5辆材料车就位后,才能开始摊铺作业。在道路沥青摊铺过程中,机械摊铺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补料,严禁抛料。

  四、沥青压实进行接缝处理

  1、普通沥青混凝土可以用钢轮压路机、轮胎压路机等压实。初压温度不低于135℃,终压温度不低于70℃。

  2、沥青不得用轮胎压路机碾压,初压温度不得低于150℃,终压温度不得低于90℃。对于大型压路机碾压不到的位置,可以用小型压路机或夯锤碾压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