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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24-10-07 17:38

一、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二、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一、 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是怎样处理?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

二、《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我国法律上虽然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后的六个月内处理,但对于超过这一期限的,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继续履行义务的,那么也是可以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而定。

三、交通事故诉讼保全来不及怎么办?

交通事故诉讼保全 如果时间紧迫的话可以写 保全申请书法院将会在48小时内及时安排进行保全 如果你的案件已经进入到立案阶段,有具体的经办 法官可以和经办的法官进行联系 ,提供财产线索 说明情况的紧迫性 带领法官 及时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

四、交通事故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如果不是被告必须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即可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只要找到对方财产,都会有执行效果。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五、不服行政复议诉讼超过15天怎么办?

不服行政复议,应该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超过这个期限15天,你就没有权利再提起诉讼。你已经丧失了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接受行政复议的结果。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法律上睡大觉的人。因为是你的主观原因导致了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过了,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六、人身损害死亡的诉讼时效超过一年,怎么办?还能起诉吗?

人身损害是有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是一年时间。你人身损害医治时间超过一年后起诉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你可以起诉的,你的诉讼时效从你伤治疗好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超过一年还能鉴定吗?

这个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是因为侵权受伤的,伤残鉴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复到稳定的状态。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向法院起诉维护民事权益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如果是这种情况的,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果是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如果是侵权受伤,则可以由医院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下面有相关案例 伤残鉴定时间与结论对赔案的影响 伤残鉴定作为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主要依据之一,在保险理赔中会经常遇到。但伤残鉴定的时间,即被保险人出险后何时鉴定,最后鉴定的结论的描述是否客观公正等,对保险人最后的理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2月29日,建筑工人陈某所在的工程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和“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每人保险金额分别为意外伤害4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万元。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12月30日始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2002年5月24日,被保险人陈某在该施工工地前从汽车上往下卸钢筋时不慎摔落到地面,造成左肱骨骨折,经治疗于11月15日好转出院。2003年1月10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后,于6月12日给付被保险人医疗费6939.36元。 与此同时,2003年1月14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当地保险公司认可的县医院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内固定未取、左肘关节尚有外固定未拆除,肘关节呈屈曲状,不能伸展(费用性功能丧失),左肩关节功能不全。医院最后的鉴定结论为:据目前情况,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会1999年7月1日核准),参照第五级23条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被保险人残疾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即8000元整。

被保险人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费用性功能丧失”不属于条款上规定的“永久完全丧失”为由,拒绝给付伤残保险金。 2004年4月6日,被保险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4月13日,保险公司接到该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此后经双方沟通达成和解,以被保险人撤诉、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6000元了结此案。 二、伤残鉴定时间与结论描述对理赔的影响 1、鉴定时间。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凡因意外伤害涉及伤残鉴定的,大都描述为: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因此,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治疗结束”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伤残鉴定结论才是比较准确的。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180日内治疗结束了,且构成了残疾,保险人直接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而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如果180日内治疗未结束,被保险人要想得到残疾保险金,就需要在意外伤害后的第180日到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我国就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该案中的被保险人在做伤残鉴定时,“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内固定未取、左肘关节尚有外固定未拆除”,可以理解为治疗仍然未结束,如果等到治疗结束后,该受伤部位有可能完全恢复、痊愈,有可能部分机能丧失,也可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即是否残疾因治疗未结束而无法判定。对于没有构成残疾的,保险人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2、鉴定结论。2003年1月14日,被保险人在鉴定时拍了受伤部位的X光片,具体描述为:折端对位、对线好,折线模糊,有少量骨痂生长;左肘关节处骨结构完整,关节间隙清晰;由于患者不合作,其肱骨头向后旋,关节面光滑,间隙无明显增宽。该报告的诊断结果为: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左肘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左肩关节未见脱位征象。 鉴定医生参照被保险人以往的病史资料,并根据以上结果,就得出了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五级第23条的标准,显然是草率和错误的。从被保险人的X光片报告来看,左肱骨“折线模糊,有少量骨痂生长”外,其肘关节、肩关节是完好的;“患者不合作”,不能排除被保险人有目的的故意行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五级第23条为: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所谓永久完全丧失,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其左上肢的三大关节中,并没有那一关节的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被保险人并没有因意外伤害而残疾,仅仅是骨折而已,从其病史和X光片的诊断报告来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左上肢的各项功能是可以恢复的,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鉴定医院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毫无根据的。

八、交通事故医药费超过一万八怎么办?

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摊。

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先报警,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如果肇事一方属于机动车有保险,那么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如果购买了商业险有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如果商业险也不够赔偿的,那就由双方个人按照责任比例再分摊。如果没购买商业险,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直接由双方个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摊。

九、超过行政诉讼的执行期限该怎么办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一般原则是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未告知诉权的情况,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20年诉讼时效超过一天怎么办?

一、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处理

超过诉讼时间的,起诉人可以调查是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的。如果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和义务人协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法院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的,义务人有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而起诉人可以审查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也可以和义务人协商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