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处罚办法?
一、村规民约处罚办法?
关于村规民约的违约
处罚机制
第一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3、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二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
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的重要性
病历管理是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则是保障医疗质量和规范医疗秩序的重要保障。在医疗行业中,良好的病历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进而维护医院的声誉和社会稳定。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至关重要。
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的内容
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依法合规: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能超越法律的许可范围。
- 公正公平:处罚原则应当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违反病历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 惩前毖后:及时处罚违规行为,对于严重违规的病历管理行为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起到警戒作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通报曝光:对于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推动医疗行业的自律和规范。
- 教育改进:处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教育和改进。通过处罚可以使医务人员认识到病历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责任意识。
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的执行和监督
为了确保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医院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详细的处罚实施方案和程序,确保处罚措施的及时执行和有效监督。
同时,监督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也应当加强对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保障处罚原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的贯彻落实
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的贯彻落实是病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努力。医院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处罚原则的宣传解释,让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处罚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规定,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医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病历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意识,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结语
病历管理办法处罚原则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必备环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只有严格执行处罚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制度流程,才能有效提升病历管理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稳定的医疗环境。
三、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
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的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无法完全避免的,无论你是驾驶员还是行人。然而,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处罚扣分标准,以便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
交通事故的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交通法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相关的法规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包括处罚扣分标准。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法律界定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判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相关法规,在判定责任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事故发生过程中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规则
-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 交通事故的各方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 交通事故的影响以及损失程度
根据责任的划定,交通参与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和扣分。
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
交通事故的处罚扣分标准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而定的。
一般交通违章事故
一般交通违章事故是指轻微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也没有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
对于一般交通违章事故,根据交通法规,可能会有以下处罚和扣分:
- 罚款:根据具体的违章行为,金额不等。
- 扣分:根据违章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可能会扣除相应的分数。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学习:可能需要参加一定的学习或培训。
一般交通违章事故的处罚和扣分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具体的判定和执行。
严重交通事故
严重交通事故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对于严重交通事故,根据交通法规,相关处罚和扣分通常会更加严厉:
- 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吊销驾驶证:根据事故的情节,可能会吊销肇事驾驶员的驾驶证。
- 赔偿责任:肇事驾驶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等。
- 法律责任:法律会对严重交通事故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理。
严重交通事故的处罚和扣分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具体的判定和执行。
如何避免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每个人都是一种痛苦的经历。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
- 按规定速度驾驶:超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我们应该合理控制车速。
- 保持安全距离: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车距,以便有足够的反应时间。
- 注意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也是交通参与者,我们需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和容忍。
- 谨慎超车和变道:超车和变道是需要谨慎操作的,确保安全。
- 禁止酒驾和毒驾:酒驾和毒驾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会造成交通事故,还会危害他人的生命。
通过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我们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总结
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对于每个人都非常重要。了解交通事故的定义、责任划分以及相关的处罚扣分标准,有助于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谨慎,遵守交通规则,以减少交通事故的风险。
四、绿化条例处罚办法?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的;
二、不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砍伐或移植树木的;
三、驾驶车辆或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1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四至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按《条例》规定责令赔偿或改正。
五、网络货运处罚办法?
网络货运的处罚办法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违规行为和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如果网络货运平台或企业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可能会受到以下几种处罚:警告或罚款: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能会发出警告或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证:如果网络货运平台或企业的违规行为严重,监管部门可能会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禁止其从事网络货运业务。刑事责任:如果网络货运平台或企业的违规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办法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网络货运平台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六、拉萨黑车处罚办法?
拉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若认定为非法营运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罚款。1月7日至1月10日,该队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36辆,市民如若发现“黑车”,也可拨打96123进行举报。
七、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2015
在现代社会, 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交通事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部于2015年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2015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将根据其严重程度被划分为一般、较重和特别重大三个级别,相应的处罚和扣分标准也有所变化。
- 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扣分标准: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如超速、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罚款金额、扣分数目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 较重违法行为处罚扣分标准:较重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等,相应罚款金额和扣分数目也会更高。
- 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扣分标准:特别重大违法行为主要指交通肇事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肇事者将会面临更高的罚款和扣分,同时,将有可能吊销其驾驶证。
此外,新标准还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分类。例如,对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严重后果,将被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更为严厉。
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2015的意义
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的修改和更新充分体现了对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它的出台对于形成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新标准的发布将使驾驶人更加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由于处罚和扣分标准的提高,驾驶人将更加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新标准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成本与风险。罚款金额和扣分数目的加大,将使驾驶人对违法行为付出更高的代价,进而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另外,新标准还能有效提升交通执法的公信力。依法严格执法将增强交通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如何避免交通事故处罚扣分
每位驾驶人都应该认真对待交通安全问题,遵守交通法规,主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做到文明驾驶。合理安排行车时间,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车距,不随意变道,不超速行驶,是文明驾驶的基本条件。
其次,要保持良好的车辆状态。定期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此外,防范酒驾也是非常重要的。酒后驾驶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遇到聚会等场合,应选择代驾、出租车等合法的交通方式。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遇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处理。无论是轻微事故还是严重事故,都要及时报警,同时不得擅自驾离现场。
结语
通过对交通事故处罚扣分标准2015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交通部对交通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并通过修改和更新标准来增强交通秩序和安全。作为每位驾驶人,我们要牢记交通法规,自觉遵守,文明驾驶,为交通安全添砖加瓦。
八、车辆交通事故处罚标准2015年
车辆交通事故处罚标准2015年
在2015年,车辆交通事故处罚标准对于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调整,以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道路安全。以下是根据当年最新法规整理的车辆交通事故处罚标准,供广大驾驶人参考。
一、轻微事故
- 对于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人身轻伤的事故,驾驶人可能面临罚款和扣分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罚款金额在数百元至数千元之间不等。
二、一般事故
- 一般事故包括财产损失较大或轻伤事故,驾驶人除了罚款外,还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此类事故对驾驶人的影响会更为严重。
三、重大事故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重伤事故的驾驶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此类事故涉及的法律责任更加严重,可能导致驾驶人被判刑或支付巨额赔偿。
在车辆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遇到事故时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交警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以免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车辆交通事故处罚标准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每位驾驶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仅是遵守法律的责任,更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的表现。
结语
希望以上关于2015年车辆交通事故处罚标准的介绍能够对广大驾驶人有所帮助,提醒大家要时刻注意道路安全、文明驾驶,共同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九、交通事故处罚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 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 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按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容:
(一)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在《凭证》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在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或者牌证交到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节 传唤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一)因交通违章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三)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三条 采取传唤的,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传唤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应当当场告诉当事人;书面传唤的,应当制作《传唤证》,并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要时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驾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
(一)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在实习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七)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九)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十)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十二)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十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十四)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驾驶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一)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二)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无牌证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五)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八条 暂扣车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开具《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暂扣机动车的,需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暂扣的车辆,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三)暂扣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的车辆。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规定执行:
(一)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的,暂扣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二)需要对机动车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暂扣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七天;需要延长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暂扣机动车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不在《凭证》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节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十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一)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二)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三)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违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一)采取拖曳可能损坏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第四十二条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通过交通标志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将违章停放和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
(三)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可以收取清障费。收取清障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当场交付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拒绝接受的,在票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接受处罚和交纳清障费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或者解除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受罚款的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
(二)当场收缴罚款不能缴纳的;
(三)需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过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六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须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机动车驾驶员;
(二)除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牌证和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外,滞留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滞留证件。机动车有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机动车驾驶员在《凭证》有效期内不缴纳罚款、不接受处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除外
对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滞留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第五节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一)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三)机动车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第五十条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
(二)除属于转借和挪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处罚后,非法装置及牌证予以销毁。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却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 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并制作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
第五十三条 需要对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撤销的,应当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十五日内将有关牌、证及文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给予当场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本规定所附文书填发。给予其他处罚的,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在执行中需要规定或者增加其他文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违法转包认定处罚办法?
转包
《办法》明确,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是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是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是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是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是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是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其中,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挂靠
《办法》明确,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是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是上述转包情形中3~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违法分包
《办法》明确,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是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是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是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处罚措施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分为7种情形:
一是对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上述违法发包第(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上述违法发包第(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上述违法发包第(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上述违法发包第(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是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是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是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是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办法》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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