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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次起诉后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 2024-10-03 06:06

一、交通事故三次起诉后怎么赔偿?

一般只是赔偿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交通事故第一次起诉时,原告要求赔偿的多数都是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第二次起诉原告要求赔偿的,大多数都是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由于伤者需要长期护理和治疗,法院无法一次性支持原告的长期护理费赔偿请求,一般第三次起诉的,都是医疗费和护理费。

二、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可否再起诉?

  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和解协议内容违法,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应宣告和解协议无效;  2、和解协议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损害赔偿的处理有遗漏项目,或者和解协议签订后又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经审查,和解协议确实遗漏赔偿项目或有新发生费用,则,按照相应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  一、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后还能否向法院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后,事故双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二、交通事故诉讼程序  1、准备好财产保全(可选)。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  2、准备民事诉状、证据。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  3、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4、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5、由此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法院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6、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7、进入判决和裁定阶段,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进入上诉审理程序),判决书生效。  8、就是交通事故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三、交通事故分期赔偿后还可以起诉吗?

根据情况。

1、协商好的赔偿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反悔,除非能够有证据证明其签协议时是非自愿或者受到威胁情况下签署的,又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否则法院即使受理案件,仍不会支持对方主张。

2、双方选择协商赔偿,赔偿额度是双方认可的,一方接受了赔偿视作认可责任方已经完成了对其所有侵权赔偿责任的履行;在此情况下,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主张。

3、协议内容必须清楚描述伤残补偿方面的协商内容,即双方认可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中必须明确对方接受此赔偿之后,责任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权利和责任均被全部清理完毕,互不追究。否则,没有此协商前提的话,就可以以协商赔偿不到位为由,走诉讼程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商的意见,如果对协商结果不满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新的案情进行上诉很有可能不会成功。

四、交通事故代位赔偿后还能起诉对方吗?

交通事故只要是代位赔偿了就不应该起诉了,因为出现交通事故双方都不愿意,不管是代位赔偿还是怎么赔偿主要是赔偿,既然是按要求赔偿了就算是解决了就不用起诉了。

五、雇主没有赔偿收据能不能起诉雇员?

如果雇主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即使没有收据,但只要有支付凭证,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六、交通事故赔偿了雇主还需要赔偿吗?

那要看是否构成工伤。

如果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上下班路上,本人被机动车撞伤,而且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责,本人又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但是医疗费,误工费都不能要求双赔,只能得到一份赔偿。

七、交通事故雇主连带责任赔偿比例?

1.

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八、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解析,人被车撞后如何获得赔偿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行人、物件等因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当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法律规定了一套赔偿制度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者遭受的伤害程度和相关损失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人身伤害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 误工费:因伤势影响造成的收入损失。
  • 护理费:需要雇佣护理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费用。
  • 精神损失费:因事故带来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 残疾赔偿金: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受害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收入、抚养亲属等因素,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确认。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受害者的车辆或其他财物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财产损失赔偿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 车辆修理费用:根据车辆损坏程度和修理费用确定。
  • 车辆市值损失:根据车辆市场价值和损坏程度,确定车辆价值的损失。
  • 财物损失: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其他财物损坏,损失可以根据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赔偿的程序和途径

当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获得赔偿:

  • 自行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达成和解。
  • 保险索赔:如果受害人购买了交强险或商业保险,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申请。
  • 诉讼程序:如果无法达成和解或保险公司不承认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每个途径都有自己的程序和规定,受害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寻求赔偿。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来确定,同时受地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影响。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获得赔偿。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和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所帮助。

九、工伤认定后可以民事起诉雇主吗?

是可以的,如果说工伤认定以后,你就额外的其他补偿经济,补偿未和厂方达成一致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在起诉书中写清楚你的诉求就可以了。

比如说你希望厂方在工资或者奖金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你可以提起诉讼,这个是可以的。

十、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还可以再次起诉吗?

一、

  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如果对方所要求你方追回的赔偿有相关凭证的话,那对方是有权起诉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选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生效后当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