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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留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交通事故 2024-10-01 12:20

一、交警扣留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因交警执法扣留的车辆,在停车场暂存代扣,其费用应由国家相关机构代为支付,不得让车辆驾驶人支付。

因此,在发生交警扣押车辆时,如果任何人强行索要停车费,是违法行为,可以到主管部分申诉,如果发生索要停车费的驾驶人,可以保存票据,进行行政复议,要求退还停车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交警扣留车辆后怎么处理?

交警扣车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通常是为了调查交通事故的产生原因,并且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到扣车期限后当事人就能够凭着相关证明取车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三、交警扣留车辆的原因有哪些?

1.如果是因为违章行为进行的扣押,处理完违章就可以去被押机关取回。

2.如果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应该在三十日后通知当事人在五日内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如果属于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审结之后领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四、交警扣留我手机来侦查有时间限制吗?

您好, 对扣留的车辆, 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五、查封状态的车辆交警有权扣留吗?

  1、交警无权扣留法院查封的车辆。

  从法理上,法院查封的车辆非正常行驶车辆,不能作为交警行政管理“相对人”,交警无权扣留这些车辆。

  其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人民法院对扣留查封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

  2、法院和交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国家机构,它们行使国家权力的目的、功能各不相同。法院行使司法权,交警行使行政权。

  行政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依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法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关系到行政机关即本案中的交警是否有权对这些车辆作出处理决定。

  3、查封车辆不在交警管辖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范围内,所以交警无权扣留法院查封的车辆。

    

六、交通事故扣留的车辆如何提取?

一般在情况是只在交警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就可以取回车。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肇事的车辆予以财产保全,那么车主就取不成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同时,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的规定,书面向当事方告知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事故处理部门在收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后,应协助法院将车辆继续扣留。但在实际操作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很难成功,因为根据法院的规定,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交至少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由事故处理部门提供,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均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即使事故处理部门在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立即向当事各方送达,受害人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立即向法院提起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但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领取扣留车辆,这样一来陷事故处理部门于两难境地:不放行扣留车辆,已到扣留时限;如果放行扣留车辆,法院一旦裁定财产保全,又无车可保

七、交通事故车辆在交警队存放时间?

1、正常出事故责任认定是现场调查结束后,10工作日内。

2、扣车的目的就是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在现场调查后3工作日内进行,最长20工作日,经过上级批准,最长60自然日。

3、在检验鉴定结束后5日内放车(结果在2日内通知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送达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则有效)。

4、只要当事人认可检验鉴定结果,即使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也没有达成事故赔偿调解,交警都会依法放车,放车不需要再通知当事人(受害方)。责任认定是基于检验鉴定结果重新复核,事故赔偿可以调解也可以法院办理。

八、交警把车扣留后,应该怎样取回被扣车辆?

如果是因为违章行为进行的扣押,处理完违章就可以去被押机关取回。

如果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应该在三十日后通知当事人在五日内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如果属于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审结之后领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

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九、偷盗的车辆被交警扣留会被发现吗?

当然会被发现,暂扣车辆前,交警都会对车辆基本信息进行一个查询,核对车牌号,车型,车主,联系电话等,如果是车主已经报案的被盗抢车辆,立即就会弹出报警。

这是例行程序。

民警就知道是盗抢车辆,不仅会扣车,还会控制嫌疑人接受调查,追溯车辆来源,开展相应调查工作。

十、交警因交通事故扣留摩托车期限几天?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 ,就会通知你提车了。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

3、如果车辆需要鉴定,最长68日内发还肇事车辆。 3、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4、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