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书下来能取车吗,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一、责任认定书下来能取车吗,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1、一般责任认定书下来后是可以取车的,因为扣车就是为了收集证据,检验鉴定,而后确认双方事故责任,法律上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就可以取车了,公安机关会通知的。
2、责任认定书就是确定双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如果起诉至法院,责任认定书属于证据,证明双方事故责任,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但是不能单独针对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给受害者看了才能取车吗?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给受害人看了才能取车吗,正常情况下,人员受伤不严重,不需要住院手术的,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一般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出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把责任认定书发给当事人,就可以提车的了。
三、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下来能取车吗?
一般来说,事故责任清楚后才能取车,交警部门在车辆事故鉴定结束后,应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及时退还车主等方式处置车辆,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车主根据相应程序申请先行退还车辆,交警部门再根据实际情况评定是否退还车辆。
四、交通事故必须做车损评估,交警才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完全不可能,早些年有这种情况,但是现在很少了。大部分地方做车损评估可以收评估费。所以你懂得,当前最常见的是高速公路事故比较喜欢要求车主车损评估。
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把车开走吗?
不可以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第六十九条 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
第七十条 对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予以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以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六、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最近有个案件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题主这个问题有些相近,强答一波 。在刑事领域,超标电动车或电动三轮车肇事致人死亡的,基本上是按照非机动车认定的,这已经形成共识。这里结合题主的问题在民事侵权方面讨论一下,如有错误,还望指正。
1、关于三轮车及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构成“机动车”需要符合如下几个条件:(1)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这里的动力是指机械动力,与人力、畜力相对应,以后者为动力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2)在道路上行驶。
其次,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修订)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主要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常见的二轮电动车与三轮电动车的形态最接近于摩托车。规范中的摩托车分为普通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最后,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综上,题主这个事故中,电动三轮车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应该没有争议了。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比例的问题
基本上每个省都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以河南为例,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题主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若是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则双方平均分担。
综上,所以题主的情况,电动三轮车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至少应承担50%以上赔偿责任。
3、电动三轮车是否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道交安全法从技术上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虽然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但是这个认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所做出。这个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的依据。其次,由于电动车和三轮没有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不能在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也不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电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不是 车主原因造成的。基于以上情况,让电动车主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显然过分加重了电动车主的赔偿责任,这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意。
综上,题主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法院可能会综合双方的车况及伤亡情况,让三轮车主在50%-8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了责任,没拿到责任认定书会影响车子年检吗?
如果属于六年以内的免检车辆,发生人伤事故,不再免检了,要求必须上线检测。
如果扣车或者车辆损伤较大处于维修过程中造成车辆漏审,没有责任认定书需要按漏审流程处理,有认定书会好一点。
不知道具体是哪种情况
八、事故责任认定书签之后是否能取事故车?
不需等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后才提取肇事车辆。只要检验、鉴定结束了,在结论确定之日就可以提取车辆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责任是全责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定你方全责的,如果你方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维持原责任认定,而你方认为责任认定确实错误的,也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由法院来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提车规定?
交警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责任认定书送达后,被扣车辆可以提车;但另一方对该车辆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还是不能提车,这时可按照保全数额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后可以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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