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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取证要点?

交通事故 2024-09-29 22:29

一、案件侦查取证要点?

一、收集、固定的证据必须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为了证实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所以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证据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才是完整的证据,否则证据就可能因支离破碎而影响证明力。就贪污贿赂案件而言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贪污、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素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征如果又不是与上述人员勾结共同犯罪,就不能认定其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所收集的证据没有或不能证实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特征,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又不能证实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那么这一证据就不能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这样的证据就不能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

二、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据此,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所认可。要使证据来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三、证据要完整统一

证据的完整统一是要求证据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在对同一犯罪事实认定上相统一,不能出现认定不一致现象。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能只关注证据的种类,还应十分注意把握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和法律证明力。注意各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使之形成统一。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注意做到认真细致,克服粗放式的取证方式,避免因忽视证据收集的细节造成证据的不完整或存在漏洞,使证据的证明力减弱,给诉讼工作带来困难。

四、言词证据的表述要准确

由于言词证据是通过语言的表述来达到证明犯罪的效果,所以在收集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记录时的语言表述,使整个记录表述准确,不因表述不确切而使人产生异议。现阶段言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贪污受贿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退查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许多时候并不是关键证据、主要证据收集、固定有问题,多数是一些相关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特别是收集言词证据时,有的记录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记录不到位、表述不明确、关键词语用词不当等,造成因对词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对证言认识不一,使证言丧失证明力。

五、证据收集、固定应注意时间性

时间对于证明犯罪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收集的时间性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以收集、固定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必须与犯罪实施时间相吻合。如果所收集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没有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内,证据就失去证明力。所以,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应十分注意对时间的锁定。二是对贪污、受贿罪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的证据可能会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抓住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对证据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时。

六、证据的调取手续要完备

在证据调取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必须在完整提取证据的同时,对一些可能会对所提取的证据产生影响环节加以规定。如:证据的形成时间、过程;证据的出处;证据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及持有、保管的过程;证据的提供(提取)方式;证据的提供人;证据的提取时间;证据的提取人要合法、手续要完备,程序要合法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提取的证据真实反映事物的真实本质,才能让人信服。

七、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有的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有罪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这种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进行的证据收集,往往不能对全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把握,极容易造成因不能对证据全面把握导致诉讼困难的被动局面。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侦查初期所收集到的一些无罪证据常常是犯罪嫌疑人所订立的攻守同盟的一部分,对这类证据主动收集、认真分析、为我所用往往会成为攻克攻守同盟的有力武器,而且在攻克攻守同盟之后这些“无罪证据”就会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间接证据。而如果对这类证据不去收集,听任犯罪嫌疑人或律师在审判阶段用来证明其无罪,就会正中其下怀,达成其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同时只有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同收集,再经过对证据的不断审查核实去伪存真,才能揭开犯罪嫌疑人精心编织的伪装,并且在找出真正的犯罪人的同时不使无罪的人被错误追究,从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二、醉酒驾驶案件讯问要点?

关于醉酒驾驶的案件。在询问的时候,第一要问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住址。

第二要问清。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信息。包括什么车辆?车牌号是多少号?

具体的行驶情况。驾驶情况。

第三要问清的是当事人饮酒情况。在哪饮的酒?

与谁一起饮的酒?

喝了多少酒?等等

三、刑事案件质证和辩护思路?

质证意见是整个辩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在质证之前除了要反复的熟悉案情,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在质证时,除了内容要与辩护思路相吻合以外,质证的格式也要做到统一。

证据只有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此,辩护人在质证的时候应当围绕三性提出相关的疑问展开进行,从而使法官对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四、交通事故案件法律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

当我们谈论交通事故时,我们承认这是一种不幸的事件,但它也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部分。然而,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了解有关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的一些重要知识至关重要。本篇博文将介绍一些与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及你需要了解的一些要点。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的定义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是指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它包括了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案件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

在进行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的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时,相关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全责:当一方完全违反交通法规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事故发生时,该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 主要责任: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或道路交通规定,但其他各方也存在一定过错时,主要责任主要由违法方承担。
  • 同等责任:当多方在交通事故中都存在一定过错时,各方要承担相应的同等责任。
  • 次要责任: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但其他各方也有一定过错时,次要责任由其他各方承担。
  • 无责任: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存在其他原因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与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关时,该方无需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程序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是一系列法律步骤的流程,用于解决交通事故案件。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如下:

  1. 报案: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第一时间报案给当地交通警察或相关部门。
  2. 勘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会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
  3. 调解:在勘查完成后,交通警察会进行案件调解,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4. 立案:如果调解未能解决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将会立案,由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5. 理赔: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后,各方可以进行保险理赔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注意事项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牢记在心:

  • 及时报案: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要确保第一时间报案,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处理。
  • 保留证据:在交通事故现场,要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供日后使用。
  • 保持冷静: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目击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都要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行为。
  •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您对交通事故案件法律不了解,最好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正确的法律指导。

结论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了解与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相关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更好地配合执法部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进行处理。

最后,希望每个人都能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五、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要点?

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标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45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包括使用实际法律规范错误,还包括适用程序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

(2)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

(3)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

标准

三:是否显失公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

(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3)一个行为重复处罚;

标准

四: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任何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标准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都各行其是,有的甚至没有规定。但是行政程序应当受到约束。

六、刑事案件律师质证意见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质证意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需要通过质证来证明或推翻案件的事实,从而影响判决的结果。质证意见作为律师的专业意见和推理,需要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法律依据的支撑,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质证意见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中,质证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通过质证意见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法律地位。质证意见可以帮助律师在庭审中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针对性地提出质证证据,有力地驳斥对方的指控。

律师如何提出质证意见

律师在提出质证意见时,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找出案件中存在的漏洞和疑点。其次,律师需要依据法律条文和法律法规,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质证意见,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灵活运用质证意见,与对方进行充分的辩论和交锋,争取案件的有利发展。

质证意见的技巧与方法

在提出质证意见时,律师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与方法。首先,律师需要清晰明了地表达自己的质证意见,避免模糊和主观推测。其次,律师需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不得使用虚假和伪造的证据材料。最后,律师在辩论和交锋中需要保持冷静理智,不得被对方的言辞所影响,坚持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质证意见的局限性与应对策略

虽然质证意见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律师在提出质证意见时,需要注意避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是质证意见的逻辑性和连贯性,三是对方的质询和质疑。针对这些局限性,律师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如加强证据收集和分析,提高质证意见的说服力,增强应对对方质询的能力。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质证意见是案件胜诉的关键之一。律师需要通过严格的逻辑推理和法律依据支撑,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质证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法律地位。只有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才能在刑事案件中取得成功。

七、交通事故鉴定质证啥意思?

"交通事故鉴定质证"是指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为了证明某些事实或认定赔偿金额,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证据材料来验证或否定相关的事实和解释 鉴定是指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对特定问题或相关事实进行分析评定的专业活动;质证是指在鉴定结果中,对可能存在的不准确的实际情况和鉴定过程中的瑕疵、漏洞进行核实和申述的程序 换句话说,交通事故鉴定质证指在交通事故司法处理过程中,为了验证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相关问题,需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和证据质证的活动

八、劳动仲裁案件审理中如何质证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一)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的质证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否定其证明力的活动。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指出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否定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否定其证明力。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质疑,当事人需要作出回应,论证己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质证是通过双方的互相质疑和自我辩护,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判断其证明力,去伪存真的过程。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2)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庭的,经仲裁庭许可,可以以出具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庭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仲裁庭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仲裁庭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庭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事实愈辩愈明,法理愈辩愈明。这里的辩论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各自陈述己方的主张和根据,挑战对方的主张和根据,对对方的挑战进行反驳,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仲裁庭可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确定定案的根据,正确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辩论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次进行。辩论的顺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顺序: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发言,主要是针对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自己的意见。  2.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答辩。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主要是针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主张进行的。内容主要是驳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主张,为自己的主张辩护。  3.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言、答辩完毕后,仲裁庭应当请第三人就案件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阐述主张。  4.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互相辩论。经过上述程序后,仲裁庭应当让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发问。辩论的顺序原则上还是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第一轮辩论结束,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当事人不得重复第一轮的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上一轮的内容。  仲裁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限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时间。仲裁庭应当保证双方平等地进行辩论。在辩论过程中,仲裁员不得就双方争议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哄闹滋事;不得发表与争议焦点无关的意见,不得重复已经发表的意见。  (三)质证和辩论终结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征询他们各自的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一般而言,质证是事实调查阶段的重要程序,辩论是在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实践中,二者并无严格界限。为缩短开庭时间,避免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在一些问题上的重复,对一些争议问题较多的案件,可以将调查和辩论结合进行。

九、刑事案件庭审笔录要点?

1、时间合法。

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超时。

刑诉法规定一次讯问不能超过24小时。造成超时的一般不大会有。但有的一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一次笔录没有结了,第二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因此,作笔录的人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二次重新写。

(2)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人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人签字,后面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人签上讯问(询问)人,以至出现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情况。

(3)笔录做在发案前。

原因是作笔录人的记错了日期,比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

2、地点合法。

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人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方作笔录。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3、告知到位:

告知问题目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里面,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方听。

4、做笔录的主体合法 。

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主要是单独让没有执法权、司法权的人,比如:让职工、协警、在校的实习生以及刚入职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作笔录。

5、核对规范。

笔录核对一定要规范,要细心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纠正。最后要对方写上上级要求的规范词句即:“上述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相符” 。

  6、被做笔录对象身份清楚。制作笔录时要问清被制作笔录人的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单位(服务场所),身份证号码等,也就是说笔头上要填写的地方,要尽量填写完整。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容易被忽视的,特别是证人,要问清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有无亲属关系、同事关系等,这里会牵涉到证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证词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十、行政处罚案件辩论要点?

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后果是否严重,是否积极立功表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