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海南省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规定?

交通事故 2024-09-22 22:02

一、海南省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规定?

为了规范、公正、合理调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28日,省交警总队公布我省9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929元/年;

(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343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9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67元/年;

(五)职工年平均工资:45573元/年。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21284元;

(二)采矿业:45609元;

(三)制造业:41570元;

(四)电力、热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3574元;

(五)建筑业:40477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32390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9182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3646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9068元;

(十)金融业:77086元;

(十一)房地产业:47953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134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46555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2716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771元;

(十六)教育:55101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54280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399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1537元。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C=Ct×C1×(Ih+10%)

C——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即年度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年;

C1——赔偿责任系数,即年度的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民事损害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总和(Ih+10%)≤10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十三、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十四、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随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也逐渐得到规范和统一。工伤赔偿标准是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它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待遇和生活质量。

海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经济特区,聚集了大量的工人和劳动力。正因为如此,海南省非常重视工伤事宜,并通过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保工伤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劳动力市场情况:海南省经济发展迅速,但劳动力市场也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和波动性。因此,工伤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2. 社会经济状况:海南省的经济状况对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有着重要影响。如果社会经济状况良好,工伤赔偿标准相应提高;如果经济状况相对较差,工伤赔偿标准可能适当下调。
  3. 法律法规要求: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赔偿标准。
  4. 工伤案例分析:海南省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对工伤案例的分析,可以了解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适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针对性的调整。

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在海南省境内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工相关的职业病。只有符合工伤定义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享受到工伤赔偿的待遇。

根据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

  • 医疗费用:包括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伤残补助金:对于伤残度达到一定程度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需要进行一次性医疗的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赔偿保障,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权益。

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落地,海南省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 加强宣传教育:海南省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工伤赔偿标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知晓率和依法维权意识。
  • 建立监督机制:海南省建立了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赔偿标准的合规性。
  •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海南省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行政执法措施,对于不按规定给予工伤赔偿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 加大赔偿力度:海南省不断完善工伤赔偿标准,并适时提高赔偿力度,确保工伤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未来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展望

随着海南省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未来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将继续得到优化和调整。

未来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展望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 提高最低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了进一步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南省可能适时提高最低伤残补助金标准。
  • 加大对特殊行业工伤的赔偿力度: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例如高风险行业、高强度劳动行业等,海南省可能会加大工伤赔偿的力度,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保障。
  •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海南省将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法不给予工伤赔偿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工伤赔偿标准的贯彻执行。

综上所述,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海南省将继续推动工伤赔偿标准的合理化,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先处理哪个?

一般来说是先处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赔偿先进行,所产生的医疗费在交通事故中处理,工伤赔偿再根据交通事故所赔偿的进行补充。

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对受害者进行了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残疾用具费等相关项目赔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单位不再对这些项目进行赔付,因为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费用相当于工伤津贴。

四、2021年海南省工伤津贴?

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

五、公务员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有哪些费用?

这涉及到的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问题。

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获得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伤害、工伤伤害两项赔偿。

一、先行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赔偿

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交通运输车辆强制保险规定,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赔偿。

二、再行工伤受到伤害赔偿

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当然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三、赔偿内容

主要涉及到的是医疗费等相关原始收据只有一张,只能报销一次。已经先行在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不可以再重复报销。

但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四、二个保险项目

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品种,只要投保参加保险,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所以,当然就要获得保险收益。

也就是说,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的双重赔偿。

免责声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六、交通事故报工伤好还是不报工伤好?

1、报工伤的好处是日后单位不赔偿了,可以依据工伤鉴定的结果向单位索赔,如果没有报工伤的话,以后所发生的治疗或者有关费用,很难向公司索赔。

2、如果交通事故发生了工伤,应当主动的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工伤申报,这样对自己有所保障,不管能不能鉴定上级别,自己心里都踏实一些。

七、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交通事故不能算工伤,工伤是指所工作的地方因工受伤叫做工伤,给交通事故毫无关系,交通事故是车祸不是工伤,是由交警现场取证划分责任,法院判决,由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赔偿。

八、交通事故交强险报销和工伤报销?

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工伤保险在医疗鉴定上都是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鉴定标准,从这点上来看是一致的。

九、苏州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浙江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双赔吗?

本单位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只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方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2011年第3期)四、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