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过失致人死亡赔偿金的指导案例?
一、最高法院过失致人死亡赔偿金的指导案例?
回答如下: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过失致人死亡赔偿金的指导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过失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指导案例于2013年12月9日发布,主要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标准、适用范围、证明责任和赔偿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应根据死者的年龄、收入、家庭责任等因素确定,并且应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方面。
此外,该指导案例还强调了证明责任的原则,要求原告应当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行人闯红灯致人死案例?
行人过马路时,必须走斑马线;如果人行斑马线有红绿灯,就必须遵守红绿灯,没有红绿灯时可看,当自己要穿越马灯显示红灯,即车辆已停止通过时再过斑马线。
案例1、今年某天,在一什字路囗,绿灯已显示只有3秒就要亮红灯了,前面已有车辆在斑马线前减速让行人先过,而一辆电摩后座还带着一女士,飞驰而来,就为抢这3秒时间冲过什字,结果闯下大祸,将斑马线上一位老妇撞了四、五米远,更严重的,电摩后座上的女士把持不住,从驾驶电摩的人头顶飞出,摔到了十米开外。
后交警处理结果,电摩全责,给老妇全额赔付医药费万余元,而摔出的那位女士就没这么幸运,唉……事故猛于虎。
出门在外,安全第一,遵守交通管理法,人人有责!
三、醉驾致人重伤缓刑案例?
2015年7月13日,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伤他人,自己追悔莫及。此案警示人们切莫酒后开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
张某,25岁,持有B2驾驶证,常年跟运输车队跑运输,开车技术娴熟。2014年10月24日晚,张某领到工资后和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喝酒,饭后张某不听劝阻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家,沿侯马市新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村步行街前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又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驶入新田路北侧花池内,造成小轿车、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软组织挫伤的后果。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3.43mg/l00ml,经侯马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积极给被害人马某赔偿,取得了马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四、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致人残?
超速驾驶致人一重伤、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超速行驶的危害有:
一、超速行驶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
超速行驶,破坏了车辆在特定环境工作中的指数,加大了车辆的工作强度和负荷,加剧了机件的磨损和损毁。特别对车轮更是不利,跳跃性、拖滑性磨损不说,还提高了摩擦温度,轮胎极易老化和变形,引发爆胎事故。
二、超速行驶影响驾驶人及时、准确地操作。
长时间超速,驾驶人对弱刺激的反应就会发生变化,对本不应作出反应的也作出反应,而对本该做出反应的反而迟迟不作反应。
三、超速行驶有时会使驾驶人的思维判断失误。
驾驶人在思考问题时除根据感知材料外,还得借助经验分析、判断。在变速行驶时一旦出现意外,即使当机立断也需要时间考虑,有些事故就是在做出决定的这一瞬间发生的。
五、过失致人轻伤二级判决案例?
常熟王先生平时经营一家洗车店,因近日梅雨连绵、生意清淡,便用自制的特殊钢管加气后发射弹珠打易拉罐来消遣时间,王先生在易拉罐后面堆上废旧轮胎做遮挡,自以为万无一失不会伤及他人,谁知子弹打到易拉罐后正巧又弹射中对面邻居陈女士身上,陈女士当时倒地不起,王先生紧急将陈女士送至医院治疗,发现弹珠仅射至陈女士脚背上、未伤至要害处,经手术恢复后已无大碍。后经公安部门鉴定,陈女士脚上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此后,王先生与陈女士因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陈女士诉至常熟法院,审理中法官发现王先生用自制“气枪”伤人主观上存在过失,陈女士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王先生应赔偿陈女士因该起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方面的损失。经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王先生愿意一次性赔付陈女士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总共四万元。日前,王先生已将该笔赔偿金赔付到位。
【法官提醒】
我国对于枪支管理极其严格,自制“枪支”如果射程、口径等要素条件达到公安专业鉴定部门的相关标准,则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本起案件中,如果陈女士经鉴定构成重伤等级,则王先生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六、伤残赔偿金必须评残吗?
不做伤残鉴定就不能赔偿伤残赔偿金。
只能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其他没有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的天数,要看伤者伤情来确定,首先住院期间的全部赔偿,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要有医生的诊断证明,然后结合伤情,保险公司确定赔偿多少天的。
每天赔偿多少钱,要看伤者的收入情况,要提供3个月以上的收入证明,银行完税证明,没有证明的只能按照当地的平均收入来赔
七、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是:
1、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
2、现场处理和调查
交警部门到现场后,会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其他调查工作。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3、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4、认定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的,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
5、索赔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非法侵入住宅致人轻微伤案例?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辉在林某甲(另案处理)的召集下到永春县**镇**社区,由林某甲暴力踢破该社区**号被害人辜某甲家大门,随后被告人林某辉与林某甲进入该屋内并殴打被害人辜某甲,导致其面部、头部损伤。经鉴定,辜某甲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1月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林某辉、林某强在林某甲(另案处理)的召集下到永春县**镇**社区,由林某甲、被告人林某辉暴力踢破该社区**号被害人辜某甲家大门,随后被告人林某辉、林某强与林某甲闯入该屋内并殴打被害人辜某甲,导致其脾破裂、腹腔积血。经鉴定,辜某甲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林某辉在桃城镇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亚强主动到永春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九、交通事故评残和社保评残?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医院评残认定书,本人身份证到残联协会。去办残疾证手续
十、二级伤残赔偿金额最高案例?
2009年10月,李某进入XX公司工作,在公司工程部工作, 2014年1月8日下午14点,李某受公司安排到XX设备有限公司进行LD电动单梁起重项目安装工作,工作中不慎踩空,从9米高处跌落,当即昏迷不醒,后同组施工人员将李某送往寻甸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病情初步稳定后转院至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
1.脊髓损伤(T10完全性);
2.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
3.胸10椎体1度前滑落;
4.双肺挫伤并左侧胸腔积液;
5.多发肋骨骨折;
6.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7多处软组织挫伤。
后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贰级;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不能自理;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为截瘫行走矫形器、褥疮床垫、坐便轮椅;需肌力训练、保持关节活动范围、运动疗法、站立步态训练、物理因子治疗、中医传统康复治疗、住院康复治疗贰年。
李某受伤后,因XX公司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李某只能向被XX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应XX公司拒绝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李某只能向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解除李某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
代理过程与诉讼
李某受伤治疗期间,李某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贾充昆、何春秋律师作为工伤赔偿的代理人。
李某所受伤害虽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贰级;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不能自理,但代理人通过详细对李某几次住院病历材料、住院治疗情况等材料梳理分析后,认为因李某受伤时年仅23周岁,伤势严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需要轮椅才能活动;不能进行正常运动,需要长时间卧床,为了防止李某肌肉萎缩和长期卧床导致的褥疮发生,需要配置伤残辅助器具。
同时,鉴于李某比较年轻和目前的伤势,如果能够进行康复治疗,对于李某后期身体器官功能的恢复大有裨益,可后期康复治疗的时间、康复费用目前仍无法进行核算。如果不对李某申请作伤残助器具和后期康复治疗的费鉴定,直接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赔偿工伤损失,将遗漏伤残辅助器具费和康复治疗等大额赔偿费用,直接影响李某总的工伤赔偿等费用。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伤残辅助器具和后期医疗费用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为此,代理人多次到李某住院医院找主治医生开具治疗证明,并带李某到医院进行伤势复查,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
4个月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李某可以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为截瘫行走矫形器、褥疮床周岁垫、坐便轮椅;需肌力训练、保持关节活动范围、运动疗法、站立步态训练、物理因子治疗、中医传统康复治疗、住院康复治疗贰年。
代理人又与李某住院医院协调,由医院为李某出具需两名陪护人员进行照顾及正常康复训练的费用。至此,李某需配置伤残辅助器具及康复治疗要求和费用已经明确。
此外,由于XX公司规模较小,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李某又属于工伤二级,如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向XX公司主张赔偿,那么意味着XX公司可以按月支付李某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并非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全部赔偿,如果XX公司破产或倒闭,李某的后期赔偿费用将无法得到保障。
代理人在综合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结合李某为农村户籍的情况,决定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行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向XX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损失,更好的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为李某确定好诉讼策略后,拟好仲裁申请书,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裁判观点
(一)仲裁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 、伤残情况以及住院治疗等情况,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支持一次性由XX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裁决由XX公司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4800元、伤残津贴493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2100元、护理费164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22.47元、辅助器具及康复鉴定费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500元、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556981.24元、辅助器具坐便轮椅费19125元、截瘫行走矫形器费2805000元、防褥疮床垫费110500元、住院康复治疗费51155.76元、经济补偿金15950元,扣减李某向XX公司借款,XX公司需支付李某3658699.97元。
(二)一审:
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李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2015)官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公司赔偿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7322.47元、住院康复治疗费51155.76元、辅助器具坐便轮椅费3750元、截瘫行走矫形器费550000元、防褥疮床垫费21667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58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2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375元、辅助器具及康复鉴定费600元,并自2014年9月起按月支付李某生活护理费1826元,自2014年11月起按月支付李某伤残津贴2257元。
(三)二审:
由于一审法院未按《云南省农民工工行保险暂行办法》判决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错误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十年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明显偏低。
代理人及时与李某沟通后,李某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在核实李某为农村户口的情况,采纳代理人的意见,本案依法应适用劳动仲裁时《云南省农民工工行保险暂行办法》一次性支付李红兵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仲裁裁决的支持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法院随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仲裁时支持的残疾辅助器具中截瘫行走矫形器费用较高,法官综合劳动仲裁、一审审理判决结果情况,本着妥善处理纠纷,考虑双发实际情况及整个经济大环境下行情况,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XX公司同意共计支付李某125万元工伤赔偿(其中同意于调解当日支付80万元),李某最终同意此调解方案,李某得到了XX公司125万元赔偿,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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