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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交通事故 2024-09-04 23:18

一、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同权益

合同作为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合同纠纷。为了指导法律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发布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为维护合同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引。

什么是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适用法律以及具体处理方式等作出的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例指引。它的发布不仅可以统一各级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还可以为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种预期的、统一的法律参照,促进交易安全和维护合同权益。

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的意义

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合同纠纷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看,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它既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指导。在实践中,最高法指导案例对于维护合同权益和保障交易安全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的发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 明确法律适用: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可以对某些法律概念和法律适用方向进行具体解释。这对于法院审查案件并做出准确判断非常重要。
  • 统一判决标准:最高法指导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引导可以帮助各级法院统一判决标准,减少因案由的不一致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 促进交易安全:最高法指导案例中的规定和原则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增强合同交易的安全性。
  • 完善法律制度: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的发布将弥补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和短板,使合同纠纷处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的类型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适用法律问题的案例:这类案例重点在于解决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问题,如合同解除、违约金的计算等。
  2. 合同解释问题的案例:这类案例主要解释合同中条款的涵义和约束力,帮助法院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3. 合同违约责任问题的案例:这类案例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4. 合同效力问题的案例:这类案例解答合同成立和效力的相关问题,解决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的纠纷。

如何运用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的运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理解案由: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由多个案由构成,要对案由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找到最佳的法律适用。
  • 准确引用案例:在运用最高法指导案例时,必须准确引用具体的案例。最好能找出与自己案件相似的案例作为参照。
  • 综合考量:在运用最高法指导案例时,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做出综合性的判断。

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的发布为维护合同权益和促进交易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我们也要意识到,动辄依赖指导案例可能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机械化。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灵活运用最高法指导案例,结合具体案件的特点,保持法律的活力和领导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二、最高法院过失致人死亡赔偿金的指导案例?

回答如下: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过失致人死亡赔偿金的指导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过失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指导案例于2013年12月9日发布,主要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标准、适用范围、证明责任和赔偿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应根据死者的年龄、收入、家庭责任等因素确定,并且应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方面。

此外,该指导案例还强调了证明责任的原则,要求原告应当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最高法泄露国家秘密案例?

据报道,最高法泄露国家秘密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涉及一名最高法院工作人员,据透露他在任期间泄露了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文件和资料。这些文件和资料包含了关键的决策信息和国家机密,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该案的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愤慨。泄露国家秘密是对国家利益的背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国家安全。最高法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其工作人员理应忠诚于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还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了巨大破坏。

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该案,并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国家安全并追究责任。同时,最高法也已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保密意识培训,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最高法泄露国家秘密案例催人警醒,必须加强对国家安全的保护和维护,严厉打击泄密行为,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四、最高法关于供热纠纷案例?

精品裁判

(2020)最高法知民终934号

2021-11-04 15:31:28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知识产权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德耀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燕都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蒙,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娜,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朝阳德耀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19)辽01民初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人王志刚和李若蒙、朝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人赵琳娜和王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判令朝阳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与德耀公司签订供热合同;3.判令朝阳公司赔偿德耀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4.诉讼费用由朝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系根据朝阳市政府会议纪要及专项供热规划的规定实施的供水行为。本案涉集中供热是朝阳市政府的专项规划行为并通过市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定,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错误。原审法院对会议纪要及专项供热规划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未予审查,直接认定朝阳公司的行为系根据会议纪要及专项规划而实施的供水行为错误。依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合规是本案的第一个应查清的焦点问题。

  (二)原审法院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德耀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获得朝阳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依据《行政许可法》及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的规定,朝阳市供热行政许可必须在朝阳市行政审批局集中审批。《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对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获得供热经营权的唯一依据就是供热经营许可证。德耀公司获得朝阳市城区的香梅湾、金域澜庭、晟安首府、水岸华城小区的供热特许经营,具有在上述区域供热的独占性、排他性。本案被诉垄断行为所涉的相关市场为朝阳市城区供热市场。朝阳公司在朝阳市城区供热市场所占份额已经达到100%,具有朝阳市城区供热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朝阳公司依法应与具有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德耀公司签订《供热用水合同》,却拒绝签订,朝阳公司以朝阳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及专项供热规划为由拒绝与德耀公司签订《供热用水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该行为已经侵害德耀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德耀公司的营业收入损失。

  朝阳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朝阳公司作为热源单位与供热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市政府供热规划以及会议纪要,不能选择供热单位。同时本案所涉供热管网系由朝阳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供热公司)投资建设,城市供热公司根据市政府的规划和指令取得了对涉案区域的供热经营权。

  (二)德耀公司和城市供热公司均取得了四个小区的供热许可,但取得供热资格并不一定有供热权,还需根据投资和政府指令、具体规划获得经营权。

  (三)德耀公司是否与相应小区建设单位存在供热设施施工关系与供热权无关。

  德耀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朝阳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与德耀公司签订供热合同;2.朝阳公司赔偿德耀公司经济损失(2017-2018年度、2018-2019年度两年的取暖期营业收入)暂计10万元,最终数额以法院评估额为准;3.诉讼费用全部由朝阳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朝阳公司系根据朝阳市政府会议纪要及专项供热规划的规定实施的供水行为。案涉集中供热是朝阳市政府的专项规划行为并通过市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定,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德耀公司的起诉。德耀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本院审理查明:

  德耀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经营范围:热力、电力的生产、供热;热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技术咨询服务;煤炭及煤炭制品销售;保温材料生产、销售。德耀公司提交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显示,该证系2018年10月8日由朝阳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经营类别:城区供暖;经营区域:香梅湾、金域澜庭、晟安首府、水岸华城;有效期限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

  朝阳公司二审中当庭确认,其系辽宁省朝阳市北部区域新建小区的唯一热源单位。

  德耀公司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多次向朝阳公司账户以“购买居民取暖用热水款”名义汇款,并要求签订供热合同。朝阳公司已与城市供热公司签约,对德耀公司签约请求予以拒绝。朝阳公司所提交的朝阳市人民政府业务会议纪要显示,2017年8月13日、2018年5月15日市政府业务会议决定,朝阳市城区新建项目并入朝阳公司集中供热管网,由城市供热公司经营供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供热经营许可证、会议纪要、打款凭证、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以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畴。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德耀公司的起诉形式上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要件,但依照德耀公司的主张,本案所涉法律争议的核心是,朝阳公司拒绝与德耀公司签约的理由是否正当。由于朝阳公司辩解系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与城市供热公司签约,在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本案审理中,无法对前述原因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德耀公司有权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据此驳回德耀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德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霞

  审判员 周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玥希

  书记员 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934号

案  由

拒绝交易纠纷

合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潘才敏、周 平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4日

关键 词

拒绝交易;驳回起诉;行政行为

当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德耀供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德耀公司的起诉。德耀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行政机关决定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民事审理范畴

裁判观点

当事人根据政府决定拒绝签约的,在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本案审理中,无法对前述原因事实进行法律评价。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

邮政编码:100160

诉服电话:12368

电子邮箱:ipc@court.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五、指导案例的意义?

一是统一法律适用。

二是提供裁判规则。

三是积累司法智慧。

四是提升业务素质。

五是规范审判权行使。

六是增强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

七是丰富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

八是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实证基础。

九是有利于实现高科技手段在司法领域的深入运用。

六、案例指导意义?

一是统一法律适用。

二是提供裁判规则。

三是积累司法智慧。

四是提升业务素质。

五是规范审判权行使。

六是增强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司法案例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

七是丰富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司法案例是“活生生的法治,是应然规则的实然形式”,既可以作为法律定性研究的对象,又能为量化分析提供丰富的实证素材。

八是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实证基础。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任何制定和修改都将产生普遍效力,影响广泛而深远,需要有充分的实证为支撑。

九是有利于实现高科技手段在司法领域的深入运用。要从根本上提升审判质效、推进司法改革,还需充分借助高科技手段的强大推力。

七、指导案例的含义?

就是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公告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八、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有多么不同?

指导性案例:碰到同类案件可以做为参考,就是单位或个人编选的对于理论研究或者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也可以称之为民间版的指导性案例。

典型案例:指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严重的、重点案例,是指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例。

九、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原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十、日常生活常规指导案例?

卫生要干净,衣物收纳要整齐,自己要收拾的利利落落,在外要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