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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询问伤者伤情?

交通事故 2024-09-04 16:52

一、交通事故如何询问伤者伤情?

电话打电话询问,也可以从交警队哪里打听打听伤者一些情况!千万别傻傻地跑去医院探视伤者,如果遇到不讲道理的伤者家属对你人身攻击,派出所报案都没有用。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电话咨询对方给你打电话你要钱就说没钱,一切有保险公司。

二、交通事故医院迟迟不出伤情证明?

出现事故认定迟迟不出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

  1、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

  2、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责任认定一旦宣布,将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垫赔,推迟事故认定的宣布有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

  3、按新交法调解必须由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

  4、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

  5、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

三、重大交通事故中人员伤情等级?

人员伤情等级根据患者受伤情况划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和死亡四个等级。

因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可能会面临各种伤害,如头部受伤、颈部受伤、胸部受伤、腹部受伤、外伤等,因此必须对受伤人员进行分类,以便及时进行救援和治疗。

轻微伤是指身体表面仅有轻微擦伤、挫伤等伤害,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轻伤是指身体受到的损伤也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需要一定时间的治疗和调养;重伤是指身体部位发生明显损害,需进行手术治疗等长期恢复,并有可能带来生理上的障碍;死亡则是指受伤严重到无法生还的状态。

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等级会直接影响到救援和救治措施的有无和程度。

因此,及时分类并进行有效的救治,能够更好地提高受伤人员的生还率和康复质量。

同时,也对于制定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和时间?

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综合评定:

第一、人体伤后治疗效果。

第二、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第三、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五、交通事故伤情证明去哪里开?

一、交通事故伤残证明怎么开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人身伤残鉴定,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等伤情稳定后申请做伤残鉴定。一般来说,医院不能出具伤残等级证明,要到当地专门的鉴定机构办理手续。鉴定所拿到申请材料后,在三个月内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

  二、交通事故医院能开伤残证明吗?

  伤残鉴定的等级是由当地的司法鉴定部门经鉴定后出具的,不在医院,建议准备相关资料,如病历等,咨询当地的鉴定部门。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法院一般会采信。但是,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一般情况下也是会准许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经申请并做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异议,并有一定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但如果双方都没有委托鉴定,在诉讼中,一般应当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妥。

六、交通事故后怎么知道对方的伤情?

等对方拿到伤情鉴定书就知道了

七、交通事故,要不要做伤情鉴定?

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综合评定:

第一、人体伤后治疗效果。

第二、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第三、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八、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区别?

交通事故伤情签定和伤残鉴定都是公安法医鉴定,只是伤害程度不同,伤害程度较轻,无后遗症无法评残,就只能签定伤情(轻微伤,轻伤,重伤)伤残鉴定等级是根据伤害部位骨折截肢和后遗症等,按相关规定评伤残鉴定等级。

九、交通事故放弃伤情鉴定协议书?

自愿放弃做伤情鉴定可能会导致并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无论是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还是工伤保险,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赔偿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进行鉴定,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计算赔偿额度。

十、交通事故判责任与伤情联系吗?

  交通事故伤者迟迟不做伤情鉴定,车被拖走,事故科说没有医院伤情鉴定不给划分责任,建议如下处理:  

1、关于事故车辆。按规定,交警不能以检验鉴定以外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如果交警未实施检验鉴定,交警不得扣留车辆,可以要求交警先放车。  

2、关于伤情鉴定。人员受伤的结果只对事故赔偿造成影响,与事故责任划分无关。  

3、关于事故责任划分。交警应当根据事故形成过程中各方的过错判定事故责任,车辆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现场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综上所述,如果交警未规定履行职责,可以找其警务监督部门或者上级交警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