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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 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 2024-08-28 22:10

一、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 赔偿标准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人民安全的普遍问题。云南省是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人口众多、车辆密集,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为了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原则。

1.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适用于在云南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这包括交通参与者之间、车辆与非机动车之间以及车辆与行人之间的事故。无论是基于保险赔偿还是依法构成的侵权行为,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2.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制定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 公正性原则: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公正合理,充分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解决。
  • 罪责划分原则:根据事故责任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赔偿责任承担比例,促使交通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
  • 损失补偿原则:赔偿标准应当尽量做到损失的全面补偿,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失等各方面的损失。
  • 法律统一原则:赔偿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确保统一执行,避免地区差异。
  • 及时赔付原则:赔偿应当及时进行,避免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3.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损失赔偿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损或毁坏的财产,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要求责任方进行全面赔偿。具体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维修费、财产修复费、租车费用、残值补偿等。

(2) 人身损害赔偿

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细分:

  •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与伤者治疗相关的费用。
  • 误工费:根据伤者的工作收入和受伤后的就业能力进行计算。
  • 丧葬费: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亲属需要获得与丧葬相关的合理经济补偿。
  • 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伤,赔偿标准中明确了相应抚慰金的数额。

(3)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受害人,规定了一系列赔偿项,主要包括:

  • 丧葬费:对于死者的丧葬所需费用,包括安葬、殡仪馆费用等。
  • 扶养费:对于失去养家糊口能力的受害人家庭成员,规定了一定的赡养费用标准。
  • 抚恤金:针对死者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进行抚慰性赔偿。
  • 供养费:对于未成年的受害人子女,规定了相关的供养费用。

4.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评估和调整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关标准也需要进行评估和调整。评估的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事故伤亡情况以及受害人实际需求。当发现赔偿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出现较大争议时,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整,以保持标准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处理和预防。作为广大市民,我们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共同共建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20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令人头痛的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云南省也不例外。因此,了解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至关重要。

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政府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用于界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金额。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

20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概述

根据最新的云南省政府公告,2017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已经正式实施。根据该标准,赔偿金额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界定。

人身伤亡赔偿

云南省对于人身伤亡赔偿采用了一套详细的计算方法。根据伤情的轻重以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情况,赔偿金额将有所不同。例如:

  • 轻微伤(包括轻微擦伤、扭伤等)的赔偿金额为500元至1000元
  • 一般伤(包括骨折、伤筋等)的赔偿金额为1000元至5000元
  • 重大伤(包括脑部受损、器官受伤等)的赔偿金额为5000元至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云南省也有明确的规定:

  • 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 车辆全损或者被盗的赔偿金额为车辆购买价格的80%
  • 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如何申请赔偿?

如果您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您有权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以下是申请赔偿的一般步骤:

  1. 报警并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在等待期间,您应该尽量保护现场,以免进一步损坏证据。
  2. 填写交通事故报案表。这是申请赔偿的第一步,您需要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以及相关证据。
  3. 就医并保留所有医疗报告。医疗报告是评估伤情和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4. 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交赔偿申请。您需要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和文件。
  5. 等待赔偿结果。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给出赔偿结果。

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交通事故中,保护自己的权益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

  • 立即报警并保持现场安全。
  • 尽可能收集证据,包括事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 与对方保持冷静并避免争执。
  • 及时就医,并保留所有医疗报告。
  • 与保险公司及时联系,并按照规定申请赔偿。

总结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实施对于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可以保证您在交通事故中获得合理的赔偿。

请注意,本文仅为了提供相关信息,并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专业建议。

三、2018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云南省

2018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云南省

道路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每年在云南省,都会发生大量的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为了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云南省政府在2018年颁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标准,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道路交通事故。

一、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适用于发生在云南省境内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不论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都将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赔偿计算。

二、人身伤害赔偿

针对人身伤害赔偿,云南省根据伤残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制定了详细的计算规则。具体来说,云南省将人身伤害赔偿金分为丧葬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和护理费等五个方面。

  1. 丧葬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丧失生命的,将给予一定的丧葬费用补偿,以缓解家属的经济负担。
  2.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云南省将残疾赔偿金划分为一至十级,并根据伤残人数进行综合计算。
  3. 医疗费:云南省规定,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情况下,相关医疗费用将由责任方负责支付,包括急救、住院、手术、药物等费用。
  4. 误工费: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员无法工作时,在一定程度上将给予误工费的赔偿,以补偿其因事故无法正常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5. 护理费: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受伤人员,云南省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护理费用补偿。

三、财产损失赔偿

除了人身伤害赔偿,云南省还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车辆修理费、住院护理费、托养费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方面。

  1. 车辆修理费:对于车辆受到的损坏,责任方将负责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修理费用应当根据修理报告和维修费用明细来确定。
  2. 住院护理费: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需要住院护理时,将由责任方负责支付住院护理费用。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化验费等。
  3. 托养费: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需要长期托养的受害人,将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托养费用补偿。
  4. 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云南省还明确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拖车费、住宿费等方面的补偿。

四、云南省赔偿标准的特点

与以往相比,2018年云南省的新赔偿标准在以下几个方面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 科学合理:新的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对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准确反映了受害人的损失程度。
  2. 提高赔偿额度:新标准相较于以往标准有所提高,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
  3. 注重个案处理:新标准充分考虑了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受害人的个别需求给予了充分的关注。
  4. 便利操作:新标准的出台使得索赔的流程更加便捷,市民可以更快地获得应有的赔偿。

总结:

云南省2018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旨在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赔偿。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主动了解相关赔偿标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驾驶人和行人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赔偿标准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而事故造成的伤害更是让人痛心的事情。在云南省,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残疾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致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首先,根据受伤程度和残疾等级确定赔偿数额。
  • 其次,考虑事故责任方和赔偿责任。
  • 最后,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则

根据云南省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致残赔偿标准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调整,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1. 一级残疾: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2. 二级残疾:在一级残疾的基础上,再额外赔偿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3. 三级残疾:在一级和二级残疾的基础上,继续增加赔偿金的数额。
  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是最高级别的残疾,赔偿标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则会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受伤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要求相应的赔偿。

如何申请赔偿

如果您是云南省的居民,遇到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残疾的情况,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申请赔偿:

  1. 第一步,及时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
  2. 第二步,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经过、医疗记录等。
  3. 第三步,联系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事宜。
  4. 第四步,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据,配合司法部门的调查,并签署赔偿协议。
  5. 第五步,按照赔偿标准和程序,等待赔偿款到账。

通过以上步骤,您可以合法地申请到应有的赔偿金额,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的良好实践

在云南省,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在残疾赔偿标准方面,云南省也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并且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致残赔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帮助更多的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也提高了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

结语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赔偿标准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赔偿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让更多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五、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云南省位于中国的西南部,是一个美丽的旅游目的地,拥有壮丽的自然景观和悠久的文化历史。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在这个省份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云南省制定并实施了2017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事故责任及赔偿范围

根据云南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发生在该省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个方面。

1.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交通事故中受伤甚至死亡的受害者。根据云南省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医疗相关费用。
  •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和赔偿等级确定。
  • 丧葬费:适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受害者。
  • 营养费:主要针对因伤势严重而需要额外营养补充的受害者。
  • 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因受伤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者。

2. 财产损失赔偿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云南省的赔偿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 车辆损失:包括修理费用、残值补偿等。
  • 财产损失:针对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如物品损坏或丢失等。
  • 维修费用:用于修理车辆的费用。
  • 拖车费用:用于将损坏的车辆拖离现场的费用。

二、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

根据云南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如下:

1.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云南省采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计算机构分类指南》来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该指南根据伤残等级、赔偿等级和受害者的年龄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根据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受害者可以获得不同的赔偿金额。

举例来说,对于伤残等级一级的受害者,赔偿等级分为15档,每档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而年龄因素也会影响赔偿金额,通常年龄越小,赔偿金额越高。根据以上因素的综合考虑,计算机计算出最终的赔偿金额。

2. 财产损失赔偿计算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受害者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支持文件来证明其车辆或财产的实际损失。根据这些证据,赔偿金额将得以确定。

此外,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需要住院治疗或休养,云南省还规定了伤害津贴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者的住院治疗或休养时间长度和对应的赔偿等级,津贴金额将在赔偿中得到考虑。

三、赔偿申请和程序

如果您是云南省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赔偿:

  1. 及时报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您应该立即拨打交警电话或亲自前往附近的交警队报案,以确保事故得到记录和备案。
  2. 保存证据:您需要保存与事故相关的价值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车辆维修费用发票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您获得更准确的赔偿金额。
  3. 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云南省赔偿标准允许受害者选择由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赔偿基金进行赔偿。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4. 填写赔偿申请表:根据事故的情况,填写赔偿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证据。
  5. 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赔偿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当地的交警队或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赔偿基金)。

四、赔偿结果的复议和诉讼

如果受害者对赔偿结果不满意,云南省还允许进行复议和诉讼:

1. 复议:受害者可以向赔偿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赔偿机构将重新审视案件并作出新的裁决。

2. 诉讼:如果复议结果仍无法满足受害者的要求,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五、总结

云南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遵循正确的申请程序,受害者有望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

然而,预防交通事故仍然是最重要的。驾驶员和行人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警惕,共同构建安全的道路环境。

希望云南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并促进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云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详解

在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为了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云南省政府于2015年制定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本文将详细解读云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帮助读者了解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云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云南省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 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 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 行人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2. 根据伤亡程度和家庭经济条件,将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划分为几个等级。其中包括死亡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

  3.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4. 根据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车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5.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6.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7. 受托人、家庭主要劳动力损害赔偿标准
  8.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受托人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申请和处理流程

在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处理:

  1. 立即报警
  2.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通知交警并等待处理。

  3. 及时收集证据
  4. 在等待交警到达的过程中,受害人应该尽可能收集事故发生地点照片、对方车辆信息以及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证据。

  5. 寻求法律援助
  6. 如果受害人对赔偿标准有疑问或遇到赔偿纠纷,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获取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7. 申请赔偿
  8.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责任方提出赔偿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9. 等待处理结果
  10. 申请提交后,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将进行赔偿计算,并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给予相应的赔偿。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对云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时,及时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是保护自己和家人的重要举措。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对您在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七、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申请流程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意外事件,当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往往需要通过赔偿来补偿自己的损失。而在云南省,政府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制定了一系列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根据云南省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修理费、财务损失、交通费用等。
  •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 误工费用赔偿:受害人因事故导致工作中断,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申请流程

当受害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需要申请赔偿,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立即报警和救治: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接受紧急救治,确保自身安全和生命健康。
  2. 交警勘查和定责:交警将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责任方。
  3. 收集证据和证明材料:受害人应当尽量收集事故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明细等。
  4. 向保险公司或责任方提出赔偿申请:根据事故责任方的具体情况,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或直接向责任方提出赔偿申请。
  5. 协商或诉讼解决:在赔偿申请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6. 执行赔偿决定:如果受害人获得了赔偿决定,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确保赔偿款及时到账。

以上是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标准和申请流程,受害人在遭受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通过这些赔偿标准和流程,受害人可以获取应有的赔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帮助您对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一定的了解。

八、云南省主要道路?

108国道(北京-太原-西安-成都-西昌-永仁-元谋-武定-禄劝-富民-昆明)

213国道(兰州-成都-乐山-绥江-大关-昭通-寻甸-嵩明-昆明-呈贡-晋宁-玉溪-峨山-元江-墨江-宁洱-普洱-景洪-勐腊-磨憨)

214国道(西宁-玉树-昌都-德钦-香格里拉-剑川-洱源-大理-弥渡-南涧-云县-临沧-双江-澜沧-勐海-景洪)

320国道(上海-杭州-南昌-长沙-贵阳-安顺-盘县-富源-沾益-曲靖-马龙-嵩明-昆明-安宁-楚雄-南华-祥云-大理-永平-保山-龙陵-潞西-畹町-瑞丽)

323国道(瑞金-韶关-贺州-柳州-河池-百色-富宁-砚山-开远-建水-石屏-元江-墨江-宁洱-景谷-临沧)

324国道(福州-广州-南宁-百色-兴义-罗平-师宗-石林-宜良-昆明)

326国道(秀山-遵义-毕节-宣威-沾益-曲靖-陆良-石林-弥勒-开远-蒙自-屏边-河口

九、2021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一般规定

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

第五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章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八章 机动车维修和检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正文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一般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布局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安全便民、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继续教育。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教练员证、教练车证、班线客运经营许可证明、班车客运标志牌、旅游客运标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教练车教练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有关证件以及其他相关牌证。

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涂改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标志、标识。

第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定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发生经济支出的,由安排应急运输任务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年进行1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营运客货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教练车、租赁车的技术状况是否可以从事相应的教学、租赁活动。

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纳入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从事货运代理的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提供技术状况为三级以上,装备齐全的车辆。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有关营运车辆的规定。租赁车辆不得擅自用于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确保货物完整无损,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

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临时包车和加班的客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从事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班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包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随车携带旅游标识、行车路单和包车合同。

同一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行,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运营时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

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未经安全检查合格,不得载客运营。

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实行车辆调度制度,未经客运企业调度的车辆不得载客运营。旅游业经营者不得组织游客乘坐未经客运企业调派的客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班车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4年到8年的经营期限。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权终止。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班车客运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第十八条 在确定班车客运线路类别时,对于县城城区与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属跨省、州(市)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州(市)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属本州(市)内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县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

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管理。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客运经营者所属的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该客运经营者1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经营业务。

第二十条 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型车辆;车身颜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定购。

前款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旅客运输。

第二十一条 开行农村客运班车的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驶道路经验收合格;

(二)客运班线的起讫点应当设置客运站或者有固定发车点。

第二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日发班次、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

(二)堵站罢运;

(三)坑骗旅客;

(四)非因不可抗力拒载旅客;

(五)城市内站外揽客;

(六)擅自加价、恶意压价;

(七)运行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

(八)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重复收费;

(九)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

(十)客运经营者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

(十一)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线路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清洁、节能运输,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甩挂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引导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

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办理准运手续,并随车携带准运凭证。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应当有严格的防渗漏、防污染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件,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禁止使用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第五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并按照批准的路线运行。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持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单证运营。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未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得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办理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境手续时,应当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省外经营者,需要通过我省口岸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联合口岸其他部门对出入境的车辆进行查验。

非营运车辆出境,按照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或者对方国家的要求,需要办理国际道路运输手续的,应当向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培训。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执行交通行业规定的教学大纲,填写培训记录。培训结束后,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应当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驾驶培训记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驾驶证考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提供驾驶培训记录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应当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不得脱岗、疲劳教练、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教练员,不得从事驾驶操作教练活动。

第三十四条 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使用统一标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专段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教练车证。

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二级以上标准,专用教学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安装培训学时里程记录仪。教练车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达不到二级以上标准的教练车不得继续从事教学活动。

第七章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客运站和货运站、场)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站(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公益性用地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建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主体、地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客运车辆检查制度,三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检验员,对出站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超载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合格的客运车辆出站。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旅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三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站内显著位置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路线、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售票、退票,不得允许进站客车驾驶人员私自揽客和改变日发班次、发车时间。

客运站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向进站经营者收取费用。

第八章 机动车维修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汽车车身清洁、汽车美容、汽车装潢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维修类别悬挂统一的维修标志牌、质量信誉等级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从事汽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国家标准;

(二)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全省统一的工时定额,公布工时单价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与托修人签订维修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建立配件采购、使用台账。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非以维修为目的使用送修车辆;

(三)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

(四)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

(五)承修报废机动车;

(六)为机动车打刻发动机或者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

(七)使用报废或者其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总成、配件修理车辆。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进厂检验、维修过程检验、竣工质量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实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制度。维修竣工后应当由具备竣工检验能力的维修企业或者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未签发维修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相应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日常维修。

第四十三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建设。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

(四)检测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后,方可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负责机动车等级评定和相关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台账和档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检查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检查客货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和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外,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按照规定着装,佩带执法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稽查标志灯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扣押车辆和维修设备、工具:

(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驾驶员培训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教练车证的;

(二)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

(三)无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旅游车标识的;

(四)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或者危险品的;

(五)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六)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机动车维修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接驳费用由违规者承担。

对于已暂扣的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有关凭证,并要求其在被暂扣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发还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当事人逾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经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或者公告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或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接驳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客货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三)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的;

(五)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携带教练车证的;

(六)教练员未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脱岗、疲劳教练,教练车超载或者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台账和档案,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对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罚款,可以由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伪造、涂改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标志、标识的;

(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备案,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四)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五)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发车前安全检查的;

(六)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七)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到具备相应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日常维修的;

(八)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标牌的;

(九)托运人委托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的;

(十)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十一)教练员在工作中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十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占道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

(十三)客运站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售票的;

(十四)客运站经营者不执行客票退票有关规定的;

(十五)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十六)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的;

(十七)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或者回程擅自揽客的;

(十八)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的;

(十九)货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或者普通货物的;

(二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或者未经原许可机关同意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填写驾驶培训记录或者不按照规定核发结业证的;

(二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给教练车安装培训学时里程记录仪的;

(二十三)教练车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二十四)教练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张贴统一式样标志的;

(二十五)客运站经营者违反规定向进站经营者收取费用的;

(二十六)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进站客车私自揽客或者改变日发班次、发车时间的;

(二十七)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有前款第一项、第二十七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标志、标识和维修合格证;对前款第二十项行为的罚款,可以由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客运经营者从事包车营运时,其起讫地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三)客货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的;

(四)客货运输经营者的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的;

(五)教练车无教练车证的;

(六)教练车、租赁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的;

(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查结果或者未按照检测标准、规范程序缺漏检测项目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或者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丧失、部分丧失许可条件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二)货运经营者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货物或者危险品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异地培训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

第五十一条 客运经营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班线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收缴客运经营者该车辆的有关客运经营证件,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客运经营者该车辆的经营许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聘用的协管员违反前款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城市出租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超载、超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营运客货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除外。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聘请的道路运输协管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和道路运输协管员经费以及其他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十、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重要性

道路交通事故是当今社会中的一大安全隐患,不仅对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影响,还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制定和遵守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是一套明确规定和指导道路交通行为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它们包括了道路交通法规、交通信号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各种交通设施的设计和维护标准等。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并且确保交通流畅。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重要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是交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它们规范了各种道路用户的行为和车辆的使用,从而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例如,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使用标准可以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护交通参与者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和约束道路用户的行为,减少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提高了道路交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减少交通事故损失

遵守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降低事故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例如,在道路标线标准中规定了道路边界线的设置和维护要求,可以有效减少因道路设计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交通行为学、交通工程学、法律法规等多个领域的知识。下面是一些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关键步骤:

  • 立法: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制定需要立法机关的法律支持和政策引导。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需要明确交通事故的定义、责任划分和惩罚措施。
  • 技术研究: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需要进行大量的技术研究和实践验证。这包括交通流量测算、道路设计参数的确定、交通信号灯的优化等。
  • 广泛征求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
  • 制定和发布: 标准制定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最终发布施行。
  • 监督和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有效性需要通过监督和执行来保证。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尽管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标准缺乏统一性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差异,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统一性不足。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标准存在差异,这给标准的执行和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加强标准的统一性,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统一的标准体系。

标准更新和修订不及时

随着交通技术和交通环境的不断变化,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需要及时更新和修订,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标准的更新和修订速度较慢,导致标准与实际需求脱节。建议加强对标准的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和更新。

标准执行不到位

尽管有一套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但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一些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和标准,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需要强化对标准的监管和执行,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总结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它们通过规范交通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利益,减少事故损失,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然而,目前的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标准的统一性、更新与修订,以及标准的监管和执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