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交通事故 2024-08-27 02:35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4、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求?

有三点要求。

一是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要求、完成时限、执行部门、责任人、分管领导等明确清晰。

二是责任认定科学准确合理,在责任界定过程中,全面清楚掌握情况,仔细认定各方责任,公平公正公开,以理服人,程序到位。

三是责任追究一视同仁,严格追究,决不姑息,充分发挥追责震摄力,尤其不因外界说情打招呼而影响公平追责。

三、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啥?

从大的方面说,是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健全的表现之一,这样有利于形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也有利于避免“拍脑袋”等随意决策发生的概率。

还可以减少或防止腐败的发生,减少因决策错误造成的损失。

有利于建立责权利相同一的决策机制,发现和培训决策人才。

四、严格落实 的责任追究制度?

1.要坚决落实和追究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程序清晰、权责分明、权力可控的制度体系。要精心组织制定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划分,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2.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确保执行有序、责任分明。要坚持“双责任”,让被责任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序地接受责任,打造健全、权责明确、行使有力的责任机制。

3.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案卷和事实确定并且明确追究责任主体,认定责任形式、标准和范围,合理分配责任,有效压实责任。

4.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强化上下级的责任落实,营造严肃、负责的氛围,坚决限制不负责任的行为,使责任落实到实处。

5.要严格监督管理,定期对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实行精细化管理,督促落实责任,完善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解决问题及时,认真解决突出问题,使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实施。6.要加强处罚力度,给予严肃处罚,以利于让责任落实到实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厉打击,依法处理,使行政失职的主体受到惩罚,严格发挥责任追究的一系列责任机制的作用,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权责落实。

五、实行什么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管制

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刑罚中最轻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对罪行较轻的作出的判决,公安机关在本人住所地执行。时间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3年。

2、拘役

拘役是一种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由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的人判处的刑罚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为拘役所执行。时间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对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适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25年;由司法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强制执行。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也即没有期限的徒刑,是对罪行较重的人终身监禁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在服刑期间表现好或有立功表现等,刑法规定可获得判刑,减刑后的最少服刑期不得少于13年。由司法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5、死刑缓期2年执行

对罪行特别严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处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刑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被缓期2年执行人又故意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如果表现较好,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6、死刑

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判处剥夺生命的极刑;一般采取注射、电击、枪毙的方法执行,家属可以收尸。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

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3、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六、小车追尾大货车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小车追尾大货车属于小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并依法追究涉事驾驶员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另外,对于追尾事故的处理,车主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理赔和索赔。

七、儿童游乐场摔伤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八、医院医疗器械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 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

九、大车追尾大车谁的责任追究制度?

大车追尾大车的追责规定和小车一样,后车负全部责任,因大车制动性差更要保持安全行车距离。

十、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院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其他显著成绩者。

2、为保证安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3、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辐射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4、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5、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6、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7、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

第三条 对于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科室、个人,凡有以下情况者要进行处罚:

1、凡不按医院规定作业指导书操作,视情节处罚进行作业的科室

或个人10元-200元/次。

2、违反用火、用电和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款20一50元/人/次。

3、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50元/人/次。

4、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5、凡由于维修、检修或基建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科室50一500元/处。

6、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100% 。

7、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期完成的,扣罚50-500元/项。

8、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科室1000元/次。

9、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发责任科室100元/起。

10、凡因检修、采购、维修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致使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科室或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11、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20-30元/人/次。

第四条 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

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扣罚事故责任科室直接经济损失的20%。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20%,并扣罚事故责任科室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15%,并扣罚事故责任科室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10%,并扣罚事故责任科室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15%。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OOOO元(含50000元)以上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科室扣罚10-15元/人。

7、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扣罚重伤事故责任科室15—30元/人,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科室扣罚IOO-200元/人,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科室主要领导等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顶格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9、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