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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申诉规定?

交通事故 2024-08-24 18:56

一、山东省高院申诉规定?

高院申诉规定:

一、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材料提交

  1、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

  2、中级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3、中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4、当事人到省法院申请再审的,省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什么案件归省高院管?

重大案件或者最高院指派的案件。

正常情况下,省高院是不直接受理一审案件的,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应当在当地法院进行审理。

但如果出现社会影响力巨大的案件,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管辖权,便会出现由省高院直接审理的案件。

三、省高院申诉案件的流程?

一【审查上诉材料】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开庭审理或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可以先行调解】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五【审结期限】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高院在审理申诉案件的时候,一般会先审查一下上述的材料。然后会决定开庭审理或者是不开庭审理。再然后就是做出相应的判决以及裁定,然后进行调解和最后的审结程序

四、山东高院行政案件管辖规定?

 山东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1915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在改革过程中,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3. 公安机关对刑事不予立案后,未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处理的,视为对案件行政违法性的否认:山东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刑事不予立案后,未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即是对案件行政违法性的否认。

4.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根据《5月1日起执行,山东高院关于明确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申诉到省高院的案件怎么查询?

申诉到省高法院的案子应该是比较复杂的案子,才会申诉到省一类的高院里面去吧如果要查的话要去找专业的律师帮忙查询毕竟这个案子很复杂,都受到省法院去了如果请律师的话,还要请好一点的律师 查询必定这个案子很麻烦要请好一点的,律师,专业一点的

六、山东省办理轻伤案件若干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公通[2016]209号)

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书面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作犯罪案件处理,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但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除外: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伤害行为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和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七、山东法官学院属于省高院吗?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山东分院)隶属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2000年1月,是专门从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学院院长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学院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初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任职培训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承担省法院指定的其它培训和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训及相关会议;承担相关司法课题研究工作。

八、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省高院能督办吗?

在我国,各级法院独立审理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不存在督办的问题。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对二审终审判决或其他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法条链接:《人民法院组织法》 1、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第十二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九、山东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下:山东高院是山东省最高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都要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作为最高法院,山东高院可以处理一些复杂的、涉及重大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具体实践中,山东高院还制定了一系列细则和程序规定,例如对受理案件的要求、申诉程序、证据材料的提交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保障正义的实现。

十、行政案件移送案件规定?

45天之内,最迟不能超过60天,超过60天一审法院要做出说明。法院审理一般是送达文书后10天或是15天内收到上诉状,再送达对方当事人,15天内等待答辩,然后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