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事实婚姻的认定?
一、刑法中事实婚姻的认定?
刑法上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是判断同居双方之中的一人是否已经结婚,一般的事实婚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关于婚姻的刑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也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百科全书”
它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结婚、离婚、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
完善了相关规定
形成了立法中的若干新规定
这些新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
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02
发挥家庭的弱者保护功能,强调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在离婚制度中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在收养制度中增加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等。
03
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04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05
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在被胁迫而结婚的情况下,受胁迫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06
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7
增加了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8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清偿难以及“被举债”的情况,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9
针对婚姻关系之外生育子女、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以及其他对于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异议的情况,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之诉。
10
回应离婚率走高的社会现实,针对轻率离婚、“闪婚闪离”等现象,增加了协议离婚时的冷静期制度。
11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在离婚理由中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1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13
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中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14
将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15
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凡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16
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17
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并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具有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18
强调尊重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意愿。在《民法典·总则编》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从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的前提下,相应扩大了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应当遵从其意愿的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从“十周岁以上”调整为“八周岁以上”。
19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不再限于男性收养女性的情形。
20
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
三、婚姻法刑法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婚姻法属于民法还是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民法是指官广义的民法,包括《民法典》《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划的总和。
所以,婚姻法属于民法。
五、公积金提取婚姻信息不符触犯刑法吗?
提取公积金时如果只是隐瞒了婚姻状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不会触犯法律。但如果是伪造证件,就有可能涉嫌伪造公文罪。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六、刑法中的儿童原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七、刑法中收买的含义?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八、刑法中修正的定义?
刑法修正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是对已有社会规范的总结,具有一定滞后性。社会发展脚步不断前进,尤其是互联网的迅速崛起,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各方面进步日新月异。为规范社会行为,将新生事物纳入法制轨道客观上要求对刑法进行修改。刑法修改严字当头,直指社会的各种陋习,必将推动法治的阔步前进、挤压各种落后观念的生存空间。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对刑法进行修改将有力推动法治进步,同时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新的刑法修正案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九、刑法中的善意解释?
1.“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
2.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十、刑法中承诺的范畴?
、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基于强制、威压作出的承诺,戏言时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如变更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如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乙却将甲打成脑震荡,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有些虽经受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仍应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承诺主体
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这里的承诺主体必须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承诺主体。并且作为承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表示能力。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诺能力时,其不是合格的承诺人。另外单位能否作为承诺主体值得研究,笔者,单位也可能作为承诺人,因为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其有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当然其也有承诺的能力和行为。
(二)承诺时间
被害人承诺,只有在行为前或者行为时做出的承诺才能被行为人所认识,事后承诺不具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效果。比如,在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举报说其受到诈骗,在诈骗人被法院审判时,考虑到其以前与自己关系还是不错的,并且归还了所有的诈骗款,因此,对法院说,其承诺允许诈骗者对其欺骗,但法院对受害者的这种承诺认定为无效,其实际是作为诈骗者实施诈骗后的情节,不影响定罪。承诺的效果是,法益的受保护性丧失,即法益主体同意对可以处分的法益进行侵害的话,就不存在要保护的法益。因此,即便被害人在行为时或者行为过程中表示不同意,但在结果发生时,表示同意即发出承诺就可以了。
(三)承诺的表示
承诺当中所显示出来的自己决定,并不纯粹是法益主体个人的内心曾面上的东西,作为社会法律曾面上的内容,必须具有作为社会存在的轮廓和实体,因此,他必须体现于外。至于加害人是否意识到受害人的承诺,笔者认为,只要客观上存在被害人的承诺,行为即便没有意识到该承诺,也不能说发生了违反被害人意思的具体危险,所以,该行为应看作不能犯,应不受处罚。
(四)承诺对象
承诺对象,它不仅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无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认定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在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了承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没有同意的时候,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排除刑事责任的原理。比如,在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是危险行为但仍然乘座该车,结果发生了伤亡事故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没有就所发生的伤亡结果表示同意,所以,对于该驾驶人员不能直接按照被害人承诺原理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刑法中,被害人承诺仅限于轻伤害以下,如果造成重伤以上的结果,则被害人承诺无效,加害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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