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的婚姻制度?
一、南宋的婚姻制度?
(一),禁止族际婚
我们知道,宋朝的江山是不完整的.宋从开国以来,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胁,
与其并立的政权就有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因而这样的社会背景反
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也就是禁止族际婚.这也是
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现.
宋代禁止族际婚据《宋史·太宗本记》记载,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
年)八月的诏令为凭,这道诏令的内容是:"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
值得注意的是,这道族际之间不得通婚的禁令不仅施行于西北沿边,而且在原则上
适用于东南沿海.在这方面,朝廷身体力行,断绝了自汉唐以来与少数民族首领"和
亲"的惯例.如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辽屯兵幽蓟,声言南下,并派遣大臣出
使宋朝,在提出割地的同时,要求把宋公主嫁与辽兴宗之子.宋朝廷则宁肯增加岁
币,也绝不实行和亲,结果"罢结婚之仪".但在北方的辽朝和金朝则均无此禁.
辽开国初,辽太祖阿保机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上,便接受了谋臣韩绍芳的建
议,实行"许婚"政策.会同三年(公元940年),辽太宗又专门下诏:"契丹人接
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后来,辽道宗为了对付境内各族人民的起义,才改
变了这一政策,在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规定:"禁边民与蕃部为婚".[6]可是,
这已经是辽朝末年的事情了.至于金朝,对于族际通婚,比辽朝放得更开.不仅从
未禁止,而且予以提倡.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为了防范在他统治下
的契丹人民的反抗,曾经采取措施.鼓励契丹族"与女直人相为婚姻"[7]明昌二年
(公元1191年)四月,尚书省为了缓和迁移到中原地区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
民的矛盾,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
宁之计."金章宗当即批准这项建议,鼓励族际之间"递相婚姻".由以上可知,女
真族在金代是可以同汉族,又可以同契丹族通婚的.因而,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
问题,宋朝同辽金等朝所推行的政策差别十分明显.
我国自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以来,在婚姻问题上,都不曾明文限制过汉族与
少数民族不能通婚.在汉,唐两代还大力提倡.从而减少了许多民族矛盾.但在宋
朝,有了明文规定禁族际通婚,与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禁
止族际通婚是宋代社会特有的婚姻制度.
(二),禁止异辈婚
宋朝是一个十分重伦理的朝代.这反映在婚姻问题上,则表现在宋代社会严禁
婚姻乱伦,反对异辈婚.所谓反对异辈婚,是指宋代十分注重辈分.辈分不可混淆
这一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颁布于
北宋初年的《宋刑统》,就严厉禁止异辈为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
中反复申明此禁.后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八月,又将其中有关禁止异辈为婚
的条文予以重申,并对起其禁止范围作了某些扩大.
异辈不婚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人,即使士大夫和皇帝也不例外.宋代禁止异
辈婚,比唐代严格得多且卓见成效.我们知道,在唐代尽管禁止异辈通婚的法律比
前代严密得多.但是,唐代异辈婚的现象并不比魏晋南北朝时期少.那是因为,唐
朝的最高统治者便立法犯法,带头实行异辈婚.皇帝与后妃辈分不合的事情简直不
胜其举.如徐坚的"长姑为太宗充容,次姑为高宗婕妤."[9]徐氏两姐妹居然分别
嫁与太宗,高宗两父子.而高祖女常乐公主,肃宗女郜国公主,代宗女升平公主的
女儿分别做了中宗,肃宗,宪宗的皇后.则是姑奶奶把女儿嫁与侄孙子.这3位皇
后分别比中宗等3位皇帝高了一辈.而在民间,唐代异辈婚的事例也不少.如据《太
平广记》卷160《秀师言记》条记载,崔昭与李仁钧是表兄弟,但崔昭竟把自己的
亲生女儿嫁给李仁钧做妻子.又据当代史学大师陈考证.大诗人白居易的父母是舅
舅与亲甥女结为夫妻.
然而,在宋代异辈婚是绝对不行的.不但普通人不可以,即使士大夫,皇帝也
不行.因而,在宋代的官场斗争中,只要抓住对方这方面的把柄,即可将其置于尴
尬的境地.仅以欧阳修为例,他先后遭到过两次这样的攻击.一次是在庆历五年(公
元1045年)八月,欧阳修的政敌诬告他与其外甥女张氏有不正当关系.这还了得,
仁宗立即下令追查,后来尽管查明并无此事,但欧阳修任然被贬官.另一次是治平
四年(公元1067年)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欧阳修的政敌又诽谤他与其大儿媳妇
吴氏有苟且行为,建议朝廷将他"贬窜".这一次,欧阳修可不答应,他立即杜门
不出,躺倒不干,并接连上了三道奏疏,请求朝廷一定要把这件事弄个水落石出.
大臣吴充作为吴氏的父亲,欧阳修的亲家,也把这件事视为奇耻大辱,"上章乞朝
廷力与辨证虚实,明示天下,使门户不致枉受污辱."[10]结果很快查明,此事纯属
捏造,欧阳修的政敌因此被贬官.上述事实表明,在宋人看来,长辈与少辈关系暧
昧尚且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更不用说异辈为婚了.因此,宋人是十分反对异辈婚
的,不只是朝廷限制,就连民间的舆论也不允许,在这一点上唐朝与宋朝是有很大
的区别的.
(三),废止收继婚
宋代社会重伦理,还有一点重要的表现是"废止收继婚".收继婚指的是儿子在
父亲死后娶后母为妾,弟弟在哥哥死后娶寡嫂为妻,哥哥在弟弟死后娶弟媳为妻.
当然,这是原始社会群婚习俗的残留,有着防止家庭财产不分散,劳力不外流的用
意.这种风俗风行于某些地区,与那些地方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可以节省一笔嫁
娶费用等情况有关.然这一婚姻习俗早在先秦时期,就遭到了人们了指责,被轻蔑
的称为"蒸报",并采取了"叔嫂不通问"[11]一类的防范措施.到了汉代,法律明
文禁止收继婚,倘若违犯,便属于"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12]魏晋南
北朝时期,后赵的建立者石勒也曾经"不书禁国人不听报嫂".[13]可是在实际生活
中,收继婚未见其止.就汉代而论,燕王刘定国,江都王刘建,南利侯刘宝无不与
其父亲"争妻".当然,在中国历史上最负臭名的"蒸母"者,要算隋炀帝.当隋
文帝弥留之际,"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陈氏"为太子所逼,夫人拒之得免."文帝
得知此事,气急败坏:"畜生何足付大事"!可是,他已病入膏肓,力不从心,文帝
死的当天晚上,陈氏即被"太子蒸焉".此后,"容仪婉嫕"的容华夫人蔡氏"亦为
炀帝所蒸".[14]
禁止收继婚的法令,待到了唐代已经相当严密.但是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与法
律的有关规定相差很远.最高统治者实行收继婚的事例就不少.如唐太宗便收继了
其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而尽人皆知的武则天14岁时就做了唐太宗的才人.唐高
宗在其父死后,居然把武则天封为昭仪,最后武则天还坐了皇后的位置.可在宋代,
禁止收继婚的法律规定虽与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谴责收继婚的社会舆论之强
烈,绝非唐代可比.北宋时,程颐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统治者"其妻则娶不正".抨
击唐太宗"其恶大",而"娶元吉之妻"即是重要证据之一,并由此发出浩叹:"唐
之有天下数百年,自是无纲纪".[15]
与前代情况不同,宋代最高统治者绝无收继婚后母,寡嫂之例.皇亲国戚并不
享有突破这一婚姻禁忌的特权.如仁宗时,洪州别架王蒙正"与其父婢霍私通",
尽管他是真宗刘后的哥哥刘美的亲家,而霍氏又并非他父亲的妻妾,仅仅是侍婢而
已.可是,朝廷发现此事,立即作为要案,进行严肃处理.不仅王蒙正本人被"除
名,配广南编管,永不录用",而且他的女儿和亲属也受到株连.又如,孝宋时,
徽宋郑后的侄子,保信军节度使郑藻"娶嫂".[16]这一奇闻一经传出,满朝大臣莫
不惊诧,纷纷上书弹劾.因此,在宋朝社会舆论与政府法令相结合,在社会上形成
一股禁止收继婚的强大约束力.而正是这样,宋代社会才会出现了"事继母孝","事
寡嫂谨"的美德.
上述种种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有影响,对后世的婚姻习俗也都产生了不忽视的影
响.在今天,汉族居住的地区,异辈婚早已成为历史,而收继婚也仅局部地存在于
某些边远地区,并被看成是"奇俗".我想,这些改变要从历史上找原因的话,大
多与宋朝的严格禁止有很到的关系吧!
(四),寡妇再嫁问题
在本文刚开头时,曾说过在封建社会男女地位十分不平等.反映在婚姻上,讲
的是单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有的只是"夫休妻"的制度.而女子不管在怎样的
情况下,都是不可再婚的.如若不然,就会被社会舆论谴责,认为不守妇道.而每
当提到宋代婚姻制度的又一大特色时.人们立即想到的便是:男子可以再娶,女子
不可再嫁.虽然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由来已久.从总体上说,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已
无疑是封建礼教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不过,礼教束缚毕竟有个由松而紧的发展过
程,贞节观念终究有着从宽到严的前后演变.问题在于,这一过程的转折点何在
人们通常把它确定在唐宋之际:认为唐代礼教束缚不严,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而其
主要依据是:唐代妇女改嫁者甚多,宋代极少;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宋代不许;
唐代社会舆论并不谴责妇女再嫁,而宋代提倡死守贞节.但是否真的如此,值得更
进一步的推敲.
(五),榜下择婿
宋代是个文人辈出的时代.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从来就认为,只有习武之人
才能威胁到赵家天下,而习文之人再厉害也不可能推翻一个政权.因此,他大量重
用文人.不但文官用文人担任,就连武官也用文人担任.这样可以说宋朝是文人的
天下,是读书人得志的黄金时代,这也是为何宋代社会文人辈出的原因.而宋代婚
姻的"榜下择婿"就与这些文人有关.
以上说过,宋朝是个重文轻武的时代.朝廷大量使用文人做官.文人的地位可
以说是空前提高.文人做官的途径,便是通过科举考试.宋代的科举制度比前代更
为完善.因此,文人只要通过了科考便可平步青云.而宋代所谓的"贤才","良婿",
通常指的就是考上科举的进士,只要中了进士,那就是"一日成名天下知"[21]了.
宋代是婚姻不问阀阅的时代,再加上朝廷所实行的政策.使得当时的达官显贵,富
室豪商在选择女婿时"一不问家世","二不问人品","三不问婚否".只要是考中
了进士就是他们选择的对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考中进士的人十分抢手.有时,
.
(六),婚嫁失时
宋代出现了结婚年龄增大的趋势.从某种角度上说,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多
多少少对其有些影响.由于宋朝对读书人的优待,使读书人都把考中科举作为自己
的目标.读书人都讲"先立业,后成家".因为只有考中了进士,便什么都有了.
即如宋真宗写的这首诗一样:"富家不用卖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房不用架高
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
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这就造成了许多男子"壮年未
娶".
二、婚姻制度会消亡吗?
作为一名学法的法师,
看了看手中的婚姻法激动的流下了泪水,
是时候站出来宏观地讨论一下婚姻家庭法的问题了。
“婚姻制度会消失吗?”
先说答案
“会的!”
因为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和家庭两者的产生是密不可分的,
两者的产生并非是随着人类形成而产生的。
正如《吕氏春秋.恃君览》载:“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可见婚姻的产生时间并没有我们想象的久远,婚姻的灭亡也没有想象的那么不可能。
可能在未来的社会,男女之间的伦理方式如《三体》般“纯粹”
“裸体的人,这是超级性派对,现在人数已过十万,还在增加。”这个时代两性关系和同性关系的发展已远远超出罗辑的想象,对一些事现在也见怪不怪了,不过这个情景还是令他和大史极为震撼,罗辑不由得想起《圣经》中人类接受十诫前的堕落场面,典型的末日景象。
这时候就要搬出,折磨了许多人整个中学时代哲学课本里的发展观了。
“发展的实质是前进的、上升的,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既然婚姻制度必然消失,
我们如果想要预知它是怎么“没”的,
就必须要知道它是怎么“来”的。
婚姻的概念,是为当代社会制度所确认的,
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婚姻,
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不同的上层建筑。
在原始社会,当时的婚姻制度
称之为群婚制。
尽管并非是“原始杂交”或是“乱伦”,
当时以原始群体组成的“婚姻”集团,
并不属于任何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很多人提到的母系氏族也是那个时代的产物
由以亚血缘群婚制的部落,发展为氏族制度。
在原始社会,人类聚集其来行成部落,来对抗自然,个人的生活与价值是远远低于群体价值的。
在群婚制与一夫一妻制之间,还有一个过渡制度,那就是“对偶婚”
两性与血缘关系的形式的发展,群婚制内的各种禁令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一男一女对偶同居被习惯化,道德化固定下来。
尽管结合并不牢固,在公有制氏族经济中没有脱离氏族而独立成为经济单位,但这种以女子为中心的制度,改变了部落成员“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弊病,促进了氏族凝聚力,也为一夫一妻制奠定了基础。
在人类完成了与自然的对抗后,
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发展。
剩余产品也由氏族掌握,慢慢过渡为男性掌握新的财富。母权制也因此废除。
子女按父方计算世系和承袭父方遗产,逐渐形成以男子为中心,以一定的私有财产为其经济基础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
这种婚姻制度不同与原始社会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
相比较与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度,封建时期的一夫一妻制有很多弊端,比如尊卑长幼,等一系列不平等。
当时的婚姻虽然有个体小农经济单位的特征,但依然完全依附于宗法家族制度,成为其中一个细胞。
近代资本主义的婚姻制度,形式上平等,但其内核依旧是以财产权代替了人身权。
换句话说就是谁有钱,谁在婚姻中“更加平等”。
真正意义上平等的自由的婚姻,现在看来还为时尚早。
那么婚姻制度的灭亡何时到来呢?
(画重点)
虽然不敢预言未来的社会变化,
但对于一个必然发生的事情,
还是可以分析出其必要条件。
一、社会属性
1.物质经济上两性富裕且完全平等与独立。
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没有存在价值,婚姻家庭不再具有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的必要。人口再生产对社会进步无较大帮助。
(岂不是实现了共产主义?)
2.思想上社会对非配偶身份的结合的认可,以及人类对两性关系认识的转变。
具体而言就是人类对情感、道德、法律等上层建筑的认识有截然不同的变化。
社会与法律认同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话,但没有配偶身份。这一点有点像刘慈欣小说《流浪地球》中
"每个人都在不顾一切地过自己想过的生活,这也没有什么不好。"爸爸突然想起了一件事,"呵,忘了告诉你们,我爱上了黎星,我要离开你们和她在一起。"
"她是谁?"妈妈平静地问。 "我的小学老师。"我替爸爸回答。我升入中学已两年,不知道爸爸和小星老师是怎么认识的,也许是在两年前那个毕业仪式上?"那你去吧。"妈妈说
"过一阵我肯定会厌倦,那时我就回来,你看呢?"
"你要愿意当然行。"妈妈的声音像冰冻的海面一样平稳,但很快激动起来, "啊,这一颗真漂亮,里面一定有全息散射体!"她指着刚在空中开放的一朵焰火,真诚地赞美着。
(感觉大刘真的是对未来的家庭制度很有想法)
二、自然属性
1.两性差异的减少
这一现象已经在近代初见端倪,一则是两性在社会分工上差异日益减少,在封建社会与工业化社会初期,性别造成的分工是非常明显的,男性狩猎,女性采摘、男性耕种,女性织布、男性重工,女性轻工。
而现代社会,脑力劳动与大机器生产正在逐步替代人力生产。男女之间脑力的差别,远远小于性别内部差异。
而在性征上,男性阴柔美,女性阳刚美日益被接受。同性恋者与后天改变性别者的歧视与偏见也日益减少。
两性之间的差别减小,也会影响婚姻观念。
2.人类固有性的本能的变化
性是刻在人类基因里的,我认为后天的影响并不大。
当相较于信息时代前,满足性需求只能靠性的传统,现代社会无论是网络还是各类工艺品亦或者是各类游戏,都在降低人对于真实性的渴望。
阈值这个东西,升高了就很难降下来。
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上的精神刺激,现实中对幸福婚姻生活的渴望也会降低。
想到再更
以上
三、泰国婚姻制度?
一夫多妻制
泰国是一夫多妻制。泰国的法律上面其实规定的是一夫一妻的制度,但是由于一些传统的习俗并没有很好的抹掉,所以同时保留了一夫多妻的制度。
四、巴拉圭婚姻制度?
现在也是一夫一妻制
曾经,巴拉圭法律规定,一个男子必须娶多个老婆,一实行就是100年。而且即使夫妻关系再不好,也不允许离婚。如果成年男子一意孤行,不肯娶多个老婆的话,就要去监狱里坐一坐了。
19世纪60年代,巴拉圭与巴西,乌拉圭等三国发生战争,导致人口迅速减少。
五、美国婚姻制度?
美国的婚姻制度
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
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政府签发。
3、美国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美国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
六、北欧婚姻制度?
北欧的确是有sambo这一说,sambo就是同居,法律权利等同结婚。找个人sambo 2年之后是可以拿瑞典永居的,跟结婚权益是一样的。
部分北欧人是长期sambo,哪怕生了孩子也依然是男女朋友关系。可能是因为对婚姻有阴影吧,或者反传统的想法。也可能是比较自我,不太愿意被约束,所以不想负责任。这个我倒是没有具体找人聊过,有机会我去调研一下看。其实还是有很多北欧人的婚姻观跟中国人差不多的,早早的就结婚生子了。
七、迪拜婚姻制度?
由于宗教信仰的原因,迪拜确实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婚姻制度,但事实上,迪拜绝大多数男人依然是一夫一妻。
因为迪拜规定,丈夫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妻子,不仅是财务要做到平等,分给每位妻子的时间也必须相同。
因此,大多数迪拜人仍然选择“一世一双人”,想在迪拜娶多个老婆,也得先看看自己的钱包和时间是否足够充裕。
八、毛里求斯婚姻制度?
其实在毛里求斯结婚是有寓意的,在毛里求斯结婚是不允许离婚的。当然只是毛里求斯那本宗教的一种习俗。但是也算得上是一种美好的寓意或者说是种令人向往的期盼。如果想要再毛里求斯红顶教堂举行婚礼,是需要提前向教堂申请的。这个时间是教堂方给的,最长的有对新人申请了三年才成功举行婚礼。教堂只给提供场地,婚礼完成以后会发一张结婚证
除了在红顶教堂,还可以在酒店举行婚礼。在酒店的沙滩上或者草坪上,再或者海边的栈道上,举行一个小婚礼。也是大多数年轻人的选择。婚礼很简单,没有太多的亲朋好友。酒店会为新人布置好婚礼场地,工作人员会为新娘画好妆,接新娘和新郎到婚礼场地,乐队会为他们演奏,司仪宣誓,新人一起开香槟一起切翻糖蛋糕,新人会收到酒店其他客人的祝福,整个仪式很简单,却很浪漫甜蜜。
九、婚姻制度起源?
起源于父系社会
在母系社会,对于女性来说,可以非常明确的知道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抚养长大就行。但是慢慢到了父系社会,男人的财产想要传承下去,就得确定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于是最早的婚姻制度就出现了。
婚姻制度为了确保女性的贞洁,确保自己血脉的纯洁性,慢慢的形成了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起源于父系社会,所以具有很强的男权主义思想,比如物化女性,把女人财产化
十、瑞典婚姻制度?
瑞典的每个人都必须年满18岁才能结婚。这是法律。该法律适用于瑞典所有人,即使他们不是瑞典公民。其他国家可能还有其他规定,但是瑞典当局只有在符合瑞典法律的情况下才批准外国婚姻。
在结婚之前,您必须考虑结婚的障碍。这是一项检查,以确保没有任何事情可以阻止您结婚。婚姻障碍的考虑由您注册所在县的瑞典税务局执行。如果没有障碍,您将收到有效期为四个月的证书。将证书交给主持您婚礼的人。如果您或您所结婚的人未在瑞典的人口登记册中输入,则必须在您或另一人登记的国家/地区考虑婚姻障碍。
根据瑞典法律,以下是婚姻的障碍:
如果您或您的伴侣未满18岁,
如果您与想要结婚的人有密切关系,
如果您或您的伴侣已经结婚,或者是注册伴侣。
瑞典法律还禁止强迫婚姻。这意味着没有人可以强迫其他任何人结婚。人人有权决定他们想嫁给谁。
您始终有权拒绝结婚。
如果有人被迫结婚,瑞典当局可以拒绝批准外国婚姻。
婚礼是两个人结婚的仪式。婚礼可以是宗教的也可以是民事的。为了使婚礼有效,必须由注册并获得批准的主持人进行。例如,这可以是牧师,伊玛目或注册商。公证婚姻由县行政委员会任命的人进行。民事婚姻是与任何宗教都不相关的仪式。如果婚礼是由无权主持婚姻的主持人进行的宗教仪式,那么在法律上,婚姻不是正式的。为了使其正式化,还需要公证结婚。
瑞典的婚姻不分性别。这意味着两个相同性别的人可以以与男人和女人相同的方式结婚。如果两个同性别的人想结婚,注册服务商可能不会拒绝。但是,来自宗教信仰的官员,例如瑞典教会的一名牧师,可以选择说“是”或“不是”。如果牧师拒绝,则可以要求其他牧师。
称为婚姻法的法律适用于已婚者。《婚姻法》包含有关继承的规则,婚姻中的幸存者与所有子女一起继承所有资产。
同居
当两个人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一起生活在一起时,这称为同居。
人们在瑞典和北欧国家同居是很普遍的。不结婚生子也很常见。有关同居的法律称为《同居者法》。《同居者法》就与同居者的住所及其共同拥有的物品有关的事项制定了规则。如果其中一位同居者去世,另一位同居者有权继续住在他们的共同住房中。幸存的同居者还可以在家里继承他们的共享物品。如果要继承其他资产(例如,银行存款),则必须已草拟遗嘱。
离婚
在瑞典,即使您不想嫁给已婚的人,也可以将其离婚。如果您要离婚,则需要联系您注册所在城市的地方法院并提出离婚申请。
您和您的丈夫/妻子可以一起填写申请表。如果您不同意,则可以单独申请离婚。
如果您提出共同申请并且没有孩子,地区法院可以尽快作出判决(决定)。如果您有16岁以下的孩子,或者如果您不想离婚,您将有时间考虑您的决定。这意味着您有时间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审议时间至少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
如果您仍想在六个月后离婚,则必须亲自联系地方法院。这被称为离婚。如果您未提交表明您要办理离婚手续的信函,则地区法院将终止您的申请,而离婚申请将无效。如果地区法院认为你们中的一个人被强迫结婚(强迫婚姻),则可以立即离婚,而无需考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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