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私权包括哪些?

婚姻家庭 2025-02-26 21:22

一、私权包括哪些?

私权,指以市场为代表所使用的权力,为用于执行个人所有的权力。

私权,也叫私权利。但私权并不等于私人财产权,这是一般人容易误解的,人们往往以为保护私权就是保护私人财产权,这就把私权看窄了、看“私”了。财产权只是私权中的一种,私权的内容要比财产权更多。私权也不只是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

二、不谋权私的近义词?

秉公执法或奉公守法。

奉公守法 [fèng gōng shǒu fǎ]:奉:奉行;公:公务。奉公行事,遵守法令。形容办事守规矩。出处:元·关汉卿《山神庙裴度还带》:“韩公平昔奉公守法;廉于公谨。”造句:1. 他是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不可能做出那种违法的事。2. 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是奉公守法的模范。近义词:循规蹈矩、 安分守己 、奉公不阿 、克己奉公 、廉洁奉公。

三、挟私裹权成语?

权宜之计 权倾天下 争权夺利 大权在据 大权旁落 权倾朝野 以权谋私 权以民授 三权分立 一朝权在手,老虎跟着走

四、公权和私权的区别?

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 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一堆有关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之事。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和私权个体就可以为。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这便是公权的由来。公权来自于公众自应为公众利益服务,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自然也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尊重。但是敬畏公权与敬畏执行公权者是两回事,就像对真理的崇拜与崇拜掌握真理的人不可同日而语一样。 私权,也叫私权利。  但私权并不等于私人财产权,这是一般人容易误解的,人们往往以为保护私权就是保护私人财产权,这就把私权看窄了、看“私”了。财产权只是私权中的一种,私权的内容要比财产权更多。私权也不只是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仅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的是私权。   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市场经济是私权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私权的特征是什么?

私权是法律保护下的个人权利,主体为个人,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和专属性等特征。私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私权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私权是具有私有性质的权利,只能被其权利主体享有和行使;

二是私权是与个人的生命、尊严、自由和财产等息息相关的权利;

三是私权是被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侵犯私权的行为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私权的保护对于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六、以私谋权什么意思?

答:以个人得到更大利益去获取权力。其是以私谋权还是以权谋私都是私心作崇。以私谋权是从私心为出发点,取得某种权力可以为自己和親属谋私利。以权谋私是指手中已经掌握一定的权力,並利手中的权力去获取自己的个人好处。无论是出发点还是行为都是一个字(私字)这是万不可取的。

七、婚姻有人共同抚养权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了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权法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

通过上述文章的介绍,想必您一定对离婚后的共同抚养权有了一个认识,总结上文,离婚后双方进行协商后,是可以进行共同抚养的,也就是双方都具有共同抚养权。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

八、婚姻法律知识生育权

婚姻法律知识与生育权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而婚姻法律知识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重要方面。在婚姻中,夫妻双方除了要理解和尊重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需要了解他们自己的权利,包括生育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生育权是夫妻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计划,自由选择生育、合理安排生育。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均有权决定是否要孩子,以及何时要孩子。这个权利对于夫妻双方都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他们个人和家庭的健康、幸福和发展。

然而,尽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生育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与生育权相关的问题和挑战。例如,一些夫妻可能面临生育困难,需要进行生育治疗或采取其他方式实现生育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咨询医生或专业人士,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此外,在婚姻中,夫妻双方还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与生育权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夫妻对待生育权要负责,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合理安排生育。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也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和决定,不得强迫对方生育或不生育。这是婚姻中的基本道德原则和法律要求。

在婚姻生育权方面,婚姻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例如,夫妻在生育子女时,应该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关爱责任。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应该为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付出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此外,在夫妻一方不能怀孕或无法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也应该给予理解、支持和关爱。这可能包括选择其他方法实现生育目标,例如代孕或领养等。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夫妻双方都应该沟通、协商,共同决定,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总而言之,婚姻法律知识与生育权是夫妻双方都应该了解和关注的重要方面。夫妻不仅要了解自己的生育权,还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面临生育相关的问题和挑战时,夫妻双方应该寻求专业的帮助和建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增加读者对婚姻法律知识和生育权的了解,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创造一个健康、幸福的家庭。

九、公权与私权的可为与不可为?

我们平常说的“权力”,其实可以划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两个大类。

它们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遵循着截然不同的原则,公权力是“法无明文许可不可为”,而私权力则是“法无禁山皆可为”,这已成为世界法学界的公认原则,也广泛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

处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公权不能滥用,私权也不能滥用。公权滥用,会造成私权得不到保障;私权滥用,也容易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十、私创住宅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

私闯住宅就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权以及住宅安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