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工商阶级排名?
一、古代工商阶级排名?
古代把人类分工分为四大类,排名座次为:士农工商。其中士包含当今学生,老师,科学家,还有就是官员和干部,他们是国家的管理者,排在首位理所当然。古代是农耕社会。粮草乃国家安全根本,理当老二。
工即匠人,石,木,铁,瓷等,它们生产是社会财富,又是技术进步,乃今日科学技术的祖先。只有商人,压尾,应该。
二、古代布衣是哪个阶级?
是中下层。
“布衣”指平民百姓的最普通的廉价衣服;布制的衣服,借指平民。古代“布”指麻葛之类的织物,“帛”指丝织品。富贵人家穿绫罗绸缎与丝绵织物,平民穿麻、葛织物。后也以布衣称没有做官的读书人。
三、古代商人是什么阶级?
古代商人地位很低下
我们现在生活中,如果你财富比较多,那么社会地位就会比较高,在生活中我们需要用金钱购买各种各样的商品,因此商人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但是在古代时候商人的社会地位是比较低下的,这是为什么呢?
一、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阶层里,按照士农工商四个行当这,而商排在最后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人社会地位也是相比其他比较低的,在中国古代对商人都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现象,大家都知道商人的老祖宗是商朝人,当初的商是夏王朝的一个不落,发明马车之后迁徙到中原地区,因为马到了异地不适应,商部落的首领运用牛车来农作干活,慢慢的商部落富足起来,多出来的粮食衣物这些物资就命令下人用牛车到周边贩卖,所以商部落的人来卖东西久而久之就简称为上商人,将他们带来的贩卖的物品叫商品,将他们从事的事业叫商业。商部落逐渐富裕建立了商朝,周朝灭了商朝之后,让商人的地位直接降到最低。
这也是受古代环境和统治者的政策影响,大家都知道中国古代自然经济是占主导地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是百姓生活的常态,人们对于商品交易的需求不高,所以老百姓认为“无奸不商”,人们认为商人都是趁火打劫,垄断物价的奸诈之徒,因此对商人也比较痛恨。
二、封建统治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在生产力比较低下的古代,因此农业的地位非常重要,而商人不需要进行生产活动就能累积大量的财富,会让很多老百姓去从商这样就会威胁到统治者的统治地位,所谓富可敌国就是这个担心。古代商人在有钱之后,肯定没有想到我是一个商人阶级,资产阶级,光荣革命,那时候的商人都想变成地主,去买地铸佛,捐庙让自己符合一个非常正规的乡绅,他把自己塑造成一个有文化的人。
四、婚姻古代说法?
婚姻在古代又称“昏姻”或“昏因”。一个意思是指男娶女嫁结为夫妻这件事情;另一个意思指结婚男女双方的父母。《说文》说,“妇家为婚,婿家为姻”。婚是女方的父母,姻是男方的父母。“约为婚姻”的意思就是“结为儿女亲家”。古时对婚姻的雅称也有喜结连理、秦晋之好、结发、结缡、结丝萝、结朱陈等等
五、婚姻的阶级性是什么?
今日重读诺奖得主爱丽丝• 门罗的短篇小说《乞女》,再次感慨婚姻是有阶级性的。出身不同阶级的男女,一旦走到一起,一定会有一番痛苦波折,如果经过一番痛苦波折,双方的感情能够超越阶级性,那么这个婚姻才能长久,否则肯定是过不到一起的。
六、阶级的婚姻实际上是什么?
通过《经济学人》对世界婚姻趋势的分析,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不同阶级的婚姻状况是怎么样的呢?
中产和富裕阶级的人,受过良好教育,整体来说更愿意结婚。哪怕这些人会晚婚,但是在慎重考虑,选择结婚后,婚姻质量是最高的,而且离婚率是最低的。
而对于低收入的人来说,结婚反倒没有那么容易。因为这个阶层的大部分人,都对婚姻抱着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总觉得要万事俱备,有大房子、有好车、有富裕安定的生活,能养得起孩子了再结婚。结果就是,因为太容易把婚姻理想化,很多人到最后也结不了婚,即便结婚了,婚姻的质量也很低,而且离婚率偏高。
至于贫困阶级,就比较遗憾了,结婚的人是最少的。
《经济学人》里举了英国的例子,根据英国劳工部的数据显示,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结婚率是65%,而低收入群体的结婚率是44%,贫困人群的结婚率只有40%。
另外文章里说,跨阶级的婚姻也越来越少了,那些想要结婚的人,尤其是想要有稳定的婚姻,和更高生活质量的中产阶级,都倾向于找跟自己教育背景相似的人。原因之一是好沟通,要知道虽然也许大家都是说中文,但是每一个领域都有自己的语言。没有足够的文化修养,连沟通都是一个大问题。另外就是他们能够一起负担更好的生活,养育孩子的成本也更有保障。
文章里说,其实穷人和富人要的东西都差不多。比如说,更稳定、质量更高的婚姻,更健康的孩子,但是中产和富裕阶级负担得起这些,而穷人压根就负担不起。
由此看来,虽然目前的恋爱主流观点是自由恋爱,目前的婚姻主流观点是因为爱才结婚,但是“门当户对”依然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所以,想要另一半优秀,自己也不能落后;想要另一半富有,自己也不能低产哦!
七、古代和尚属于什么阶级?
在佛教的丛林制度未设之前,寺院和尚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为上座、寺主、维那(又作“都维那”);在佛教的丛林制度建立以后,根据寺院规模大小不同,所设立的执事人员多少也不同,但按照职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级别:
一、主持和尚:又称为“方丈”,也称为“堂头和尚”,他职掌全寺的修持(教育)、寺务(行政)、戒律和清规(法律)、弘法(布道)、经济财务等事权,是一寺之主。
二、两序班首:住持之下,设有东西两序,等于古代朝廷中的文物两班,故称两序。
1、西序之重要执事为:首座(即古之上座,四大班首之一)、西堂(四大班首之一)、后堂(四大班首之一)、堂主(四大班首之一)、书记(负责寺院的文秘工作)、知藏(图书馆馆长)、藏主(图书管理员)、知客(客堂负责人)、殿主(大殿负责人)、寮元(云水堂首领)等。
2、东序之重要执事为:监院(即古之寺主,俗称当家师)、副寺(监院的副手)、维那(寺院监察,统理寺中僧众杂事)、悦众(又名“僧值”,维那的副手)、典座(斋堂负责人)、衣钵(又称“侍者”,方丈堂负责人)、庄主(俗称“下院当家”)等。
三、两序执事:各专于一个职务者,有饭头、菜头、火头、水头、碗头(行堂)、钟头(负责敲钟)、鼓头(负责敲鼓)、门头、园头(负责菜园)、浴头(知浴)、圊头(净头)、塔头(塔主)、树头(巡视山林、栽植树木)、柴头、磨头、茶头、炭头、炉头、锅头、桶头、灯头、巡山、夜巡、香灯(殿堂管理员)、司水(禅堂专任)、照客(照料客人,为知客办食)、听用等。
八、古代婚姻法?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
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
级观念。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01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九、古代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
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
级观念。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01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十、古代婚姻知识科普?
一.结婚需要符合三大原则
中国古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需要符合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符合此三者的婚姻皆视为非礼非法。
所谓“一夫一妻制”,严格地说当为“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古代男子可以有妾(甚至妻方过门之时会带有侍婢作为嫁妆,共同服侍丈夫,即所谓媵嫁制度),但是法定妻子只能是一个,即为正妻。正妻在家庭中法定地位较高,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所谓“同姓不婚”,是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能结合。古代社会之所以提倡“同姓不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根据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同姓男女成婚会影响整个部族的发展(最初部族规模不大,同姓男女成婚实为近亲结合,于子女不利);其次,禁止同姓婚姻,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宗族势力。需要强调的是,“同姓不婚”与现代意义上的“禁止近亲结婚”有着本质区别,古代社会重视血缘,讲究“亲上加亲”,男女双方虽为异姓,实为近亲。
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古代包办婚姻的典型特点,简而言之就是子女的婚姻大事有父母家长决定,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往往是不能见面的,洞房花烛夜男子掀开妻子盖头的那一刻,喜剧也好,悲剧也罢,只能认命了。如果男女双方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自行结合,则被视为“野合”、“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的认可。
二.婚姻“六礼”
说过了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接下来说说缔结婚姻的程序,即所谓的婚姻“六礼”。凡是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简言之,“纳彩”,即男方家庭请媒人向女方家庭提亲;“问名”,即女方家庭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即男方卜得吉兆后与女家订婚;“纳征”,即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为纳币;“清期”,即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方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三.婚姻关系中的“七出”与“三不去”
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婚姻实属大事。古代社会既然有婚姻缔结的原则与程序,当然也少不了婚姻解除的原则了,这就产生了所谓的“七出”与“三不去”原则。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可休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具体而言,“不顺父母(公婆)”是为“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为乱族;“妒”是为乱家;有“恶疾”则不能共祭祖先;“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与“七出”原则相对应的还有“三不去”,即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就不能离异休弃。所谓“三不去”,即有所娶而无所养,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具体而言,“有所娶而无所养”是指女子出嫁之时有娘家可依,休妻之时已无娘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弃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弃;“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弃;“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之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按礼制夫妻本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后休弃,义不可取,不能休弃,所谓“糟糠之妻不可弃”呀!
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在婚姻解除问题上的“七出”与“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社会的典型反映。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婚姻制度是古代农业社会的产物,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具有明显的时代性。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这种婚姻制度也必然为新的制度所取代。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说的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源于文献记载,属于理论层面,实践中也更多的反映社会上层的婚姻状况。正所谓“礼不下庶人”,社会底层普通民众的婚姻形式则不能完全依次而论,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