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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权是什么?

婚姻家庭 2025-01-01 17:34

一、财务权是什么?

财务权是指对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的基本的权利。

二、如何控制公司财务权?

一、学会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公司资产安全性的重要保障,一个企业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应该包含会计系统、控制环境系统、控制程序,以作为事前中后前的把控与监督,形成完整的闭环。

简单来说就是要设置好财务部门的分工协作,最好能把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都配置齐全,人员之间有上下级,有负责人,有制约有合作。

涉及到税务问题,其实是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的,一旦没有相应的监管控制系统,就可能会使企业涉及税务风险。

二、懂得三大税种

目前,我国的相关税种种类多且杂,老板们不需要一一了解掌握,一般非特殊行业的微小企业涉及到的税种是在5~10个,老板们只需要懂得3种就可以了。

一个是企业所得税,一个是个人所得税,再有就是增值税,了解完这3种基本就能掌握大部分的企业税务情况了。

三、学会看懂财务报表

掌握财务情况,其实说到底最重要的还是懂得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体现的是一个公司“命脉”的综合情况,不会看财务报表的老板可以说是不合格的。想要看懂财务报表,以下5点是需要了解的。

1、存货,涉及到货物销售的企业老板需要清楚自己企业的存货数据。

2、货币资金:现金流对于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一家合规的企业不能没有现金流。

3、成本与费用:很多老板会把这两点混淆,其实二者有很大区别,成本需要纳入收入配比,费用是当期所产生的。

4、应发薪资:了解掌握好企业雇员的工资、补贴、提成等数据。

5、应付账款/应收:这一点也是十分重要,是公司对外的借款与欠款。

除了报表数据之外,老板们最需要树立的一个意识就是依法纳税,规避税务风险。

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因为违规走“歪路”而失败的企业比比皆是,情节严重者企业财务、负责人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三、财务知情权包括哪些?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履行职权的人,公司法对法人代表对公司资产是否有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法人代表享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包括哪些

(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控制)。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账簿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予以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三)公司决议查阅权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来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原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询问权

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而旧公司法没有相关的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出了规定,而对于法人代表是否享有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法人代表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知情才能代表法人履行职权,所以法人代表一般享有知情权。

四、婚姻有人共同抚养权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了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权法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

通过上述文章的介绍,想必您一定对离婚后的共同抚养权有了一个认识,总结上文,离婚后双方进行协商后,是可以进行共同抚养的,也就是双方都具有共同抚养权。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

五、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婚姻自主是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主动选择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动的被人决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六、婚姻法律知识生育权

婚姻法律知识与生育权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而婚姻法律知识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重要方面。在婚姻中,夫妻双方除了要理解和尊重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需要了解他们自己的权利,包括生育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生育权是夫妻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计划,自由选择生育、合理安排生育。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均有权决定是否要孩子,以及何时要孩子。这个权利对于夫妻双方都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他们个人和家庭的健康、幸福和发展。

然而,尽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生育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与生育权相关的问题和挑战。例如,一些夫妻可能面临生育困难,需要进行生育治疗或采取其他方式实现生育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咨询医生或专业人士,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此外,在婚姻中,夫妻双方还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与生育权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夫妻对待生育权要负责,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合理安排生育。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也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和决定,不得强迫对方生育或不生育。这是婚姻中的基本道德原则和法律要求。

在婚姻生育权方面,婚姻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例如,夫妻在生育子女时,应该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关爱责任。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应该为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付出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此外,在夫妻一方不能怀孕或无法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也应该给予理解、支持和关爱。这可能包括选择其他方法实现生育目标,例如代孕或领养等。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夫妻双方都应该沟通、协商,共同决定,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总而言之,婚姻法律知识与生育权是夫妻双方都应该了解和关注的重要方面。夫妻不仅要了解自己的生育权,还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面临生育相关的问题和挑战时,夫妻双方应该寻求专业的帮助和建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增加读者对婚姻法律知识和生育权的了解,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创造一个健康、幸福的家庭。

七、演艺经营权怎么入财务帐?

演艺经营权按无形资产入财务帐借:无形资产---演艺经营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八、财务审批权是什么意思?

你好

财务审批权,简单说就是说同意付钱的权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财务审批权在于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一般来说,一个单位的财务审批权应掌握在单位一把手,重大财务审批权应在单位的决策机构。企业来说就是董事会,行政单位就是党委会。但是日常履行职能是由企业或单位一把手来执行,或者委托分管的负责人来执行。

二、财务审批权要以事权审批为前提

财务审批权不是随便就可行使,不是签字就行了。单位领导在行使财务审批权时,一定是要以事权审批为前提的。钱花出去,是因为要办事,而这个事情该不该办,该如何办、办得如何,是由具体的各个办事部门来完成的,在付钱之前,就需要有事权的审批程序,来确认这笔钱该不该付,能不能付,付多少的问题。如果不问青红皂白瞎签字,绝对会出问题的。

三、财务审批权要有前置审核环节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履行财务审批时,除了事权审批外,也一定是要有财权的事置审核环节。也就是说,需要财务部门在前期进行审核把关,不能让领导先签字,再去财务办理手续,如果该业务根本就不符合财经纪律要求,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到底办不办?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很多矛盾的。

四、财务审批权要适当授权、相互制衡

财务审批权一定要分级授权,根据单位性质、规模及管理要求,对财务审批权适当划分一下,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增加相应审核审批环节,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有利于防范财务风险。

九、婚姻权:你需要了解的婚姻法律知识

婚姻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婚姻法对婚姻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履行婚姻权利不仅需要双方夫妻相互尊重,更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将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向您介绍婚姻权利相关的法律知识。

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双方有权依法离婚,同时也有义务保持婚姻的稳定。婚姻法规定了七种情形可以依法离婚,包括家庭暴力、重婚、感情破裂等情形。在提出离婚申请时,需要了解离婚的诉讼程序、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分割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但是对于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劳动所得,婚姻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在财产分割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子女抚养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婚姻法也有着详细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如果没有达成共识,法院将会依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裁决。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并且享有与子女的探望权。

综上所述,婚姻权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法律关系,应当在依法行使婚姻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权利,理性对待婚姻关系中的各种问题。相信通过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婚姻权益,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为您在婚姻权利相关问题上提供一定的帮助。

十、婚姻法儿女抚养权问题

在婚姻法中,儿女抚养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它牵涉到许多家庭利益的平衡和维护。当夫妻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儿女抚养权问题与孩子的福祉息息相关。法律的目的应当是确保孩子能够获得充分的抚养和照顾,以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因此,当父母争夺儿女抚养权时,法院会采取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方式作出判决。

儿女利益是首要考虑因素

在处理儿女抚养权案件时,法院会将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法官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孩子的年龄:年龄较小的孩子可能更需要父母的照顾,因此有时法院会倾向判给母亲。
  • 孩子的健康状况:如果一个父母能够更好地满足孩子的健康和医疗需求,那么法院可能会偏向判给该父母。
  • 父母的抚养能力:法院会评估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物质条件、教育背景、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考虑。
  • 孩子的个人意愿:如果孩子达到了适当的年龄,法院可能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将尽力做出对孩子最有利的判决。

共同抚养的可能性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判决共同抚养权。共同抚养意味着双方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孩子方面共同承担责任。尽管共同抚养需要父母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但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它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共同抚养的决定可能包括:

  • 共同决策权:父母在教育、医疗和其他重要事项上共同决策。
  • 共同时间:父母会轮流负责照顾孩子,确保他们得到平等的时间和关爱。
  • 沟通与合作:父母需要积极沟通和合作,就抚养和教育问题达成共识,以确保孩子的需求得到满足。

共同抚养需要父母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如果父母无法良好合作或存在虐待、忽视等问题,法院可能会采取其他抚养安排。

儿女抚养权变更的可能性

由于家庭情况的变化,儿女抚养权可能需要进行变更。例如,如果一个父母的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例如搬迁、工作调动等),法院可能会考虑对抚养权做出变更。

变更儿女抚养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变化合理和有充分理由:法院需要确保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是合理和有充分理由的。
  • 变更符合孩子最佳利益:法院会考虑变更对孩子的最佳利益是否有积极影响。
  • 变更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法院会评估变更后的抚养安排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如果变更儿女抚养权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可能会做出相应的裁决。

儿女抚养权问题是离婚案件中复杂且敏感的问题。为了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来做出判决。父母在面临儿女抚养权争议时,应当重视孩子的利益,保持合作态度,并在法规定的范围内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