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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2024-07-11

一、关于婚姻法律知识

关于婚姻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婚姻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婚姻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至关重要。无论是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人,还是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对婚姻法律的理解不仅可以帮助解决潜在的问题,还可以为人们的婚姻关系提供更坚实的保护。在这篇博客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关于婚姻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1. 知晓权益和责任

了解婚姻法律有助于夫妻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中享有相互尊重、互助关爱、共同负担家庭责任等权益。此外,他们还有双方财产分割、离婚程序和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权益。对这些权益的了解可以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然而,如果没有了解这些权益和责任,夫妻可能会在婚姻中遇到困惑和不公平对待。有时候,不了解婚姻法律可能导致一方被剥夺了应有的权益,或者承担了不应该由其负担的责任。因此,对婚姻法律的了解可以确保夫妻双方能够在婚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处理争议和纠纷

婚姻中的争议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了解婚姻法律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无论是财产分割、抚养权还是离婚程序,了解婚姻法律将使双方能够准确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据此做出明智的决策。

此外,婚姻法律还为解决争议和纠纷提供了途径,例如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了解这些法律程序可以帮助夫妻双方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解决方案,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预防婚姻危机

婚姻危机是许多夫妻都会面临的挑战,但是了解婚姻法律可以帮助夫妻预防潜在的危机。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关系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约束,例如忠诚、互相尊重、共同负担家庭责任等。如果夫妻能够遵守这些原则,并且了解如何应对婚姻中的困难和挑战,他们就能更好地预防婚姻危机的发生。

此外,了解婚姻法律还可以帮助夫妻理解离婚的后果,并为他们提供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有时候,夫妻可能会发现自己无法解决婚姻中的问题,此时了解婚姻法律将能够为他们提供指引,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解决争议。

4. 保护子女权益

婚姻法律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权益,也涉及到子女的权益。了解婚姻法律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保护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父母离异或出现家庭争议的情况下得到适当的关注和照顾。

婚姻法律规定了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和教育权等问题。如果夫妻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他们就能够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决策,并确保子女得到合理的照顾和抚养。

结论

对婚姻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对夫妻双方都极其重要。它不仅能够帮助夫妻享受自己的权益和责任,还可以帮助他们处理争议和纠纷,预防婚姻危机,以及保护子女的权益。如果你是一位即将步入婚姻的人,或者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不妨花些时间去了解和学习婚姻法律知识,以确保你的婚姻关系稳固和幸福。

二、关于婚姻法的问题

关于婚姻法的问题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是管理和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婚姻自由、婚姻公平以及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变迁,婚姻法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包括:

  • 自愿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的自愿基础上,不得强迫、干涉或限制。
  • 平等原则: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 互利原则:婚姻关系应当维护双方的利益,建立在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基础上。
  • 诚信原则: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信任、忠诚的基础上,不能有欺骗、背叛的行为。
  • 公开原则:婚姻关系应当公开透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

婚姻法适用于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下成立的婚姻关系。具体来说,婚姻法适用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间的婚姻关系;
  •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婚姻关系,不论当事人是否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法涵盖了许多重要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婚姻关系的管理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婚姻法的几个重要内容:

离婚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等原因,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离婚程序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和分割方法。夫妻财产主要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

子女抚养

婚姻法规定了子女抚养的原则和内容。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子女抚养的责任,并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健康。

家庭暴力

婚姻法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相关规定。无论是身体虐待、精神虐待还是经济压迫,一切家庭暴力行为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的现状和问题

中国的婚姻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一些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得到了解决。然而,婚姻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 对于同性婚姻的认可和保护还不足;
  • 婚姻登记和离婚手续繁琐,需要进一步简化;
  • 夫妻财产分割不够公正和合理;
  • 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存在,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社会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完善婚姻制度,提高婚姻法的适用性和保障性。

结语

婚姻法是维护家庭稳定和幸福的法律基础,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和关注婚姻法的进展和改进,共同建设和谐、平等、幸福的婚姻关系。

三、关于婚姻法的法律知识

婚姻法是关于婚姻和家庭制度的法律,是规范人们结婚、离婚以及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对于每个人来说,了解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介绍关于婚姻法的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内容。

什么是婚姻法?

婚姻法是一门以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它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规定了婚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也对夫妻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的法律知识

关于婚姻法的基本法律知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婚姻的自由和平等:根据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婚姻是自由和平等的。
  • 结婚的条件:结婚需要满足年龄、意愿和家庭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 夫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 财产的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共同管理和共同享有。
  • 离婚的程序和效力: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生效。

以上仅为婚姻法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为什么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很重要?

了解婚姻法的法律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不论是已婚者还是打算结婚的人。以下是几个理由:

  • 保护自己的权益:了解婚姻法的相关知识可以帮助人们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 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婚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了解婚姻法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发生问题时更好地解决纠纷。
  • 保障子女权益:对于已经有孩子或者打算要孩子的夫妻来说,了解婚姻法的相关知识可以更好地保障子女的权益和福利。
  • 明确责任和义务: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何学习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学习婚姻法的相关知识不仅有助于个人的权益保护,也可以为未来的家庭生活提供更多的指导和帮助。以下是一些学习婚姻法知识的途径:

  1. 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婚姻法的内容和规定。
  2. 咨询专业人士: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获取婚姻法方面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3. 参加培训课程:有一些机构和组织会举办婚姻法培训课程,可以选择参加相关培训。
  4. 关注社会热点: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和案例,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教训。

总之,婚姻法是关于婚姻和家庭制度的法律,了解婚姻法的基本法律知识对每个人都很重要。通过学习婚姻法的相关知识,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保障子女的权益,明确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让我们一起学习婚姻法,为美好的婚姻生活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关于婚姻法律知识的书

婚姻法律知识是每个人都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已婚人士来说,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婚姻关系中的问题,并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关系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掌握一些婚姻法律知识变得尤为重要。

婚姻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婚姻法律是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通过了解婚姻法律知识,个人可以对自己的权益有更好的保护。

首先,婚姻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个人了解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和财务方面,夫妻双方应该有清晰的分工和责任,避免产生纠纷。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个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利。

其次,婚姻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处理婚姻关系中的问题。婚姻关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夫妻感情不和、财务纠纷等。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个人了解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方式,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沟通和解决问题。

最后,婚姻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个人预防婚姻关系中的风险。婚姻关系中存在一些风险,例如离婚、家庭暴力等。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个人提前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关于婚姻法律知识的书推荐

对于想要了解婚姻法律知识的人来说,选择一本权威、全面的婚姻法律知识书籍非常重要。下面是几本关于婚姻法律知识的书籍推荐:

  • 《婚姻法实用知识指南》:该书详细介绍了中国的婚姻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前协议、婚姻无效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书中还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案,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 《婚姻法律实务指南》:该书主要针对已婚人士,介绍了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法律依据。该书条理清晰,语言简明易懂,是已婚人士必备的婚姻法律指南。
  • 《婚姻法律手册》:该书是一本全面介绍婚姻法律的手册,内容包括结婚登记、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该书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结合实际案例和图表,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和掌握婚姻法律知识。

总结

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通过了解婚姻法律知识,个人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理婚姻关系中的问题,并预防婚姻关系中的风险。选择一本优质的婚姻法律知识书籍可以帮助个人更深入地了解和应用婚姻法律知识。

希望以上推荐的关于婚姻法律知识的书籍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愿每个人都能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

五、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推荐

在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中,经常会有一项重要的任务——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对学生四年学习成果的总结和展示,同时也是对学生独立研究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验。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选择一个合适且有研究价值的毕业论文题目至关重要。本文将为即将撰写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学生提供一些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的推荐。

1. 婚姻法的发展与变革

这个题目可以将研究重点放在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和变革过程。学生可以分析婚姻法的不同版本对于婚姻制度的影响,以及法律条文的修改对于婚姻关系的影响。可以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同时期婚姻法的演变,从而对比不同时期的婚姻法对社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2. 婚姻自由与家庭观念

这个题目可以让学生研究婚姻自由和家庭观念之间的关系。学生可以分析社会对于婚姻自由的认知和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对于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可以从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探讨家庭观念对于婚姻法的塑造作用,以及婚姻法对于家庭观念的引导和影响。

3. 婚姻登记制度的问题与改革

这个题目可以让学生研究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学生可以分析婚姻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和实际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于婚姻法的负面影响。可以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出发,提出对婚姻登记制度的改革建议,以及改革对于婚姻关系和社会的积极影响。

4. 婚姻法与家庭暴力问题

这个题目可以让学生研究婚姻法在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中的作用和不足之处。学生可以分析婚姻法对于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对于实际案例的适用和效果。可以从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探讨家庭暴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以及婚姻法需要加强的方面。

5. 婚姻法与同性婚姻

这个题目可以让学生研究婚姻法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和规定。学生可以分析婚姻法对于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和保护程度,以及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和效果。可以从法律伦理的角度出发,探讨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在这个领域需要进行的改革和完善。

总结

通过以上的题目推荐,希望能给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些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的灵感和思路。当然,这只是一些列题目的初步建议,学生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还需要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研究能力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相信通过认真的研究和努力,学生一定能够写出一篇优秀的婚姻法毕业论文!

六、有没有关于婚姻法的热点问题(或推荐论文选题的)?

可以写个

比较法视野中的婚俗对婚姻法的影响

七、2921版民法典关于婚姻法有条文解析吗?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

八、2017年婚姻法问答:你想知道的关于婚姻法的问题解答

1. 婚姻法是什么?

婚姻法是一部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

2. 2017年的婚姻法有哪些重要变化?

2017年婚姻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取消了离婚冷静期;
  •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分担;
  • 加强了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 保护婚姻财产的合法权益。

3.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哪些权利?

婚姻法赋予夫妻以下权利:

  • 平等自主选择结婚;
  • 保护个人财产和婚姻财产的权益;
  • 享受休假、福利等权益;
  • 共同管理家庭事务等。

4. 夫妻可以通过婚姻法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婚姻法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 离婚相关问题;
  • 婚姻财产的共同管理问题;
  • 夫妻生活中的权益保护问题。

5. 如何处理婚姻中的争议?

婚姻中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 私下协商和解;
  • 申请调解;
  • 起诉至法院解决。

6.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何判断?

孩子的抚养权判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 维护孩子的最佳利益;
  • 尊重父母的意愿;
  • 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
  •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7. 婚内财产归属如何界定?

婚内财产归属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界定:

  • 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 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属共同所有;
  • 夫妻双方可以签订财产约定书明确财产归属。

感谢阅读完以上关于2017年婚姻法的问答,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相关问题。

九、婚姻法律电话咨询服务:解答您关于婚姻法律问题的一站式服务

婚姻法律电话咨询服务

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石,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然而,婚姻也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需要合适的法律支持与指导。为了让您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处理婚姻法律问题,我们提供专业的婚姻法律电话咨询服务。

专业团队:婚姻法律专家随时倾听

我们的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婚姻法律专家组成。他们对婚姻法律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并且不断跟进婚姻法律最新动态。无论您面临的问题是婚前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抚养权问题还是遗产继承等,我们的专家都能够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便捷高效:电话咨询随时随地

我们的婚姻法律电话咨询服务非常便捷高效。您只需拨打我们提供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婚姻法律专家将立即为您提供支持和帮助。不论您身在何地,只要有电话,您就能随时随地获取我们的服务。

全面解答:问答环节深入分析

在电话咨询中,我们的婚姻法律专家将全面解答您的问题。他们会认真聆听您的情况并进行深入分析,给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您不仅仅是得到表面的回答,更能得到针对性和实用性极高的建议。

保密性:您的隐私安全有保障

我们深知婚姻问题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我们对您的问题和咨询内容严格保密。您可以放心地与我们的婚姻法律专家进行沟通,您的个人信息不会泄露给第三方。

在我们的婚姻法律电话咨询服务中,您将得到专业、便捷、高效、全面解答的支持。我们的目标是为您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帮助您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与幸福。请拨打我们的电话,我们随时候命等待着您的咨询。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并希望通过我们的婚姻法律电话咨询服务,能为您带来在婚姻问题上的帮助。

十、婚姻法关于彩礼?

1、首先,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以上三种情况不可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