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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需要未婚证明吗?

婚姻家庭 2024-07-04

一、婚姻登记需要未婚证明吗?

不需要办理别的证明,根据国家婚姻法(结婚登记相关事项)如下:一、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三、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四、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单身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哪开怎么开?

首先办理该证明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如果户口在镇上或者村里可以到县里民政局办理,如果在市区则去市里民政局办理即可。办理证件需要户口本和身份证两个证件。

户口本需要复印户主和申请人两张单页,这里一定要注意户口本的准备工作,里面的单页一定要带齐,然后户主那页一定要两个章才行,如果少一个章要提前去户籍科补盖,有很多老户口本都漏盖了一个章。

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好后需要签字然后现场写一份书面申请,几分钟后就办理好了单身证明,该证明的时效性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三、单身证明:准备婚姻登记的必要步骤

什么是单身证明?

单身证明是指一个人在婚姻登记前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其并未有婚姻关系。这是婚姻登记的必要步骤之一,也是保障婚姻注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手续。

单身证明的内容

单身证明通常由当地的民政局或相关部门出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同时声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并无其他婚姻关系。

单身证明的提交方式

在申请婚姻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到当地的民政局或婚姻登记处,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民政局或婚姻登记处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来出具单身证明。

单身证明的重要性

单身证明是保障婚姻注册合法性的重要手续,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已婚者再次进行婚姻登记,从而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能够确保新婚夫妇的婚姻登记手续真实有效,为未来的婚姻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单身证明的注意事项

  • 在申请单身证明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单身证明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议提前规划好时间并准备充分。
  • 如果申请人之前有过婚姻,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或丧偶证明等相关文件。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准备婚姻登记所需的单身证明。

四、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有效期?

结婚报告有效期是三个月,若是过了期限还要重新打结婚报告的。

结婚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有效户口簿 (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先核对下身份证地址与户口本上首页地址是否相符,如户口地址已发生变动,请先到公安户籍部门进行更新;

现役军人则出示有效军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等,现役军人请提交团以上政治部或政治处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证明有效期三个月,证明内容不得涂改;)

五、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怎么办?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解决我市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宜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 户籍在本辖区;

2、 达到法定婚龄;

3、 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 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5、 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 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律师港湾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六、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样式是怎样的呢?

和军人结婚需要证明,对于军人结婚政审证明怎么开,需按下面来几点来做1、函调上写未婚,2、不用动户口本。

3、部队没有那精力派人去核实这些事情,它给你一些表,你填好后找村委、镇上盖戳就行了。

最终你们还是要去民政局办结婚证,部队那些函调报告表 证明之类的就是个程序,填完后团里计生办送师里,师里批一下给开个证明。然后拿这证明就可以领证了,算军婚,不用写离异,这都是小事儿。

七、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姻证明和婚姻登记流程

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事项

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黄浦区民政局下属的机构,负责办理结婚登记、领取婚姻证明等婚姻登记相关事务。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关系并取得法律婚姻地位的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和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

想要在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年龄条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 无近亲婚姻:不得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 无配偶:男女双方均不得有配偶;
  • 无遗留婚姻:未解除前婚姻关系或者未宣告婚姻无效。

办理婚姻登记的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

  • 身份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户口本: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 离婚证:如有离婚史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如有再婚史的,需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婚姻登记的流程

在到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双方携带所需材料前往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3. 进行面对面的双方确认;
  4. 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5. 现场填写《婚姻登记证》;
  6. 领取《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申请书》。

通过上述流程,便可顺利完成结婚登记的办理。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为广大市民解决婚姻登记相关问题,助力他们美满婚姻。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为您办理结婚登记提供帮助,祝您婚姻美满幸福!

八、婚姻登记查询:如何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婚姻登记查询的重要性

婚姻登记查询是指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一项服务,它的重要性在于帮助人们确认自己的婚姻登记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可能存在的婚姻登记纠纷。

如何进行婚姻登记查询?

婚姻登记查询通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 线上查询:大部分地区的民政局都会建立婚姻登记信息的线上查询系统,市民可以通过输入身份信息或婚姻登记的相关信息来进行查询。
  2. 线下查询:如果线上查询不可行,也可以前往当地的民政局窗口,凭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婚姻登记信息查询。

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婚姻登记查询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个人信息隐私:在查询时要注意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避免信息泄露。
  • 查询目的明确:确保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目的是合法且合理的,避免违法使用他人婚姻信息。
  • 及时更新:如果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更新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带来的麻烦。

结语

通过婚姻登记查询,人们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保障自身权益,预防可能存在的婚姻登记纠纷,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举措。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婚姻登记查询的相关事宜。

九、婚姻登记誓词?

结婚誓词:

 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

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

十、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政 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第 32 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