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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婚姻法?

婚姻家庭 2024-06-15

一、2016年9月1日婚姻法?

2016新婚姻法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XX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XX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XX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XX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XX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950年诞生: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了,当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部法律实行了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修订:30年后,五届XX第三次会议对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作了修订,通过了现行《婚姻法》。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

2001年修订: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1980年婚姻法,原婚姻法37条,修改后增加到51条,共修改了33处。修改后的婚姻法,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遏制“包二奶”,禁止家庭暴力,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等。

2016年新婚姻法的规定

一、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话,将产权证变更为两个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选择。

二、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1、如

二、2016年澳大利亚同性婚姻合法化了吗?

是的,2016年澳大利亚通过了一项法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这项法案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和公众投票后通过,使得澳大利亚成为第26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这一决定标志着澳大利亚社会对平等和包容的价值观的进一步发展,为同性伴侣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保护。这一历史性的里程碑对于澳大利亚LGBTQ+社群和支持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全球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提供了积极的榜样。

三、爱情婚姻家庭2016

爱情、婚姻、家庭:回顾2016年

2016年已经过去,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一年里关于爱情、婚姻和家庭的重要事件和趋势。无论是激动人心的新技术变革还是令人震惊的离婚率增长,这一年对于我们的个人生活和社会关系来说都有着巨大影响。

爱情:浪漫与挑战并存

爱情一直是人类生活的核心。2016年,我们目睹了许多关于爱情的故事和趋势。其中一个重要的趋势是移动技术对爱情的影响。手机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改变了我们的交流方式,使我们能够更频繁地与恋人和伴侣保持联系。然而,这种不断在线的联系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隐私保护和沟通问题。

另一个引人注目的趋势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2016年,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法律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这进一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对平等权益的讨论。爱情不再受限于性别,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婚姻:新趋势和挑战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也经历了一些变革。2016年,我们看到了一些新趋势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拥有小型、低成本的婚礼,强调在一起的重要性,而不是过度浪费金钱。不再追求奢华的婚礼,人们更愿意投资于未来的生活。

然而,婚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离婚率在许多地区继续增长,这反映出了婚姻关系的脆弱性。经济不稳定、沟通困难和日常生活压力的增加,都可能对婚姻造成负面影响。

家庭:平衡与支持

对于许多人来说,家庭是一个避风港,提供爱和支持。2016年,我们看到了许多家庭面临的挑战。经济不景气、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对家庭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然而,许多家庭也在努力寻找平衡。父母开始更加重视与孩子的互动和家庭时间,以强化家庭纽带。同时,社会也意识到了家庭的重要性,为父母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展望未来

爱情、婚姻和家庭是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回顾2016年,我们看到了许多积极的变化和挑战。作为个体,我们需要不断适应这些变化,积极面对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挑战。

未来的爱情将继续受到移动技术的影响,我们需要找到平衡点,既能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又能保护隐私和质量时间。

婚姻将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但我们可以通过更好地沟通、支持彼此和寻求帮助来应对。婚姻是建立在相互扶持和理解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应对挑战。

对于家庭来说,平衡是关键。我们需要找到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为孩子提供温暖和支持。而社会也应该意识到家庭的重要性,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使家庭成为一个健康、幸福和稳定的环境。

2016年对于爱情、婚姻和家庭来说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年份。展望未来,我们要以乐观的态度迎接新的变化,为我们的个人生活和社会关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四、什么是上品婚姻中品婚姻下品婚姻?

《灵与肉》中有一句名言:我们的一生都在经历灵与肉的撕扯。其实婚姻更是如此。浪漫的爱情是有,但完美的人不存在,所以也就不可能存在完美的婚姻。

上品的婚姻是两人心中都有爱,都会为对方改变自己;中品的婚姻是两人心中尚存爱,因此两人互相容忍和迁就;下品的婚姻是两人心中都没有爱了,因此是既不愿迁就也不愿改变。

五、2016年5月3日北镇婚姻登记处上班吗?

  民政局工作日上班时间是周一——周五。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

  工作日内民政局各部门办理收养、婚姻、优抚、安置、救济等工作。

  双休日、节假日民政局放假,放假期间有人在岗值班,处理紧急情况。

  

六、约为婚姻的婚姻古今意思?

古代的婚姻是指两件事,我们都知道古语说的一字就是一词,那么婚姻在一起实际上是指成婚良缘的意思。跟现在的姻缘很像,是一个意思。而现在的婚姻是指结婚,就是两家人的儿女结合在一起组成新的家庭。古代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所以才有闺女一词。

七、事实婚姻高于法律婚姻吗?

不是的,事实婚姻如果没有领结结婚证就不被法律承认,法律婚姻就是领证的,被法律和社会承认。

八、何为婚姻?

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

婚姻本质是婚龄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平等自愿结合,应取得医学、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层面的认可,并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

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

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情感、经济、生存、精神信仰、社会、个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婚姻应与社会人口变化相适应,双方家长称“亲家”或“姻亲”。

现在社会普遍认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形式,现今只有某些地区因过去的文化历史及部分民族仍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群婚模式。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

九、郭富城婚姻?

1. 目前来看,郭富城的婚姻状态是已婚。他于2018年在加拿大与女友方媛结婚,并于同年10月在香港举行婚礼。2. 郭富城多年来一直备受媒体关注,他的婚姻状况更是备受瞩目。虽然他已与方媛完成婚姻登记,但他本人也曾公开表示,希望婚姻生活低调、稳定。至于具体的婚姻情况和细节,目前尚未有太多公开的信息。3.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是一个非常私人的领域,我们应该在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也避免对他人的婚姻生活做过多的猜测和揣测。

十、婚姻花语?

婚姻的花语是红玫瑰,红玫瑰象征着爱情,所以恋爱中的人们一般会送对方红玫瑰,婚姻也是如此,送给爱人红玫瑰,是再合适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