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的婚姻制度是怎么样呢?
一、爱尔兰的婚姻制度是怎么样呢?
爱尔兰结婚制度十分另类,结婚男女双方可以协商结婚期限,或十年、或二十年,最多一百年,等到夫妻结婚期限到了之后,可以随双方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延期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因此结婚是比较自由的。
二、爱尔兰婚姻制度?
1.爱尔兰是一个信奉天主教的国家,这个国家禁止离婚,政府部门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办理离婚登记。但是这已经是在90年代以前的规定,现在虽然被解除,但是也能看出所有的人对于婚姻都是很虔诚的。而且平均结婚年龄也偏大。主要的程序无非是提供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等。
2.但在2007年起实行的一条新规定:结婚双方必须在结婚前履行3个月的通告期,即在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通告申请的3个月之后,才能正式领取结婚证书以及举办婚礼。关于结婚证书费用的问题,流言的说法就更加不靠谱了,爱尔兰结婚证书明码标价,一律10欧元,并无种类及其他任何区别。不过申请那3个月的通告期也是要收费的,费用是150欧元。
三、爱尔兰婚姻制度是什么?
爱尔兰人的婚姻制度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关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在男女双方商议的婚姻期限届满后,如果双方有继续生活的意愿,可以办理延期登记手续,不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则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在爱尔兰,婚期不同,结婚证书也是不一样的。婚期为1年的新人,得到的是厚厚的如同百科全书般的两大本结婚证书,里面逐条逐款逐项列举了男女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可谓是一部完善的家庭相处条例。而婚期为100年的新人,得到的结婚证书只是一张纸条。
四、越南的婚姻制度?
越南婚姻法规定,越南实行一夫一妻制。目前,由于B超鉴别婴儿性别在越南使用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明文制止,越南的新生儿出生率男性已经比女性要多很多。故在越南一夫多妻不但没有法律基础,也不具备实际社会需求。
2、属于不同民族、宗教的越南公民之间,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越南公民之间,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都受到尊重并受法律保护。夫妻有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义务。
3、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成为对社会有益公民的义务;子女有尊敬、赡养父母的义务;孙子女有尊敬、奉养祖父母的义务;家庭各成员之间有相互关心、照顾和帮助的义务。国家和社会不认可区别对待各种子女,例如男孩与女孩、亲生子女与养子女、婚生子女与婚外生子女。
4、国家、社会和家庭有责任保护妇女和儿童,帮助母亲履行好做为母亲的高贵职能。
五、天鹅的婚姻制度?
天鹅多数是一夫一妻制,相伴终生,而鸳鸯是一夫多妻制。天鹅喜欢群栖在湖泊和沼泽地带,主要以水生植物为食,也吃螺类和软体动物。多数是一夫一妻制,相伴终生。求偶的行为丰富,雌雄会趋于一致的做出相同的动作,还会体贴地互相梳理羽毛。一年繁殖一次,卵的体积较大,如大天鹅的卵有400多克重。
六、拉脱维亚的婚姻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拉脱维亚的婚姻制度基于传统的法律和价值观,并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以下是一些关于拉脱维亚婚姻制度的主要特点:
1. 法定结婚年龄:拉脱维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但若一方年满16岁,且有特殊原因,可以在法院的许可下结婚。
2. 婚姻登记:在拉脱维亚,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处进行注册。只有完成了婚姻登记的夫妻才会被视为合法夫妻。
3. 同性婚姻:拉脱维亚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根据宪法定义,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之间的联合。
4. 离婚:拉脱维亚允许夫妻离婚,但必须依法进行程序。离婚申请需要在法庭提出,法庭将根据夫妻之间的争议和利益进行判断。
5. 财产分割:在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分割是根据拉脱维亚的财产分割法规定的。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将根据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6. 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拉脱维亚的法律通常会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将根据孩子的福利和父母的能力来判断子女的抚养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的拉脱维亚婚姻制度可能会因个案和法律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七、卡塔尔的婚姻制度?
卡塔尔是一个阿拉伯国家,人民信奉伊斯兰教,仅从这个宗教上就能看出这里男人的地位是要比女人高的。卡塔尔的男性一天只需要工作3个小时,就能得到高额的报酬,而且他们可以同时娶四名老婆,考虑到中东美女质量之高、气质之好,生活在这里的男人可以说是非常幸福的了。而更让人羡慕的是,卡塔尔的男人对婚姻有完全的主导权,想离婚也是自己说了就算。
阿拉伯人的观念中,女人属于男人的私有财产,卡塔尔的女性也是需要黑袍遮面的,以此来表示对丈夫的忠诚。一名卡塔尔男性最多可以同时娶到4名老婆,这在当地是完全合法的。而卡塔尔的女性虽然数量不是很多,但都是非常漂亮的,浓眉大眼、身材高挑,很有一种混血的感觉,不仅外形堪称完美,气质也是不俗。
卡塔尔的男人对婚姻有完全的主导权,女性在婚姻中只能依附于丈夫的意见,她的丈夫可以自主选择为你娶什么样的“姐妹”,而如果出现感情不和、婚姻破裂等情况,丈夫也可以单方面选择终止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制度在我们看来可以说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但卡塔尔人早就习以为常了,甚至当地的女性对此以早就习惯了。
八、南宋的婚姻制度?
(一),禁止族际婚
我们知道,宋朝的江山是不完整的.宋从开国以来,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胁,
与其并立的政权就有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因而这样的社会背景反
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也就是禁止族际婚.这也是
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现.
宋代禁止族际婚据《宋史·太宗本记》记载,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
年)八月的诏令为凭,这道诏令的内容是:"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
值得注意的是,这道族际之间不得通婚的禁令不仅施行于西北沿边,而且在原则上
适用于东南沿海.在这方面,朝廷身体力行,断绝了自汉唐以来与少数民族首领"和
亲"的惯例.如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辽屯兵幽蓟,声言南下,并派遣大臣出
使宋朝,在提出割地的同时,要求把宋公主嫁与辽兴宗之子.宋朝廷则宁肯增加岁
币,也绝不实行和亲,结果"罢结婚之仪".但在北方的辽朝和金朝则均无此禁.
辽开国初,辽太祖阿保机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上,便接受了谋臣韩绍芳的建
议,实行"许婚"政策.会同三年(公元940年),辽太宗又专门下诏:"契丹人接
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后来,辽道宗为了对付境内各族人民的起义,才改
变了这一政策,在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规定:"禁边民与蕃部为婚".[6]可是,
这已经是辽朝末年的事情了.至于金朝,对于族际通婚,比辽朝放得更开.不仅从
未禁止,而且予以提倡.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为了防范在他统治下
的契丹人民的反抗,曾经采取措施.鼓励契丹族"与女直人相为婚姻"[7]明昌二年
(公元1191年)四月,尚书省为了缓和迁移到中原地区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
民的矛盾,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
宁之计."金章宗当即批准这项建议,鼓励族际之间"递相婚姻".由以上可知,女
真族在金代是可以同汉族,又可以同契丹族通婚的.因而,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
问题,宋朝同辽金等朝所推行的政策差别十分明显.
我国自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以来,在婚姻问题上,都不曾明文限制过汉族与
少数民族不能通婚.在汉,唐两代还大力提倡.从而减少了许多民族矛盾.但在宋
朝,有了明文规定禁族际通婚,与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禁
止族际通婚是宋代社会特有的婚姻制度.
(二),禁止异辈婚
宋朝是一个十分重伦理的朝代.这反映在婚姻问题上,则表现在宋代社会严禁
婚姻乱伦,反对异辈婚.所谓反对异辈婚,是指宋代十分注重辈分.辈分不可混淆
这一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颁布于
北宋初年的《宋刑统》,就严厉禁止异辈为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
中反复申明此禁.后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八月,又将其中有关禁止异辈为婚
的条文予以重申,并对起其禁止范围作了某些扩大.
异辈不婚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人,即使士大夫和皇帝也不例外.宋代禁止异
辈婚,比唐代严格得多且卓见成效.我们知道,在唐代尽管禁止异辈通婚的法律比
前代严密得多.但是,唐代异辈婚的现象并不比魏晋南北朝时期少.那是因为,唐
朝的最高统治者便立法犯法,带头实行异辈婚.皇帝与后妃辈分不合的事情简直不
胜其举.如徐坚的"长姑为太宗充容,次姑为高宗婕妤."[9]徐氏两姐妹居然分别
嫁与太宗,高宗两父子.而高祖女常乐公主,肃宗女郜国公主,代宗女升平公主的
女儿分别做了中宗,肃宗,宪宗的皇后.则是姑奶奶把女儿嫁与侄孙子.这3位皇
后分别比中宗等3位皇帝高了一辈.而在民间,唐代异辈婚的事例也不少.如据《太
平广记》卷160《秀师言记》条记载,崔昭与李仁钧是表兄弟,但崔昭竟把自己的
亲生女儿嫁给李仁钧做妻子.又据当代史学大师陈考证.大诗人白居易的父母是舅
舅与亲甥女结为夫妻.
然而,在宋代异辈婚是绝对不行的.不但普通人不可以,即使士大夫,皇帝也
不行.因而,在宋代的官场斗争中,只要抓住对方这方面的把柄,即可将其置于尴
尬的境地.仅以欧阳修为例,他先后遭到过两次这样的攻击.一次是在庆历五年(公
元1045年)八月,欧阳修的政敌诬告他与其外甥女张氏有不正当关系.这还了得,
仁宗立即下令追查,后来尽管查明并无此事,但欧阳修任然被贬官.另一次是治平
四年(公元1067年)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欧阳修的政敌又诽谤他与其大儿媳妇
吴氏有苟且行为,建议朝廷将他"贬窜".这一次,欧阳修可不答应,他立即杜门
不出,躺倒不干,并接连上了三道奏疏,请求朝廷一定要把这件事弄个水落石出.
大臣吴充作为吴氏的父亲,欧阳修的亲家,也把这件事视为奇耻大辱,"上章乞朝
廷力与辨证虚实,明示天下,使门户不致枉受污辱."[10]结果很快查明,此事纯属
捏造,欧阳修的政敌因此被贬官.上述事实表明,在宋人看来,长辈与少辈关系暧
昧尚且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更不用说异辈为婚了.因此,宋人是十分反对异辈婚
的,不只是朝廷限制,就连民间的舆论也不允许,在这一点上唐朝与宋朝是有很大
的区别的.
(三),废止收继婚
宋代社会重伦理,还有一点重要的表现是"废止收继婚".收继婚指的是儿子在
父亲死后娶后母为妾,弟弟在哥哥死后娶寡嫂为妻,哥哥在弟弟死后娶弟媳为妻.
当然,这是原始社会群婚习俗的残留,有着防止家庭财产不分散,劳力不外流的用
意.这种风俗风行于某些地区,与那些地方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可以节省一笔嫁
娶费用等情况有关.然这一婚姻习俗早在先秦时期,就遭到了人们了指责,被轻蔑
的称为"蒸报",并采取了"叔嫂不通问"[11]一类的防范措施.到了汉代,法律明
文禁止收继婚,倘若违犯,便属于"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12]魏晋南
北朝时期,后赵的建立者石勒也曾经"不书禁国人不听报嫂".[13]可是在实际生活
中,收继婚未见其止.就汉代而论,燕王刘定国,江都王刘建,南利侯刘宝无不与
其父亲"争妻".当然,在中国历史上最负臭名的"蒸母"者,要算隋炀帝.当隋
文帝弥留之际,"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陈氏"为太子所逼,夫人拒之得免."文帝
得知此事,气急败坏:"畜生何足付大事"!可是,他已病入膏肓,力不从心,文帝
死的当天晚上,陈氏即被"太子蒸焉".此后,"容仪婉嫕"的容华夫人蔡氏"亦为
炀帝所蒸".[14]
禁止收继婚的法令,待到了唐代已经相当严密.但是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与法
律的有关规定相差很远.最高统治者实行收继婚的事例就不少.如唐太宗便收继了
其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而尽人皆知的武则天14岁时就做了唐太宗的才人.唐高
宗在其父死后,居然把武则天封为昭仪,最后武则天还坐了皇后的位置.可在宋代,
禁止收继婚的法律规定虽与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谴责收继婚的社会舆论之强
烈,绝非唐代可比.北宋时,程颐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统治者"其妻则娶不正".抨
击唐太宗"其恶大",而"娶元吉之妻"即是重要证据之一,并由此发出浩叹:"唐
之有天下数百年,自是无纲纪".[15]
与前代情况不同,宋代最高统治者绝无收继婚后母,寡嫂之例.皇亲国戚并不
享有突破这一婚姻禁忌的特权.如仁宗时,洪州别架王蒙正"与其父婢霍私通",
尽管他是真宗刘后的哥哥刘美的亲家,而霍氏又并非他父亲的妻妾,仅仅是侍婢而
已.可是,朝廷发现此事,立即作为要案,进行严肃处理.不仅王蒙正本人被"除
名,配广南编管,永不录用",而且他的女儿和亲属也受到株连.又如,孝宋时,
徽宋郑后的侄子,保信军节度使郑藻"娶嫂".[16]这一奇闻一经传出,满朝大臣莫
不惊诧,纷纷上书弹劾.因此,在宋朝社会舆论与政府法令相结合,在社会上形成
一股禁止收继婚的强大约束力.而正是这样,宋代社会才会出现了"事继母孝","事
寡嫂谨"的美德.
上述种种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有影响,对后世的婚姻习俗也都产生了不忽视的影
响.在今天,汉族居住的地区,异辈婚早已成为历史,而收继婚也仅局部地存在于
某些边远地区,并被看成是"奇俗".我想,这些改变要从历史上找原因的话,大
多与宋朝的严格禁止有很到的关系吧!
(四),寡妇再嫁问题
在本文刚开头时,曾说过在封建社会男女地位十分不平等.反映在婚姻上,讲
的是单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有的只是"夫休妻"的制度.而女子不管在怎样的
情况下,都是不可再婚的.如若不然,就会被社会舆论谴责,认为不守妇道.而每
当提到宋代婚姻制度的又一大特色时.人们立即想到的便是:男子可以再娶,女子
不可再嫁.虽然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由来已久.从总体上说,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已
无疑是封建礼教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不过,礼教束缚毕竟有个由松而紧的发展过
程,贞节观念终究有着从宽到严的前后演变.问题在于,这一过程的转折点何在
人们通常把它确定在唐宋之际:认为唐代礼教束缚不严,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而其
主要依据是:唐代妇女改嫁者甚多,宋代极少;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宋代不许;
唐代社会舆论并不谴责妇女再嫁,而宋代提倡死守贞节.但是否真的如此,值得更
进一步的推敲.
(五),榜下择婿
宋代是个文人辈出的时代.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从来就认为,只有习武之人
才能威胁到赵家天下,而习文之人再厉害也不可能推翻一个政权.因此,他大量重
用文人.不但文官用文人担任,就连武官也用文人担任.这样可以说宋朝是文人的
天下,是读书人得志的黄金时代,这也是为何宋代社会文人辈出的原因.而宋代婚
姻的"榜下择婿"就与这些文人有关.
以上说过,宋朝是个重文轻武的时代.朝廷大量使用文人做官.文人的地位可
以说是空前提高.文人做官的途径,便是通过科举考试.宋代的科举制度比前代更
为完善.因此,文人只要通过了科考便可平步青云.而宋代所谓的"贤才","良婿",
通常指的就是考上科举的进士,只要中了进士,那就是"一日成名天下知"[21]了.
宋代是婚姻不问阀阅的时代,再加上朝廷所实行的政策.使得当时的达官显贵,富
室豪商在选择女婿时"一不问家世","二不问人品","三不问婚否".只要是考中
了进士就是他们选择的对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考中进士的人十分抢手.有时,
.
(六),婚嫁失时
宋代出现了结婚年龄增大的趋势.从某种角度上说,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多
多少少对其有些影响.由于宋朝对读书人的优待,使读书人都把考中科举作为自己
的目标.读书人都讲"先立业,后成家".因为只有考中了进士,便什么都有了.
即如宋真宗写的这首诗一样:"富家不用卖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房不用架高
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
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这就造成了许多男子"壮年未
娶".
九、澳门的婚姻制度?
澳门是一夫一妻制。以前的澳门遵循清律也就是《大清律例》,清律里妻妾制合法。直到1971年香港废除《大清律》颁布《婚姻改革法》,澳门随后也废除了《大清律例》,妻妾制才在港澳转为不合法,遏止了两地的“一夫多妻”风气。澳门是一个国际自由港和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四大赌城之一,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其著名的轻工业、旅游业、酒店业和娱乐场使澳门长盛不衰,成为全球发达、富裕的地区之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为根基。
十、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概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再婚和纳妾。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盛唐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荣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开放性。
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流淌着鲜卑族的血液,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
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
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关于婚姻的礼教相对松弛,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正如有学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的表现出来。”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
二、唐朝缔结婚姻的制度
(一)实质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凡亲王可有孺人2人(相当于正五品官阶)、媵10人(相当于正六品官阶);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当于从六品官阶);以下递减,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当于从八品官阶),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侧室就只能称之为妾,没有官阶身份。《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确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男女无媒不交”。秦朝以后这些礼制规范被以法律形式确认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唐朝,父母还可以强迫守寡的女儿改嫁。《唐律》也维护“媒妁之言”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见,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介,《豳风·伐柯》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将媒人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规定,可见媒人是成立婚姻关系不可缺少的条件。《唐律·户婚律》中“嫁娶违律条”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但对于同宗异姓,因“祖宗迁易,年代浸远,疏源析本,罕能推详”,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对音同字异之姓,如“杨”与“阳”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六礼”程序等。
所谓“婚书”是指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疏议》卷13“许嫁女辄悔”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并且“婚仍如约”。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
所谓“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唐律疏议》对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肢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唐律疏议》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娶则二仪”,“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属合法婚姻,说明六礼仍是唐朝结婚的必经程序。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第一个程序是“纳采”,传统的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第二个程序是“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第三个程序是“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人授。”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第四个程序是“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曾规定不同官品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第五个程序是“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阙祥,亲迎于渭。”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
“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
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种。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丧主婚”条:“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等。
《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者,及娶同母异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当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唐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
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下》说:“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唐朝实行“当色为婚”制度,即要求门当户对,《唐律疏议》卷14“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曰:“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唐律疏议》卷14“娶逃亡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唐律疏议》卷14“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恐吓、强娶为婚亦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长孙无忌对“强娶者”解释曰:“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此外,唐令规定不得先奸后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后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者,纵生子孙犹离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离。唐令犹离者非。”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
(一)强制离婚
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有关“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户婚》解释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了“义绝”的具体情形:“(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犯“七出”之条,男方即可提出休妻,无需官府判决,只要作成文书,由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的和离协议书。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
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户婚律》认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见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限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体现了儒家仁义精神和礼制对法律的影响。
四、对唐朝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礼法关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因素。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减一等”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二)体现了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唐朝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唐朝妇女受束缚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也无“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规定“三不去”外,和离、改嫁、再婚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以再婚为例,唐朝允许寡妇再嫁,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令:“孀居服纪已除,并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鳏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老抑以嫁娶……鳏寡数量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唐律疏议》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还前家,娶者不坐”。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准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冲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
唐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生于关陇贵族,是胡汉融合的产物,既受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又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因此在对待民族文化的问题上较为开明,各民族之间的习俗相互影响,反映在婚姻关系上,表现为民族间互通婚姻的现象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互相承认和接受,这些又促进了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冲击,礼教相对松弛,世风开放,贞操观念淡薄,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
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唐朝的婚姻制度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制,有利于稳固封建家庭秩序。科学总结我国唐朝的婚姻制度,借鉴其合理之处,吸收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健全我国当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启示。在建设我国当代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特点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它启示我们不仅要借鉴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还要借鉴国外有关婚姻制度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多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要注重婚姻制度的灵活性,允许一些变通性的规定;唐朝婚姻制度强调保护妇女权益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传统美德,在当代对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