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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安全保护令内容?

婚姻家庭 2024-10-01 08:07

一、婚姻安全保护令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会面;

3、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4、禁止被申请人通过微信、短信等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侮辱、谩骂、恐吓申请人;

5、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申请人住所或双方共同的住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等相关信息;

8、为保护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婚姻保护法?

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律主要包括:

(1)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废除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2003年8月8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同时废除了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2003年9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残疾人如何保护婚姻?

残疾人在婚姻上是得不到保护的,不伤害你就不错了,我是一个肢体三级残疾人,因病原因造成了一个残疾人,前妻和她家人看见我实在医不好了就逼我弃家出门,我向当地法院提出了与前妻离婚可法官说我的房产要判给前妻,还要交税,因我当时医病医了哪么多钱那还有钱交什么税,现前妻跟女儿说我的房产要写到儿子名下和再给她20万元她就给我签字盖章离婚,我跟女儿说我给她20万元她跟我签字盖章离婚我六十多岁的人了就是死也不办离婚手续了,九年分居我没有叫她给精神损失费我都好,还想我给她钱,去作梦吧,

四、婚姻保护法有哪些?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五、重婚最终保护哪桩婚姻?

一、对于重婚哪次婚姻有效?

只有第一次婚姻有效,第二次是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塬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六、婚姻保护法新规?

1.界定了亲属 近亲属 家庭成员的范围。

2.减少无效婚姻情形。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5.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7.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8.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七、为什么法律不保护婚姻?

一,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不合法的婚姻法律怎么保护呢?

二,我们常规语境下的婚姻与法律上的婚姻,并不是一回事,法律上的婚姻必须是主体格适格,程序正当,完整的民事行为。

三,法律有的时候不保护的婚姻是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涉及法律问题,仅仅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的管辖范围

八、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四、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那些不愿登记的人,应当早日登记,既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也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九、韩国婚姻法保护女性吗?

平时看韩国,感觉韩国的女人都很温柔,很宠爱自己喜欢的女人。但是现实生活中可不是这样,韩国的男人可非常大男子主义的。而且儿媳妇在婆家的地位非常的低,真的就是中国早年间那种婆媳状态,婆婆说什么都是对的,儿媳妇要为丈夫家的人准备一天三顿饭,早上家里面起的最早的也是儿媳妇。

韩国很多女性基本上都是家庭主妇,大家知道一个家庭主妇的工作非常的辛苦,但是在韩国的婚姻法中,这些似乎被无视了。因为男性婚后所赚取的钱,并不是归夫妇共同所有的,而是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女人在婚姻中的付出,在婚姻法律中根本是不受重视,也得不到保护的。而且在韩国的婚姻法中,如果男方在婚姻中没有明显过错,女方提出离婚的,是基本上分不到任何的财产的。

十、义务兵婚姻受保护吗?

义务兵婚姻同样受《婚姻法》和军婚的保护。这比普通人是受更多保护的婚姻。

但这并不是说义务兵的婚姻就固若金汤了。

军婚的法律里规定,如果第三方破坏军婚,那么可以以破坏军婚罪抓第三方坐牢。这显然是对军婚的刻意保护。

但一般需要刻意保护的东西反而是更加脆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