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姻登记可以预约最早时间?
一、广州婚姻登记可以预约最早时间?
最早是早上九点。
1、网上预约须提前1天申请,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
2、请按照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报到。不能按约办理的,应当提前1天以上(含1天)取消预约。在30天内出现2次预约成功后未到现场办理的,也未提前取消预约的,视为爽约。爽约的,须从爽约之日起15天后才能再预约。
3、广州婚姻登记现已“全城通办”,可跨区预约办理。
二、广州婚姻登记可以拿现场号吗?
可以。广州结婚登记提前预约优先为原则,预约办理效率高。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服务系统”办理婚姻登记预约服务事项
(1)登陆“广东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点击“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即可。
(2)关注“广东民政”或“广州民政”微信公众号,对应在“贴心民政”或“一键查询”中即可登陆微信预约平台。
(3)登录“广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在“业务大厅”点击婚姻登记相应预约服务事项即可。
(4)拨打广东省民政服务热线12349,通过语音服务即可预约婚姻登记。
(5)在微信中搜索“粤省事”小程序,选择相应婚姻登记预约即可。
三、广州婚姻登记一定要网上预约吗?如果说我直接过去可以吗?
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之后就不用排队了,网上预约后,按照预约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婚姻登记就可以了。婚姻登记网上预约跟登记那天直接去的区别如下:
1、办理优先不同婚姻登记会优先办理在网上预约的,也就是说民政局会优先办理网上预约的,而直接去的就需要排队等候进行办理。
2、办证地点不同。网上预约的可以自由的优先选择人少的办理单位,而直接去登记结婚的不管在任何地方办理都需要等待,而且在去的路上不可能知道哪个不需要排队。通过预约,把这些人提前分流了,同时也减轻了婚姻登记处的压力。
3、减少排队时间。民政局会优先给在网上办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节省了结婚当事人等候的时间。扩展资料2、 预约成功后,请在预约时间内到场办理,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取消预约须至少提前一天申请,办理当天不能再取消。3、 广州户籍居民补领婚姻证明查无档案的,需到一方户口所在区婚姻登记处办理,有档可查的,可跨区亦可本区预约办理。
四、广州市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平台?
广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预约入口:http://www.gzmz.gov.cn/。
预约流程
1.在民政局官网点击“预约结婚登记”。
2.在“结婚预约”栏中选择“我要预约”。
3.阅读网上预约协议,点击“同意”。
4.根据提示填写两人信息。
5.提交信息后,获得预约号,信息会传送到登记部门。
提示:要提前2-30天进行预约。
五、广州市越秀民政局婚姻登记预约?
1月15日,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消息,广州市各区婚姻登记机关将于2020年2月2日(星期天)上午、下午正常对外办公,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有需要的市民群众可自行预约。预计当天将迎来登记高峰。
六、广州市婚姻登记处能查离婚吗?
可以。离婚证,一般都是要到婚姻登记部门查询的,因为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证的时候,发证地的民政局已经将离婚协议等内容备案了,因此查询也就要去颁发离婚证的民政局去查。
如果办证时间过长,也可能移交到了当地档案馆,可以到档案馆去查。
七、婚姻登记流程解析:全面详细的婚姻登记指南
婚姻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在谈婚论嫁之前,准备工作至关重要。首先,双方需要明确婚姻的意愿和目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了解,以确保双方真正愿意步入婚姻的殿堂。
其次,双方需要审视自己的经济状况,以确定是否具备结婚的基本条件。还有,双方还需了解婚姻法律法规,并为未来的婚姻关系做出理性的考虑。同时,会议应当与家人沟通,以获得他们的祝福和支持。
婚姻登记流程详解
1. 完善个人资料和准备材料
在进行婚姻登记之前,双方需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婚姻登记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确保这些材料的准确和完整性,以免影响婚姻登记流程。
2. 预约婚姻登记时间
双方需根据当地规定的婚姻登记时间进行预约。通常,婚姻登记机关会提供在线或电话预约服务,预约时应提供个人资料以及预约所需的其他信息。
3. 准时到达婚姻登记机关
在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前,双方应当准时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完成各项手续,如签字、拍照等。
4. 宣誓并领取结婚证
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双方面临最重要的环节--宣誓。双方应当根据要求,面对结婚证宣誓,然后领取结婚证书并签字确认。
婚姻登记后的事项办理
结婚登记后,除了带着结婚证书走进婚姻的殿堂外,还需要办理一系列的事项。首先,需要通知相关单位(如住房、银行、保险等)变更婚姻状况,更换户口信息,办理共同财产登记等。此外,还需要了解婚姻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以维护合法权益的保护。
婚姻登记流程总结
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需要双方慎重对待。在婚姻登记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和了解,确保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和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准确处理每一个环节。婚姻登记后,还需办理一系列的事项,以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障。
八、婚姻登记誓词?
结婚誓词:
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
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
九、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政 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第 32 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广州市婚姻登记只能在户口所在区办理吗?
结婚证的办理即登记结婚,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女方户籍在荔湾区,男方户籍在海珠区无法在越秀区办理结婚登记。越秀区虽然是女方居住地,但不是其户口所在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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