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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合同纠纷 2025-03-15 13:35

一、什么是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或称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约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为什么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三、送付之债和赴偿之债区别?

送付之债是送付之债而赴偿之债是赵偿之债。

四、什么是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主体法应该类似于组织法之类的吧,是对一定法律关系下的主体进行规制的法律,比如商事组织法中的公司法,又如行政组织法中的各个国家机关的组织法。

行为法相对于主体法,是规定主体的行为的。如商事行为法中的反垄断法,又如行政行为法里的行政处罚法等。

法定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而意定则是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约定的内容。如法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转移依交付。法定的内容就是一般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转移依交付,而当事人意定的内容可以优先适用,以排除法定内容的适用。在民法等司法领域,除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解决的,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

五、共同之债原理?

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是连带之债。

1.连带债权的概念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民法典》第518条)。

2.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

连带债权可因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发生。

3.连带债权的效力

一是各债权人得单独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民法典》第521条)

二是债务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一个全部履行,即可消灭其债务。

4.连带债务的概念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5. 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

(1)连带债务是数个独立的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数个债务有共同目的;(确保债权实现及行使方便)

(3)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在对外关系上,构成连带债务之各个债务,均以全部给付为内容。)

(4)各个债务不需以同一内容之给付为标的,亦不以同一发生原因为必要。

6.连带债务的效力

(1)外部关系:债权人可先后或同时向全体或部分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而每个债务人都负有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只要一个债务全部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即因目的实现而消灭,整个连带债务关系亦随之消灭,而转化为连带债务内部的可分债务关系。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520条)

(2)内部关系: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民法典》第519条)

二 、共同之债

1.按份共有之债

数人按比例共享一个债权,为债权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债权可以因合同和法律规定而产生。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民法典》517条)

2.共同共有之债

一个债权或债务属于数人共同共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或共同履行义务者,为共同共有债权或共同共有债务,又称为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

(1)共同债权

多数债权人共有一个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权。

共同债权的效力表现为:

①共同债权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债务人则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

②各债权人不得单独对债权进行一部或全部之处分;

③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为抵销、免除和更改;

④债务人继承一个债权人时,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⑤共同债权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共同关系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决定。

(2)共同债务

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务。我国民事法律和民法理论上无共同债务的概念,共同债务被直接作为连带债务对待。

六、为什么说合同之债属于债?

因为合同,又称契约,指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之债权与债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七、曼陀罗之要债

曼陀罗之要债

曼陀罗之要债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债务追讨方式,源自中国的传统文化。这种方式有着丰富的技巧和策略,可以帮助债权人有效地收回拖欠的款项。本文将详细介绍曼陀罗之要债的背景、原理以及实施方法。

背景

曼陀罗之要债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当时没有现代法律制度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务追讨变得十分困难。为了保持债权人的利益,人们创造了曼陀罗之要债这种方式,通过巧妙的手段来迫使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

原理

曼陀罗之要债的原理是通过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威胁来迫使债务人还清债务。曼陀罗是一种神秘的文化象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强大的威力和影响力。债权人会利用曼陀罗的神秘性和债务人的恐惧心理,达到追讨债务的目的。

实施方法

曼陀罗之要债的实施方法有多种,下面是其中几种常见的方法:

  • 祭拜曼陀罗:债权人会在特定时间祭拜曼陀罗,债务人会被告知这个消息,以此制造压力和恐惧感。
  • 传递曼陀罗:债权人会将曼陀罗传递给债务人,通常是以书信或礼物的形式,债务人会感受到曼陀罗的威力和神秘性。
  • 威胁债务人:债权人会以各种方式威胁债务人,例如威胁揭露债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将债务人告上法庭。
  • 社会压力:债权人会通过社会关系利用曼陀罗之要债的影响力,让债务人感受到来自社会上的压力和指责。

注意事项

曼陀罗之要债虽然是一种有效的追债方式,但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合法合规:在实施曼陀罗之要债时,债权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可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威胁或恐吓。
  • 人情因素:在实施曼陀罗之要债时,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使用压力和威胁。
  • 风险控制:债权人需要评估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采取曼陀罗之要债的方式。

总之,曼陀罗之要债是一种独特而古老的债务追讨方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充分发挥作用。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使用曼陀罗之要债,并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合法合规、人情因素和风险控制。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曼陀罗之要债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八、买卖合同纠纷与债

买卖合同纠纷与债权保全程序

引言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协议,用于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换条件。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当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违约时,纠纷可能会引发法律诉讼。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常见情况,即债权保全程序。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或违约,导致交易纠纷的情况。常见的纠纷原因包括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交付问题、商品瑕疵等。当出现买卖合同纠纷时,受害方通常会寻求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

在此背景下,债权保全程序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受害方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或其他补救。下面将进一步介绍债权保全程序的定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程序。

债权保全程序的定义

债权保全程序是指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债权保全程序旨在确保受害方获得其应得的合理赔偿或其他救济措施。这些程序可以包括查封财产、冻结资产、禁止被告进行特定交易等。

债权保全程序可以针对买卖合同纠纷的各个方面展开。例如,债权保全程序可以针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以确保受害方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债权保全程序还可以冻结被告的资产,以防止其进行其他交易,从而保护买卖合同纠纷的受害方利益。

债权保全程序的适用条件

债权保全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保全程序适用的条件包括:

  1. 有权债主:债权保全程序只适用于有权对被告主张权益的债权人。
  2. 债权存在争议:债权保全程序适用于债权存在争议的情况,即债权的存在或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
  3. 债务人存在风险:债权保全程序适用于债务人存在风险的情况,即债务人可能会转移财产或逃避法律责任。

当满足以上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权保全程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债权保全程序的法律程序

债权保全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法律程序:

  1. 申请:债权人向法院递交债权保全程序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2. 审查:法院审核债权保全程序的申请,审查证据和辩护材料。
  3. 裁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是否批准债权保全程序的申请。如果批准,法院将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4. 保全措施:法院根据裁定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查封财产、冻结资产等。
  5. 执行:在保全措施期间,法院会继续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解除债权保全措施,并执行最终判决。

债权保全程序的具体法律程序可能会因地区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债权人在申请债权保全程序之前应仔细研究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相关的法律意见。

结论

买卖合同纠纷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问题,债权保全程序则是保护受害方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债权保全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裁定、保全措施和执行等法律程序。债权保全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有权债主、债权存在争议和债务人存在风险。债权人在申请债权保全程序之前应仔细研究当地法律,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九、什么是合意之债?

合意之债是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借贷(包括共同签字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合意之债只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形态之一(或共同债务的选择要件),共同债务并不限于合意。而“共债共签”则要求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则是将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要件。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共债共签”具有排他性性,认为只有共同签字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夫妻合意之债不具有排他性,没有共同签字但用于家事需要的债务,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十、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构成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合同法范畴下,很难有侵权之债。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的受托人,因委托权的行使造成委托人利益的损害,一般还是定性为合同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