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阴阳合同纠纷
一、关于房屋阴阳合同纠纷
关于房屋阴阳合同纠纷的解析与应对策略
房屋阴阳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许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签订了合同,但在交房过程中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这种阴阳合同纠纷给购房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与损失。本文旨在解析房屋阴阳合同纠纷,并提供应对策略,帮助购房者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阴阳合同的定义
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合同。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或中介方往往利用文字游戏、模糊用语等手段,在合同中故意隐瞒或缩水关键信息,让购房者产生错觉。当购房者发现房屋质量与合同约定存在严重差异时,就产生了阴阳合同纠纷。
房屋阴阳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
房屋阴阳合同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类型:
- 虚假户型:合同显示的户型与实际房屋格局不符。
- 质量问题: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相去甚远。
- 面积不符: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明显差距。
- 设施不齐全:合同约定的设施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缺失或质量不达标的情况。
- 违约行为:开发商或中介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
购房者的权益如何维护
在房屋阴阳合同纠纷中,购房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以下是一些应对策略:
- 仔细阅读合同: 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注重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如户型、面积、质量标准等。
- 保留证据: 购房者应保留购房合同、交房验收证明、相关支付凭证等重要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 及时通知开发商: 一旦发现房屋存在问题,购房者应及时通知开发商,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购房者无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维权途径多样化: 购房者可以选择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防范房屋阴阳合同纠纷的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阴阳合同纠纷的发生,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 选择信誉较高的开发商或中介公司,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
- 与开发商签订明确的合同,详细约定房屋的各项条件与规格。
- 在交房前进行全面的验收,对房屋的质量、面积等进行仔细检查。
- 咨询专业律师或房地产顾问,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 与开发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并保留好沟通记录。
结语
房屋阴阳合同纠纷是购房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购房者应当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未来的房产交易中,购房者应格外谨慎,选择合适的开发商与中介公司,以降低阴阳合同纠纷的发生率。
本文所提供的策略和建议仅供参考,购房者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二、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
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的解析与应对策略
南京是一个充满激情和活力的城市,吸引着大量的人口流入。在这个拥挤的都市中,房屋成为人们追求舒适和安全的重要需求。然而,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和信息不对称,南京的房地产市场上存在一些阴阳合同纠纷。这些纠纷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本文将对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什么是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
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开发商或中介方故意在合同中隐藏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使得购房者在交易后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的问题。这种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房屋面积不符:开发商在合同中宣称房屋面积为实际面积,但实际上存在面积缩水的情况。
- 物业配套不符:合同中承诺的物业配套设施未按照约定提供或提供的物业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不符。
- 产权问题:合同中未得到明确约定的产权问题,导致购房者在房产交易后面临产权纠纷。
以上问题仅是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中的部分案例,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的影响
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这种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市场竞争激烈、购房者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
首先,南京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吸引购房者。一些不法商家会在宣传中夸大物业优势,掩盖实际问题。购房者在对房源信息不了解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容易受骗。
其次,南京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也是导致阴阳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监管部门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缺乏足够的监管和约束力。开发商和中介方往往能够以各种手段回避监管,为欺诈行为提供了机会。没有有效的制度和规则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对购房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购房者在实际交付房屋后才发现存在问题,需要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增加了经济负担。同时,这种纠纷也会对购房者的信心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对房地产市场的信任。
应对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的策略
对于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购房者需要采取积极的策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要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确保房屋面积、物业配套和产权等问题与合同约定一致。购房者要谨慎对待宣传材料和承诺,不轻易相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
其次,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与面积、物业配套和产权相关的内容。如果合同中有模糊和不确定的地方,购房者要及时与开发商或中介方进行沟通,并要求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三,购房者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合同的审核和维权。专业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房屋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案例,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支持。购房者可以向维权组织或律师协会咨询,选择有经验和口碑良好的律师。
最后,购房者在遇到阴阳合同纠纷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不要被开发商或中介方的言辞和压力所左右,坚守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争取合法权益。
结论
南京房屋阴阳合同纠纷是一个需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的问题。购房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信息的甄别和合同的审核。同时,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够遏制阴阳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健康秩序。
三、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的不明确或不合法引起的纠纷。买卖房屋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交易,而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约定的依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合同内容的模糊或不当,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合同内容不明确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约定的依据,其内容的明确性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对于房屋买卖中涉及的关键条款,应当明确规定,避免产生歧义。
例如,在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实际面积、使用权、产权证情况、贷款要求等关键事项。如果合同中对这些重要事项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就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
合同内容不合法
合同的合法性是保障房屋买卖双方权益的基础。一份非法合同可能使得当事人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些不法经纪人或者个别买卖方为了获利,可能会故意违法规定,例如虚构房屋情况、强制附加不合理的条款等。当事人应当注意辨别合同的合法性,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违法情况,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解决
如果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发生,当事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纠纷。以下是一些建议:
- 1.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不清楚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权益,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寻求专业意见和帮助。
- 2. 协商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 3. 调解或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考虑申请调解或仲裁,由第三方公正机构来介入解决纠纷。
- 4. 诉讼维权:如果采取上述方式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预防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
预防胜于解决,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发生后的解决过程往往复杂和耗时。因此,当事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加强风险意识,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以下是一些建议:
- 1. 仔细阅读合同:在签署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明确约定各项关键事项,并注意杂项、附加条款等。
- 2. 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买卖房屋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当事人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违法行为。
- 3. 寻求专业协助: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房产经纪人的协助,帮助解决合同纠纷和风险。
- 4. 保留证据和交流记录:当事人应保留与房屋买卖相关的证据和交流记录,以备任何纠纷的发生。
总之,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是一项常见但也较为麻烦的问题,当事人应当加强风险意识,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签署明确合法的合同,全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房屋购买合同纠纷问题
房屋购买合同纠纷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房屋购买合同纠纷问题是相当普遍的。很多人在购买房屋时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合同内容不明确、交付时间延迟、房屋质量问题等。面对这些纠纷,作为买方,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解决房屋购买合同纠纷问题的有效方法。
1. 了解合同条款
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之前,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付款方式、交货日期、房屋质量保证等重要内容。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我们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改,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2. 保留证据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保留证据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保存相应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通信记录等证据。这样,我们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能够向相关方提供确凿的证据,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寻求法律援助
当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找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为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律师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读和评估,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推动诉讼程序。
4. 协商解决
在合同纠纷发生初期,我们应该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通过沟通和谈判,双方可以就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赔偿金额等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可以省去诉讼的时间和费用,更快地解决问题。
5. 仲裁与诉讼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我们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相对较便宜和迅速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诉讼则是通过法院进行的正式诉讼程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我们都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并聘请专业律师代理。
6. 质量保证
在购买房屋时,我们应该明确了解房屋的质量保证条款。如果在交付后发现了质量问题,我们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或补偿。如果卖方无法履行质量保证义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7. 寻求第三方评估
为了确保我们购买的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我们可以寻求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帮助。他们会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测,提供客观的评价报告。如果评估结果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我们可以与卖方进行协商,要求相应的修复或赔偿。
结论
房屋购买合同纠纷问题是我们在购买房屋时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保留相关证据,寻求法律援助,优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我们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并尽可能利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服务。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卖之后需要过户,在房屋过户的时候卖方与买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一旦纠纷发生之后就要去解决,而在这个时候很多人对解决纠纷没有任何的想法,也不知道怎么样做。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浙江的柳玲云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律师。
六、房屋购买合同纠纷诉讼期
房屋购买合同纠纷诉讼期的相关法律原则
房屋购买合同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当房屋购买合同出现纠纷时,各方应了解相关法律原则,并根据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重点介绍房屋购买合同纠纷诉讼期的相关法律原则。
1. 诉讼期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购买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限一般为两年。这意味着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买卖双方对于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有两年的时限进行诉讼。
诉讼期限的起算时间
房屋购买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限起算时间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纠纷发生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买卖双方明确发生纠纷的时间开始计算。
延长诉讼期限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房屋购买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限可以延长。例如,当买卖双方通过调解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时,诉讼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2. 诉讼期限的重要性
诉讼期限对于房屋购买合同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在诉讼期限内,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的赔偿或解决方案。
逾期诉讼的风险
如果买卖双方在诉讼期限内没有采取行动,即逾期申请诉讼,则可能面临诉讼权利的丧失。逾期诉讼会导致法院不受理案件,买卖双方将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保护诉讼权利的措施
为了保护自身的诉讼权利,买卖双方应当密切关注纠纷发生的时间,并在诉讼期限内及时采取诉讼行动。此外,也可以选择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3. 诉讼期限的计算方式
房屋购买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限计算方式较为简单。一般来说,诉讼期限从纠纷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期日包含在诉讼期限内。
适用法律规定的原则
诉讼期限的计算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买卖双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诉讼期限的计算方式正确无误。
特殊情况的计算方式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期限的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另外的诉讼期限,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此,在具体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需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确定诉讼期限的计算方式。
4. 提前预防合同纠纷的措施
为了避免房屋购买合同纠纷的发生,买卖双方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认真审查合同条款
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对合同条款存在疑虑,可以与对方协商修改或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应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凭证、房产证等。这些材料可以作为日后解决纠纷时的重要证据。
了解法律法规
买卖双方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与房屋购买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在纠纷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总结
房屋购买合同纠纷诉讼期的相关法律原则对于买卖双方维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纠纷发生时,买卖双方应了解诉讼期限的规定,重视诉讼期限的重要性,并遵循法律规定正确计算诉讼期限。同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通过以上的努力,买卖双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促进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
七、房屋购买的合同纠纷管辖
房屋购买的合同纠纷管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迅猛,房屋买卖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房屋购买中常常出现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合同履行问题等。在处理房屋购买合同纠纷时,合适的管辖权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什么是合同纠纷管辖权?
合同纠纷管辖权是指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权属于哪个法院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 合同约定的管辖权
- 按照法定规定确定的管辖权
- 根据涉及的标的物所在地的管辖权
- 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
- 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权
对于房屋购买的合同纠纷,其中最常见的管辖权有两种,即按照涉及房屋的标的物所在地的管辖权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权。
按照涉及房屋的标的物所在地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房屋购买的合同纠纷,如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法院可以根据涉及房屋的标的物所在地的管辖权来进行审理。这是一种常见的管辖方式,也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一种方式。如果房屋所在地是在某个地方,那么该地的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减少争议,因为法院的管辖权是根据房屋所在地来确定的,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同时也方便了当事人的起诉,因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地方起诉。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根据房屋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可能会导致争议。比如,如果买卖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那么根据房屋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可能会对其中一方不利。此外,如果房屋所在地有多个法院,那么买卖双方可能会争议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权
另一种常见的房屋购买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在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利益来选择具体的管辖法院。如果买卖双方双方在同一个城市居住,那么可以约定由该城市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样可以减少争议。
然而,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如果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房屋所在地的法院不一致,那么可能会增加当事人诉讼的成本和风险。此外,如果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具备管辖权,那么可能会导致诉讼无法进行。
如何确定适当的管辖权?
在处理房屋购买合同纠纷时,买卖双方应该仔细考虑选择适当的管辖权,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
首先,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权。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可以商议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这样可以避免管辖权不清的问题,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
其次,买卖双方也可以根据房屋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房屋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是一种比较常见和容易确定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地方起诉,减少起诉的成本和风险。
总之,房屋购买合同纠纷管辖权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权,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来明确管辖法院,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八、租赁房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租赁房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协商: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协商是最直接、最经济、最快速的解决纠纷方式。
2. 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邀请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人员(如律师、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等)协助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析利弊,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4. 诉讼: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失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
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应考虑纠纷的性质、金额、证据等因素,以及当事人的成本和收益。建议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九、房屋赠与合同纠纷哪个律师专业??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多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4)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名称: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争议点】
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河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河与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河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未支付购房款,主张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董某因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民终3286号
【争议点】
董某因与胡某房屋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7年8月16日,胡某与董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332800元,将涉案房屋卖给董某。2017年8月28日,董某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董某至今未支付房款。现胡某以董某未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不排除胡某有将涉案房屋给予董某的想法,胡某未能证明实为遗赠抚养,董某亦未能证明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即董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董某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是至今未支付购房款,且其不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胡某现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是赠与。董某关于涉案房屋为赠与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胡某以董某不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案例名称:付某2、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民申6046号
【争议点】
付某2、付某因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付某2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以及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对应《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付某2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并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付某,属于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付某2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付某2所持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 对应《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故付某2所持有权撤销赠与条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付某2所持已尽到抚养义务、付某生活能得到充分保障等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四:
夫妻双方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房屋赠与的,子女以在一年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民再36号
【争议点】
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因撤销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徐某玲为徐某启、任某芝的女儿,在父母年老病弱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徐某启、任某芝作为父母,亦可以随时向女儿徐某玲提出赡养要求。因徐某玲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6月徐某启、任某芝以徐某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其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未超出法定除斥期间,二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无不当。徐某玲以其自2008年以后就不再与父母往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0年在其父母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时,其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徐某启、任某芝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高某峰与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民终381号
【争议点】
高某峰与高某、秦某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高某峰主张高某在未清偿高某峰借款且无其他偿还保障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损害了高某峰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的行为。根据本案证据,高某在婚前因购买及装修涉案房屋向高某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在高某与秦某登记结婚后,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即高某峰所称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对高某峰负有债务,高某同意将秦某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属于无偿转让其财产,并无不当。关于高某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高某峰造成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某峰与高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形成于高某与秦某结婚前,属于高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相关借款用于购买和装修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高某与秦某结婚后,由高某与秦某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高某对高某峰所负涉案债务系用于高某与秦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高某与秦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认定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的行为并不会对高某峰的债权造成损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峰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小结 ·
房屋赠与多出现在亲属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由于其与普通赠与相比,具有人身法与财产法的结合性,赠与动机具有独特的伦理性,导致此类的房屋赠与案件审理时必须兼具情理与法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房屋案件中,对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其二,夫妻双方将其房屋赠与子女后,可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子女以在一年以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同时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其四,《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庭判决吗?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标的额比较小,在实务中通常会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因此根据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要求,一般会当庭判决。
假如房屋租赁合同标的额比较大,通常会选择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会当庭判决,一般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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