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投资的特点?
一、房产投资的特点?
投资金额大,流动性差,综合考虑的因素(房产政策、经济因素、人口增量、地段、户型、楼层、朝向、配套、物业等),投资周期长,变现较麻烦,各种税费影响投资收益等。
二、房产合同纠纷可联名起诉吗?
可以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三、如何投资房产快速赚钱?
投资房产有多种方式:
1.资金量大,可做房产开发,市场调研——拿地——设计——施工建房——卖房——收回资金。
1.资金中等,选择有升值潜力的楼盘,买进,持有,等房价上涨后卖出。
3.买进有出租潜力的楼房,专出租,赚租金。
四、定州房产可投资么?
现在不能了,定州放假已经到天花板了,剩下的只有降了
五、房产投资成本包括哪些?
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十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暂定资质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不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
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前列书面意见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领取开发项目手册。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减缴、缓缴、免缴。
第二十条 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进度,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实行代建制或者项目法人制,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除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以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未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转让、出租公用设施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和开发主管部门对开发期限的书面意见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发项目转让,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项目转让后,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并自转让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后二十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报告提供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房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应当使用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大型设施设备更换等内容。合同实行实名制,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册。商品房使用手册应当包括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非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订立代理销售合同。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有关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不得发布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开发统计资料的;(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销售商品房时,不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02-19
六、房产投资有哪些分类?
房地产投资是一项复杂的、收益和风险共存的经济活动。房地产投资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并给投资者带来较大风险。在房地产投资活动中,投资者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类型。从房地产投资形式来说,房地产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七、投资房产的前景如何?
越来越没前途了。高层“房住不炒”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了,再加上现在的经济形势真是挺差的,该买房大都已经买了,所以房地产没前景了。
八、瓴域投资集团有没投资房产项目?
有投资房产项目。因为瓴域投资集团是一家综合性投资机构,除了股权投资、并购等领域外,也涉足了房地产领域,例如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均有投资房地产项目的案例。此外,瓴域投资集团还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特别是在美国等国家也积极布局房地产领域,可见其在房地产投资领域的投资布局非常广泛。延伸阅读: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开始将目光投向了房地产领域。瓴域投资集团在房地产投资领域的布局,也是市场发展趋势和企业发展需要的体现。
九、公司投资房产和个人投资房产的成本区别是什么?
以公司名义买房在购房环节的税费不高且手续与个人投资买商品房交易无太大差别,只是提供的资料不同。
但一旦房子转手,就必须缴纳高额税费,公司转让房产需缴纳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费率为:要征差额5%的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共5.6%);自行去地税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全额的0.5%)及企业所得税(差额25%)。
例如交易未满5年、面积100平方米、200万元购入300万元卖出的二手房为例,分别计算公司交易以及个人交易的区别。
若仅计算该套房屋的盈收所得,企业应缴纳25%的所得税即25万元,包括其他交易费用,企业共需缴纳289350元。而个人的交易税费为132350元,足足高出157000元。
并且,一旦房产列为公司固定资产,就需要每年列入财务报表计算折旧。
一旦公司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房产有可能被抵押、变卖等来弥补欠债损失。公司投资房产和个人投资房产的成本区别是:
1:公司投资房产和个人投资房产提供的资料不同。详细:公司转让房产需缴纳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费率为:要征差额5%的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共5.6%);自行去地税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全额的0.5%)及企业所得税(差额25%)。
一旦房产列为公司固定资产,就需要每年列入财务报表计算折旧。
一旦公司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房产有可能被抵押、变卖等来弥补欠债损失。个人投资房产《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所以个人投资房产会便宜许多。
十、如何看待英国的房产投资?
英国地产发展:百年房地产见证四轮快牛,即使脱欧了,预期还会再红100年。
(一)英国房价百年上涨888倍,共经历四轮快牛
国房价长期上涨,大幅跑赢通胀。
1917—2017年,英国名义房价指数上涨888倍,年均涨幅达7%。
同期,CPI上涨48倍,年均涨幅为4%。
英国房价涨幅显著跑赢其他主要发达经济体。
1970—2017年,英国名义房价指数上涨52.8倍,明显高于同期意大利、法国、美国、德国分别为33.9、16.1、12.5、2.3倍的涨幅。
伦敦等主要大城市涨幅更突出。伦敦是英国政治、经济、文化、金融中心,伦敦以0.65% 的土地占比,承载了超过20%的总增加值和13%的人口,房价涨幅领跑全国。
1995—2018年, 伦敦房价累计上涨540%,年均涨幅8.4%,明显高于全国308%和6.3%的水平。
同期,剑桥、牛津、曼彻斯特、卡迪夫等大城市年均涨幅分别为7.9%、7.6%、7.4%和6.4%,也都高于全国水平。
近100年,英国房价除了实现888倍的累计涨幅,还经历过四轮房价快涨、大涨的“快牛”行情。
英国房价在短暂的趋稳或下跌之后总是重新上涨。
2017年,英国名义房价指数较次贷危机前最高点的2007年累计上涨了20%,实际房价已接近历史高点。
(二)居民购房压力普遍较大
房价收入比在主要欧洲国家中明显较高。
按中位房价和中位收入计算,1977—2017年,英国房价收入比从3.3提高到6.1,普通家庭的购房难度持续提升。按三口之家购买100平方米住房所需年限计算,英国房价收入比在主要欧洲国家中最高,2017年达5.9。
租金收益率处于国际中等偏低水平。2017年,英格兰租金收益率为3.5%。主要大城市中,伦敦为3.2%,利物浦为3.3%,同欧美、大洋洲国家的大城市相比处于中等偏低的水平。
购房压力较大是城市和乡村居民共同面临的问题。从1/4分位数计算的房价收入比看, 2017年,英格兰整体房价收入比为9.1,其中,主要乡村区域房价收入比为8.6,剔除伦敦后 的主要城市区域为7.4,并无显著分化。
房价高涨导致居民置业年龄延后。
1990—2017年,英国购房贷款者中,25岁以下居民的占比从19.6%下滑至7.4%,首次置业贷款中,25岁以下居民占比更是从30.0%下滑至13.9%。年轻人更加依赖父母,选择合住。1996—2017年,20~34岁人口中,与父母同住的群体从268万人增长到339万人,占比由21%上升至26%。
预计到2020年,30岁人群中拥有住房的比例将降至约25%,而目前即将退休的一代人中,在其30岁时拥有住房的比例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