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证的作用?
一、金融票证的作用?
一)结算职能
结算职能是票据的基本职能。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要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而票据就可以充当这种支付工具。尤其是在支付金额较大时,
现金支付既不安全又不方便,使用票据支付就成为人们最好的选择。债务人向银行购买一张汇票,寄给债权人,债券人凭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一定金额票款,从而结清双方债权债务。
二)信用作用
信用作用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票据本身是无价值的,结算作用以及其他作用的发挥,是由于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兑人按票面规
定履行材款义务。票据的这种信用作用促进了票据在结算中的流通转让。例如某项商品交易约定交货后一个月付款。买方可以向卖方开立一个月期付款的本票,则买方一个月期付款的信用就以本票来代替。
(三)流通作用
票据可以经背书从前手转让给后手,并且可以多次背书转让。背书人对票据负有担保付款的义务,背书次数越多,票据负责人越多,票据招保性越强。由于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因而票据在市场上广泛流通,成为一种流通工具,从而节约了现金的使用,丰富了流通手段。
(四)汇兑作用
随着商品贸易、劳务交换和旅游贸易的日益频繁,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的货币兑换和转移资金成为一种迫切需要。由于直接运送现金很不方便,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在甲地将先进转化为票据,再到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
(五)融资作用
融资作用是对未到期的远期票据进行贴现和再贴现,持省者通过卖出票据而获得现金。此外,持有者还可以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融资。
二、金融票证有哪些?
金融票证主要包括三票一证: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但增值税发票是完税证明,不属于金融票证。金融凭证是指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金融凭证与金融票证的区别?
金融凭证和金融票证是两种不同的金融工具,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定义:金融凭证是一种证明持有人对某种金融资产或权益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凭证。而金融票证是一种证明持有人对某项具体货物或服务的所有权或者收益权的凭证。
资产类型:金融凭证一般涉及到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而金融票证则主要是针对商品交易中的现货、期货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流通性:金融凭证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和流通,而金融票证一般只能在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进行转让和流通。
货币属性:金融凭证一般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而金融票证则不是。
发行主体:金融凭证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上市公司、政府或其他金融机构,而金融票证则由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商发行。
总体来说,金融凭证主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拥有某种金融资产或权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益,而金融票证则是证明持有人对某项具体货物或服务的所有权或者收益权。
四、金融票证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 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 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银行对账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
银行对账单不属于金融票证,他仅仅具有银企对账的功能,但一般来说,银行对账单是企业财务档案。
六、金融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89条“借款合同纠纷”,包括: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最常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导致的纠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称“《解释》”)施行以后,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带来较大的变化和影响。本文以金融机构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主题,对《解释》中重点章节的变化及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梳理。
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一个民事案件的性质,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
八、伪造金融票证取保候审后会怎么判吗?
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缓刑。
九、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信用卡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伪造信用卡罪都是犯法的,但是伪造金融票证的罪过比信用卡要高一点。
十、金融合同纠纷被告败诉怎么处理?
可以有以下方法供参考:
方法一:如果认为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不正确,导致的法律适用也不正确的话,可以选择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或者改判;
方法二、如果对判决书的事实和法律认定部分均没有异议的话,则与原告协商,积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