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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

合同纠纷 2024-12-20 15:23

一、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二、劳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的解决与处理,以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三、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四、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摘录)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承揽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六、信托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一、信托合同的定义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二、信托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一) 解决合同纠纷,通常应该积极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仲裁无法解决,然后再提起诉讼。

合同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合同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注意诉讼管辖,注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七、钢管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1)以书面的形式申请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2)如调解成功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3)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强制搬迁,如不搬迁,则出租方可以诉讼解决。

八、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外,供电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供电。

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合意,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

本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供用电合同中,按照约定供电,具体是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供电。

九、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定。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 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别的委托。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十、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合同纠纷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常见案件类型,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合同纠纷的判决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的统一规范。它没有立法效力,但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对于解决具体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起到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文对合同纠纷的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这些解释旨在明确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和适用规则,保证司法公正和统一裁判尺度。

相关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对合同法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包括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履行义务、合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债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适用于合同纠纷中涉及金融债权的案件,对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和合同履行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意见 这个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举证要求、判决执行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1. 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使司法裁判更加公正和合理,避免了因裁判尺度的不一致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2. 统一裁判尺度 司法解释规范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确保了全国各级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一致的,减少了裁判结果的差异性。

3. 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减少了争议和争议的范围,加快了审理的进程,提高了司法效率。

司法解释的适用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和律师往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辩护。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司法解释并不适用,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1. 自愿原则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意图订立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存在强制订立或者违背自己意愿而订立合同的情况。

3. 诚信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以虚假陈述、恶意搬弄是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的权益。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统一了裁判尺度,提高了司法效率。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仔细研读和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合理运用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