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一、如何理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如何理解擅自使用? 解答:对于未完工程的擅自使用,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适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即擅自使用,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二)擅自使用的界定 未经验收不得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但实践中仍然屡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为追求经营利益,不待验收即投入使用;也有建设单位故意拖延验收以逃避竣工付款责任的。至于何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擅自使用应该符合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擅自使用应该是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二、劳动保障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的解决与处理,以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四、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五、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摘录)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承揽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七、信托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一、信托合同的定义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二、信托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一) 解决合同纠纷,通常应该积极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仲裁无法解决,然后再提起诉讼。
合同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合同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注意诉讼管辖,注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八、钢管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1)以书面的形式申请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2)如调解成功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3)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强制搬迁,如不搬迁,则出租方可以诉讼解决。
九、第十三条校规鬼故事
在大学校园里,总有一些校规和传说让人津津乐道。第十三条校规和校园中的鬼故事就是其中之一。这个校规是许多学生们心中的禁忌,而鬼故事则让人胆寒不已。
第十三条校规
第十三条校规,作为这所大学的一项重要规定,一直以来都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根据校方的解释,这个校规出自于一位曾经在这所大学任职的教授的创造,教授据说是一位研究神秘学科的专家。
校规禁止学生在午夜时分进入校园,尤其是进入第十三号楼。据说,午夜时分校园会变得异常安静,似乎笼罩着一层神秘的氛围。而第十三号楼则被大家认为是最神秘的地方,众多鬼故事都与其密切相关。
校园鬼故事
有许多关于第十三号楼的鬼故事在校园中流传。有人说在午夜时分,会看到一个身穿白衣的女子在楼道中徘徊。还有人说,在第十三号楼的地下室里住着一个厉鬼,他会折磨那些不守校规的学生。
校园中的故事还包括了其他一些禁忌。据说,有个叫做"被遗忘的湖"的地方存在着一个诡异的传说。相传,在湖中居住着一个凶狠的水怪,只有勇敢的人才敢去探险。
还有一个故事是关于校园的钟楼,据说在特定时间里,钟声会突然响起,而且听说,只有真正的勇士才能靠近那座钟楼。
校园传说的影响
这些校园鬼故事不仅仅是娱乐,它们对校园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很多人会遵守第十三条校规,不敢在午夜时分踏入校园。同样,传说中的湖和钟楼也成为人们心中的神秘之地。
这些传说给校园增添了一份神秘和浪漫的氛围。许多学生会齐聚一堂,讨论校园中的传说和鬼故事。这种共同的兴趣也促使学生们更加团结,并加深了他们对校园的归属感。
校规的目的和争议
尽管第十三条校规非常神秘,但校方和教职员工一直坚信它的存在和必要性。校园的安全和秩序是他们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他们认为,禁止学生在午夜时分进入校园可以保持校园的安宁,防止不必要的事故和损失。
然而,校规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些学生认为这是一项不必要的限制,他们认为校方应该给予学生更多的自由。而且,他们怀疑校规和鬼故事背后是否存在更深层次的意义。
结论
第十三条校规和校园中的鬼故事给大学校园增添了一份神秘和浪漫的氛围。尽管校规存在争议,但校方和教职员工认为它是为了保障校园的安全和秩序。而鬼故事则成为学生们共同的话题,增强了他们的团结和对校园的归属感。
十、刑法第十三条?
根据《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