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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仲裁是一裁终局吗?

合同纠纷 2024-12-08 22:28

一、九级工伤仲裁是一裁终局吗?

九级工伤仲裁不一定是一裁终局,申请人如不服笫一次仲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因为一裁的话防止显失公平,对受害者心里再次受到伤害,所以不能一裁终局的。

二、深圳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条件?

1劳动者对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三、劳动仲裁一万内一裁终局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但针对这个规定,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都理解为,“一裁终局”要求仲裁裁决支持的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当地月最低平均工资的12倍。这种理解导致一段时间出现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颁布施行后,此类现象才得以统一。

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四、仲裁不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结果具有终局性。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核心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五、劳动仲裁为什么不能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当然是可以一裁终局了,只是劳动仲裁之后,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但这并不能表明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所裁决的结果一般是针对于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能体现出一裁终局的效果,因为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是不能够提起诉讼。

六、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好处与坏处?

仲裁的主要优缺点

优点: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缺点:自愿性(除劳动仲裁)——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

诉讼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

七、什么是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仲裁的一裁终局有什么局限性?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模式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如果全部程序走下来,耗日持久,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精神上、时间的煎熬。而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一是仲裁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九、劳动仲裁一裁终局被撤销的可能性?

劳动仲裁一裁被撤销一般没有这个可能。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实行终局制,是经过仲裁双方对争议达成一致且无异议,争议事项消失,仲裁机构才出具仲裁书,只要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做出的裁决书是不可能被撤销。除非仲裁机构违法办理,才有被撤销的,再无别的可能。

十、一裁终局制度利与弊?

利是节约司法资源

弊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进一步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