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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合同纠纷 2024-12-07 14:42

一、怎样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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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身受用法律检索:实操案例拆解核心秘技。

当下的法律市场,简直是人才济济。在一线城市,国外名校毕业的LLM一抓一大把,国内知名院校毕业的法学生更是多得数不过来。如此饱和的市场中,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具备什么才能从法律人大军中脱颖而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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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得和大家谈谈一个被大家严重忽视了的技能——法律检索。掌握正确的法律检索方法,对法律人的学习和工作来说,都太太太重要了。

看别人拿着检索软件,一分钟就能搞定各种案例检索报告、法官数据分析,玩到溜得飞起,用不了多久就能整合所有相关信息,做到知己知彼。再看自己,在法海书山中不知道从何下手,裁判文书网+百度,找了一天也没找全想要的信息。

为什么有的人和你花同样甚至是更少的时间学习,成绩就是比你好?有的人工作时间比你短,却能拿到比你高出很多的薪水?因为别人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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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花五个小时去做的事情,别人可能五分种就能搞定,余下的时间,别人可以继续去学习去提升自己。

都说律师的成功不是来自学历和天赋,而是技能,空有知识而缺乏法律技能的律师,很难成为优秀的职业律师。

法律检索早已经是律师的必备技能,如何利用大数据的力量,在海量的知识里快速、准确、全面地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已经成为每一位法律人不可忽视的问题。

其实法律检索哪有那么难呢?答案就在那里,只不过被散落在巨大的信息海洋中,法律检索的价值就在于去探索和发掘,将零散的知识以科学的体系重新组合并重构。

而检索说“难”也就三个痛点:

1.“不会查”:对检索工具知之甚少,望着搜索栏一片茫然、漫无目的地随意输入关键词,最终也检索不到跟案件有关的信息。

2. “查不到”:掌握了一些检索的工具,但只能凭感觉从网页中截取看似有用的部分“交差”,无法形成全面的检索思路和检索报告。

3.“查不对”:法律研究时把握不准案件核心问题,导致效率低、花了好多天得到的结果却与案件并不相关。

例如一项看起来简简单单的法律调研,对于律师而言,可能需要去检索法律法规、相似案例、专业指引,要从大脑、电脑、网页、微信、邮箱、笔记本、书籍等信息载体去搜罗海量数据,并从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

没有一个强大的法律检索能力,律师的一天可能始终在艰苦卓绝的搜索中捱

二、银行合同纠纷法律分析?

银行合同纠纷一般容易发生在当事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发生。银行合同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当事人为了保证能够如期偿还借款为银行提供固定资产的抵押。一旦当事人逾期还款,银行可以直接申请拍卖相关资产偿还借款。

三、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的意义?

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有利于做到民众普法 ,增强每个公民知法 守法 懂法的社会意识 ,懂得哪些事是法律规定不可以干的 ,哪些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和权利 , 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敬畏法律意识 ,做到知法守法 ,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

四、法律专业知识讲座视频哪里有?

司考吧里有很多关于法律专业知识讲座视频,这也是一个很大又正规的法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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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修法律?

建筑装饰、装修法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修业的发 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 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 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 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 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 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 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运输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到第七百八十七条是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例如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八、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

步骤/方式1

装修装饰合同产生纠纷可以私下和解进行解决,

步骤/方式2

和解不成,可以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

步骤/方式3

协商不成,可以根据装修装饰合同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

步骤/方式4

仲裁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装修装饰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装修合同纠纷相关法律

装修合同纠纷相关法律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装修行业也迅速发展。然而,由于装修工程的复杂性和合同关系的多样性,装修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对于业主和装修公司而言,了解装修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介绍一些与装修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

装修合同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装修合同是业主和装修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装修工程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装修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 合同的当事人:即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
  •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明确装修工程的具体要求,包括施工范围、工期、质量要求等。
  • 合同的报酬:即业主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时间:约定施工工地和装修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 合同的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合同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 合同的解决纠纷方式: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 合同的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必要的合同条款。

了解和遵守以上规定,对于装修合同纠纷的预防和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

装修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当装修合同发生纠纷时,业主和装修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 谈判: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就合同纠纷进行谈判,寻求共识并达成和解。
  • 调解:如谈判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 仲裁:如果谈判和调解都未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委托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的仲裁。
  • 诉讼: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判决。

在处理装修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尽量保持沟通和协商,并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此外,还应注意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的特殊约定,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时限。

装修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为了尽量避免发生装修合同纠纷,业主和装修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 选择信誉度高的装修公司:事先了解装修公司的信誉度、资质和口碑,选择有经验且信誉良好的装修公司。
  • 签订详细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装修工程的具体要求和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 支付方式和阶段性验收:合同中可以约定装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阶段性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款项支付的协调。
  • 保留相关证据:在装修过程中,保留好与装修合同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施工照片等,以备纠纷发生时使用。
  • 咨询专业人士:如有装修合同纠纷的疑问和问题,及时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策略。

通过以上防范措施,可以降低装修合同纠纷的发生概率,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装修合同纠纷是装修行业中常见的问题,对于业主和装修公司而言,了解装修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了解装修合同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并掌握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和防范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十、金融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89条“借款合同纠纷”,包括: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最常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导致的纠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称“《解释》”)施行以后,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带来较大的变化和影响。本文以金融机构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主题,对《解释》中重点章节的变化及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