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
一、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
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是中国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石。农村承包制度于1980年代初开始实行,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下,农民可以获得农田承包权,以及对农田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一制度在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承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权的归属和保护。根据该法律规定,中国的农村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可以通过承包方式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农民通过土地承包权,可以安心种植、经营,获取相应的农田收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农民承包土地后可以自由选择种植作物、经营模式,并享有经营收益。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对于农民来说非常重要,它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稳定使用和经营,增强了农民的投资积极性。
经营权
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还赋予农民农田的经营权。农田的经营权包括农田的种植选择、养殖、农机具的使用等。农民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种植作物,并自主制定农田经营计划。
经营权的赋予使农民能够在农田经营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增强了农民的创业能力和经营决策能力。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经营方式和作物结构,提高农田的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收益权
根据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农民还享有农田收益权。农田的收益包括农民从经营农田所获得的农产品收入、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等。
农民通过农田承包权和经营权获得的收益,不仅可以保障自身的生活需求,也可以用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增加收益,农民可以扩大农田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处置权
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还确保了农民对农田的处置权。农民有权将承包的土地转租、转包、合作经营等。根据农村承包制度的发展,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土地流转市场,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市场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
农民拥有农田的处置权,意味着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和个人意愿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这为农民增加了土地流转市场的收益来源,同时也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承包权的继承和转让
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还涉及到承包权的继承和转让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田承包权可以通过继承和转让方式进行流转。
对于承包权的继承,一般是由农民户口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农田承包权。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亲属房地产,保持农田的稳定经营和有效利用。
对于承包权的转让,农民通过承包权转让可以将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转让给他人。这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也为农民提供了另外一种增加收益的途径。
在规定的手续和程序下,农民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承包权的继承和转让。
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些权利的保护和赋予,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动力。
同时,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和调整。在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农村承包制度需要与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衔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农民作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应当在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下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田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农村承包制度的研究和监管,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哪个律师好?
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混乱,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都不清晰,很容易造成土地纠纷。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三、车辆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2)仲裁,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后,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
2.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
四、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析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当前农村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作社管理等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本文将就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进行详细的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一、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 合同约定不明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往往由双方自行起草,缺乏专业性和明确性,容易出现模糊不清、不完整甚至漏洞百出的情况。
- 权利义务不平衡。在一些情况下,承包方相对于村集体或合作社的权益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约定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 违约行为频发。由于农村地域广阔,信息传递不畅,一些农民承包方的违约行为时有发生,给土地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 土地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热点问题,一些农民承包方在土地转让环节可能存在过度限制、过分牟利等问题。
二、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对于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友好协商解决。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变更等方式达成一致。
- 仲裁机构介入。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可以选择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
- 诉讼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和仲裁仍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三、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以下列举一个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背景:甲方村集体与乙方农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了土地承包期限、承包面积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纠纷焦点:甲方村集体认为乙方违约未按约定面积种植,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乙方农民则称因自然灾害使得种植面积减少,要求甲方村集体按实际情况履行合同。
解决方案:双方经过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辩意见后,最终达成协议:甲方村集体允许乙方农民按实际情况履行承包合同,但乙方需补偿甲方村集体因未按约定面积种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四、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 合同约定明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面积、种植方式等关键事项,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 合同公正性。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避免权利义务不平衡的情况。
- 及时沟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整。
- 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纠纷。
五、结语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解决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农村土地制度等多个方面。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五、农村承包土地确权规定全文?
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一定挂钩。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
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
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5、现场指界
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
六、农村林地承包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还有规定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承包林地的农民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如承包人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院怎样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约定目的或者实现约定目的的可能性明显降低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乙方私自毁林来种植经济作物,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约定目的,甲方可以考虑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之前,甲方应该先与乙方进行沟通,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并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如果乙方拒绝停止违约行为,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合同之前,甲方应该仔细查看合同中解除合同的约定,以及可能涉及到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支付问题。同时,甲方也应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农村宅基地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如何处理,首先要看是单纯由合同引发的交付或者金额款项等问题,还是由此引发的所有权属纠纷、使用权属纠纷。如果仅仅是交付或金额款项等问题,可以直接采取诉讼的途径解决。但如果是所有权属纠纷、使用权属纠纷,就要先由政府裁决,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您完善自己的问题,或者直接电话、私信联系我们,我们将会给您提供进一步的解答。
九、农村建房承揽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起诉到法院。这个事可能涉及两种关系,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你为了修房你买好了材料,找了水泥工,瓦工,木工等等过来,听你指挥进行修缮。承揽关系是指你为了修房,找到某一个人或者某个施工队,让他们修好房子,方法用料全都不管,交由他们负责,你只负责验收,不管过程。
如果是承揽的话,施工队或者施工人员有资质的,你基本没啥责任,但是据我所知修缮好像没有修缮房屋这种资质,即使有,农村基本也不会找有资质的,一般找乡亲邻里干干。这个时候你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不会太大,应该不会超五成。
如果是雇佣的话,你是肯定要承担责任的,而且就算扣除死者自己的责任份额,一般也是会分配五成以上的责任给你,大概七八成的情况比较多。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是根据各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计算出的,每个地方不一样。
十、农村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关于农村承包地的收回,具体规定如下:1.国家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承包土地。2.国家依法实施征地拆迁,有关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到期、合同终止等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承包土地。3.承包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包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或者承包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国家可以收回承包土地。4.在特殊情况下,如防止土地荒地化、环境恶化等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承包土地。总之,国家收回承包土地的原则是依法依规,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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