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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是否是终审判决?

合同纠纷 2024-12-02 06:49

一、二审判决是否是终审判决?

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定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即终审判决。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我国有三种方式纠正:

一、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要求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要求人民法院再审;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

二、施工合同纠纷终审判决

施工合同纠纷终审判决 - 专业全面的法律分析

施工合同纠纷终审判决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约定,它是建筑工程各方之间权益关系和责任范围的明确体现。然而,在施工项目中难免会出现意见分歧和纠纷。当施工合同纠纷进入终审阶段,终审判决对各参与方的利益至关重要。本文将对施工合同纠纷终审判决进行专业的全面分析。

纠纷的背景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纠纷的背景情况。此次纠纷涉及的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和业主签署,旨在完成一座高档住宅楼的施工工程。然而,在工程进展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多次分歧和争论。其中最主要的争议点包括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款项支付等。

终审判决

经过多个阶段的审理和上诉,此案件进入了最高法院的终审阶段。终审判决在综合考虑各方的证据和辩论意见后,作出了以下决定:

  • 建筑公司在工期延误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并赔偿业主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 业主对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的指控不成立,工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
  • 工程款项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业主无合理拖欠或拒付工程款项的事实。

终审判决的结果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公正和正义的体现。建筑公司对于工期延误承担了责任,并且在纠纷解决后,双方还可以继续保持合作关系。业主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并确保了工程款项的支付。

判决的影响

施工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的结果对于类似案件和行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此次终审判决对于类似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范例。各方可以参考终审判决中的理由和判决结果,就类似争议点进行辩论。这有助于提高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终审判决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对工期延误责任的明确和追究,可以推动建筑企业加强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工程按时交付。

此外,终审判决还对于业主和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项内容,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这有助于建立互信和友好的合作关系。

案件启示

此次施工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项权益和责任,降低后期纠纷的可能性。此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解决分歧和争议,避免问题的扩大化。

其次,在面临纠纷时,双方应积极采取调解和诉讼等手段解决争议。尽早解决纠纷不仅有利于双方关系的修复,也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最后,各方在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中应依法行事,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依法维权不仅是一种维护个人权益的手段,也是对整个法制建设的支持和贡献。

总结

施工合同纠纷终审判决是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重要环节。通过专业的全面分析可以发现,终审判决在综合各方利益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维护了公正和正义。对于案件的影响和启示也值得广大业主和建筑公司的深思和参考。

建筑工程市场的稳定和健康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法治的落实。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各方应当秉持诚实守信、互信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推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三、二审为什么为终审判决?

我国审判制度采是“二审终审制”的法律依据为《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因此,对县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县一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对二审判决不服,只能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申请再审。如果你的案件是在一审判决书写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显然是错误的,如果不是笔误,那就是程序违法,这样,该判决书就是无效文书。

但是,不包括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就是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下称小额诉讼制度),它具有快速化解纠纷、节省审判资源

四、股权合同纠纷判决北京

股权合同纠纷判决北京

近年来,中国市场的蓬勃发展在各个领域都引发了一系列股权合同纠纷。特别是在北京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股权合同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本文将重点讨论股权合同纠纷的判决和解决方法。

背景

股权合同是一种约定了股东之间权益和义务关系的合同。股权合同的签订可以为公司和股东提供明确的责任和权益,但也可能引发纠纷。股权合同纠纷通常包括公司资产分配、股权转让、股东责任等多个方面。

尽管股权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但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法院介入做出判决。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众多,因此股权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

股权合同纠纷判决

股权合同纠纷的判决旨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在北京,股权合同纠纷的判决通常由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裁决。

在判决股权合同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合同条款:法院会仔细审查股权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
  •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对于股权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 股东行为:法院会对股东之间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证据材料:法院将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财务报表、公司文件等。
  • 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法院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对股权合同纠纷进行判断。

股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除了法院的判决外,股权合同纠纷还可以采取其他解决方法。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法:

  1. 和解: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和解协议解决争议。和解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2. 调解:可以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调解来解决争议。调解通常更为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双方的利益。
  3. 仲裁: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可上诉。
  4. 诉讼:在一些复杂或严重纠纷的情况下,股权合同纠纷可能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来解决。

各种解决方法各有利弊,选择适合的解决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小结

股权合同纠纷的判决与解决方法在北京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中国市场的发展,股权合同纠纷的数量将不断增加。结合合同条款、公司章程、行为调查、证据材料以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法院将做出公正的判决。

除了法院判决外,双方还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有助于减少成本、保护合作关系。尽管解决股权合同纠纷的过程可能会复杂,但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法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股权合同纠纷判决与解决方法的透明、公正决定着北京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各种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相信未来股权合同纠纷的解决将更加成熟、高效。

五、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吗?

所谓民事诉讼的上诉审已经就是终审程序,所以,终审判决后当事人是不可以上诉的,但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诉,争取提起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1、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2、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3、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4、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以上已经说过了,只能申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六、终审已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山木强奸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宋山木强奸罪成立,要入狱4年,赔偿被害人4205.87元。 宣判后,宋山木情绪十分激动,竟称判自己有罪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法庭最终维持原判 此前在去年12月,罗湖法院对宋山木案作出一审判决,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4年徒刑。其后,宋山木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仅凭刘某的陈述推定上诉人违背刘某意志,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语言威胁及拍摄裸照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认定无需测谎 对于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宋山木要求对双方进行测谎这一诉求,终审法院最终判定现有证据已经充足,无需测谎。 法庭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现有的证据也并不能证实被害人试图通过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获取经济或工作上的好处。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无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测试。 雷人雷语 宋山木称—— 这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宣判后,宋山木情绪十分激动,他说必须要陈诉自己的意见,如果不让他说就把他带走,他就一头撞死在法庭。 宋山木在法庭上激动地表示,法院认定的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是不对的,受害人和受害人男朋友之前进行串通,如果法院仅凭受害人陈述就定他有罪,“是全中国男人的悲哀。” 宋山木还表示,他对终审判决不服,他要申诉,要告到底。 终审判决回应三大焦点 焦点1 被害人刘某是否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 ●宋山木将刘某带至案发现场,是因为刘某决意辞职并明确拒绝宋山木的挽留,这一事实可以排除刘某想通过宋山木获取工作上好处的可能。 ●刘某案发后主动告诉其男友被宋山木性侵犯,并选择案发次日凌晨报警,可以排除刘某想从宋身上获取金钱好处的动机。 ●刘某案发时正值月经期内,除非有其认为比健康更重要的如深厚感情、利益或受到强迫,否则不可能自愿、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焦 点2 使其不敢反抗? 刘某陈述宋山木打电话叫人来和拍其裸照进行威胁,虽没有得到宋山木电话通话记录和宋山木照相机内容的印证,但可作出合理解释: 宋山木有否使用语言和拍摄裸照等行为威胁被害人打电话和拍裸照都是宋山木用来恐吓刘某的手段,只要使刘某内心产生恐惧就可以了,不必要求打电话确实发生和从照相机里查到裸照才能认定刘某陈述是真实的。 只要刘某的陈述符合常理,符合案件事实,虽未得到印证但有合理解释,同样可认定其真实并采用。 焦点3 没有马上报案及事后收到钱的事实,对认定刘某不自愿与宋发生性关系有否影响? ●刘某在案发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打电话向其男朋友哭诉,对是否报案内心很矛盾,这完全符合其作为一名刚出校门涉世未深的年轻未婚女子的心态,公开个人隐私,对其名誉和今后的生活都将有重大影响,表现犹豫是正常的。 ●山木公司汇到其账上的5772元是其报案后的事情,其中部分是工资,多出部分可能是宋山木自认为给出的补偿,不能以此认定刘某当时是为了钱自愿和宋山木发生性关系。

七、房产继承诉讼二审是终审判决吗?

二审肯定是终审判决,且必须执行判决内容。如果不服可以向高院申请再审,但是否能再审,就要看是否高院同意再审。

八、二审终审判决拒不赔偿怎么办?

二审终审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对方拒不赔偿。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经过审理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立案进行强制执行。所以如果对方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书,我们最好的办法新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强制执行程序非常简单,把判决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交给执行局就可以了,至于执行费要看你要执行的标的。

九、省高院判决终审?

  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于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十、终审的判决时间?

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于刑事判决,如果是一审判决的,没有上诉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二审判决下达以后就生效。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开始生效。在确定的时候,判决应当公开,诉讼参与人应当享有诉讼权利。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不排斥法定上诉、抗诉期间。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如果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生效时原一审法院判决生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扩展资料:

终审判决书生效时间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

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2、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审审判的案件,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问题;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仍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还需报最高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