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7种情形?
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7种情形?
一、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相关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在以前是很少对被告进行判处惩罚性赔偿措施的,但是最近因为一例案件看了一个惩罚性赔偿的开头。所以日后我国对于被告所判决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可能非常多。所以针对于和他人拟定的相关协议,最好是尊重他人的权益,不要触犯到他人的权益。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7种情形?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专利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四、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去向?
惩罚性赔偿金是去了国库
五、生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被侵权人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这也进一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色条款的关键。
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标准?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给出的标准是: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
七、假冒注册商标惩罚性赔偿规则?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八、为什么中国法律不设置惩罚性赔偿?为什么外国的惩罚性赔偿一定要给原告?
近日,某职业买家在购买150份扣肉之后起诉卖家,法院判决卖家向职业买家赔偿产品价款十倍,卖家某女士涕泪俱下的在视频中向社会公众诉说自己悲惨的遭遇。
其实前不久,本律师的一位朋友也有同样的遭遇,他销售的产品是添加冬虫夏草的茶,在收到职业买家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之后,他一脸黑人问号,非常不解的向本律师进行咨询,咋卖个冬虫夏草茶也会被买家起诉?还可以要求赔偿产品买价十倍?
本律师进行案例检索之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类似案件的主要观点如下:
1、支持职业买家要求退还货款、退货及支付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如(2021)渝0151民初4489号案件的审理法官认为:
关于案涉产品(虫草茶)性质属药品还是食品的问题。产品实物系碎片状的根、茎、皮等几种物质,明显非虫草的自然形状,该产品中的虫草含量应较少,多为其他物质,而该产品并未对成分或配料作出说明。产品名称为“虫草茶”,按一般通俗理解,该产品系当作茶饮用,而非中药材食用。原则上茶属食品类而非药品,故本院宜认定案涉产品属于食品。
关于案涉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中,案涉产品为定量包装销售,符合法律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应属预包装食品。但该产品无标签标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标签标识信息是食品安全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亦是消费者获取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配料等信息的直接途径,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标明产品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生产者的厂址厂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否则消费者无法从形式上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存在安全风险,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根据《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督司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规定,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本案中XX经销部销售的“虫草茶”属于食品,却违规添加冬虫夏草,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本院宜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退款及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条款是以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为适用条件,并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其适用条件。案涉产品未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标注相关产品信息,从外观上极易作出判断,故而认定XX经销部在销售时系明知。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XX经销部退款及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购买案涉产品共计支付10166元,故本院主张由XX经销部退还原告货款10166元,并支付赔偿金101660元。
2、支持职业买家退还货款、退货的诉讼请求但不支持支付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如(2021)鲁0102民初12924号案件的审理法官认为:
XX商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产品(冬虫夏草酒),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吴XX诉请XX商行退还货款4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吴XX同时应将案涉货物退还给XX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吴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吴XX主张XX商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驳回职业买家要求退还货款、退货及支付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1)如(2021)川11民终2055号案件的审理法官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了冬虫夏草,并明确了冬虫夏草作为中药材的性状、功能、用法服量等内容,且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药材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之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而中药饮片系按药品标准炮制生产的药品,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冬虫夏草按药品标准进行过炮制生产,不能仅以XX药房XX店在卢X选购冬虫夏草后提供的包装盒上冬虫夏草相关介绍部分载明了功效而认定案涉冬虫夏草为中药饮片,故案涉冬虫夏草应认定为中药材。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及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药品的生产和经营通常实行许可证制度,但除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以外,其余中药材的生产和经营并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并未包括冬虫夏草,冬虫夏草不属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故卢X关于向XX药房提供冬虫夏草的供货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售卖药用渠道中药材之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对消费者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情况,导致消费者陷入对购买商品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错误认识中。本案中XX药房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了案涉冬虫夏草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单位信息,能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结合卢X陈述的选择、购买案涉冬虫夏草的过程,难以认定XX药房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卢X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卢X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故卢X关于XX药房将作为中药材的冬虫夏草冒充中药饮片销售存在欺诈之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而对销售中药材并无特定的包装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冬虫夏草系卢X选购称重后再行包装,冬虫夏草包装盒上关于冬虫夏草介绍部分载明的功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载明的功能与主治部分基本一致,虽有部分词句不一致,但不能据此认定XX药房将冬虫夏草作为中药饮片销售,从而认定案涉冬虫夏草为假药、劣药,且在卢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诉冬虫夏草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其以XX药房提供的包装盒上只标注产地未标注其他信息为由主张冬虫夏草为假药、劣药,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五,本案中卢X未主张案涉冬虫夏草存在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案涉冬虫夏草存在质量问题,其以XX药房将案涉冬虫夏草冒充中药饮片售卖应认定为假药的依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卢X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其要求退货及支付十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如 (2022)豫10民终816号案件的审理法官认为:
关于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于支持的问题。该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向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本案中,吴XX于2019年-2021年期间多次通过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不同商家产品,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主张退还货款并索要十倍赔偿,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可以认定吴XX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这与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同,吴XX的行为明显具有营利性,其以购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其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和目的不应被鼓励和提倡,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主张,该院不予以支持。
注:虽然有很多法官以原告为职业买家而非普通消费者为由,驳回原告要求支付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法官均持此种观点,如(2021)沪0115民初64101号案件的审理法官认为:
被告称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故不应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能否主张权利并不以购买者是否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有所区别,故原告可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张十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根据本律师进行案例检索的情况,就销售冬虫夏草或添加冬虫夏草的相关产品而言,虽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并不一致,但确实存在众多判决卖家向职业买家赔偿产品价款十倍的案例(重庆、广东、云南、上海、广西、四川、陕西、湖南、安徽等地均有先例),虽然朋友觉得不解和委屈,但案件还是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
而且不仅是扣肉与冬虫夏草,很多其他产品的卖家也都曾被判决向职业买家赔偿产品价款的十倍,所以本律师建议各位朋友不可大意,在售卖相关产品之前应仔细排查产品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不然,您可能就是大海中正在流血的那只猎物,而鲨群正从远处游弋而来。
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
1、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不符合《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一种主要类型,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诉讼制度的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其形式,民事公益诉讼是其实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理应遵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主要规定的是预防性责任,从而避开了赔偿责任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及分配难题。即使是赔礼道歉责任,亦可以与受害人的不特定性相契合,不存在现实履行的障碍。事实上,即使在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后,如何分配和管理惩罚性赔偿金仍然是让检察机关极为头疼、待解的问题。
2、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
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失,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在《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明确将精神损失排除出了赔偿范围。因此,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立场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能就法律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请求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因此,不能以法律并未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为由,反证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存在的双重责任问题
在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大多数法院要么只是判令惩罚性赔偿交至检察机关,要么明确要求惩罚性赔偿上缴国库。即使法院只是判令惩罚性赔偿交至检察机关,并未明确要求上缴国库,但是从检察机关的国家机关性质可知,这部分交至检察机关的惩罚性赔偿的最终归属仍然是国库。因此,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已经在事实上具有罚金的形式和性质。加之几乎所有的法院在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均会对刑事被告施加了罚金附加刑,因此,刑事被告无疑在罚金刑层面承担了双重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确实具有惩罚、威慑的功能。但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惩罚、威慑功能应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惩罚、威慑功能相协调。无视法律原理和现行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的盲目扩张,不仅侵害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也是对行为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十、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倍数?
这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以及具体的侵权情况都可能有所不同。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院可以判处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的行为,则可以判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而对于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并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会被判决,并且,即使被判决,具体的倍数也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裁量。因此,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方面,建议相关当事人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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