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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 2024-07-30

一、新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新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详解

新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例是指在汽车买卖合同中,双方因某些原因产生争议或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的案件。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汽车行业的发展,新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也越来越多,不同的案例也在不同的法院中得到了有力的解决。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的新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详细解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新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在某地区的一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中,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一款车型存在制动系统故障的问题,导致用户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多名车主向销售公司提出维权要求,要求退还购车款。销售公司拒绝承认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退还购车款。

在这个案例中,车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解决:

  • 车主可以首先与销售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消费者维权组织投诉,由其协调处理。
  • 如果消费者维权组织协调无效,车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合同条款不明导致的纠纷

某消费者购买一辆新车时,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但在购车的过程中发现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不清晰,存在歧义,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与销售公司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但协商无果。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 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咨询,寻求法律意见,了解解决方案。
  • 如果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案例三:新车价格争议引发的纠纷

某消费者购买一款新车时,与销售公司就价格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然而在购车后不久,消费者发现同款车型在其他销售渠道上的价格比其购买时的价格低很多,要求销售公司对价格进行调整。销售公司拒绝调整价格,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 消费者可以通过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价格调整的约定。
  • 如果确实存在价格调整的约定,消费者可以与销售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对价格进行调整。
  • 如果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解。
  • 如果调解无效,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公司对价格进行调整。

案例四:售后服务问题引发的纠纷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车,在购车后不久出现了电子系统故障的问题,影响了车辆的正常使用。消费者向销售公司要求进行维修,但销售公司拒绝承担维修费用,并以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为由拒绝理赔。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 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障是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
  • 如果销售公司拒绝理赔,消费者可以在维修后保存维修记录和费用清单,以备将来起诉时使用。
  • 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消费者维权组织投诉,要求其介入调解。
  • 如果调解无效,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公司对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在新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中,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销售公司来说,都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阐述和明确约定,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也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沟通,确保一致的理解,避免可能的纠纷。

消费者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销售公司也应提高服务和诚信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合同约定的履行和售后服务,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

二、新车怎么销售?

必须热爱汽车,对汽车感兴趣。这是最重要的前提,对车的爱好会使你更加了解汽车。这也是奠定你汽车销售行业的基础。

自信及性格外向。作为一名合格汽车销售顾问性格很重要,不但要性格外向口才和善于交际这也是必不可少的。自信当然需要,自信来源于你对汽车的了解。

三、新车销售理念?

1、尊尚人生,车韵天成。

  2、尊而不贵,彰显品位。

  3、贵品尊荣,优雅如故。

四、新车销售好做吗?

1.

汽车销售员的工作环境比较好,薪资待遇也不错,每天西装革履,工作体面。

2.

汽车销售员的工资是与每月业绩挂钩的,差距很大,有的人每月工资两万元,而有的人每月只能拿两千元的基本工资。

3.

想要成为一名好的汽车销售员,就需要我们有良好的口才,还有极强的表达能力,能够抓住客户的内心。

4.

万事开头难,需要我们不断的坚持与锻炼,口才是可以训练和培养的,只要我们不轻言放弃,就可以成为一名好的汽车销售员。

五、销售新车的步骤?

1、接待:接待环节最重要的是主动与礼貌。销售人员在看到有客户来访时,应立刻面带微笑主动上前问好。如果还有其他客户随行时,应用目光与随行客户交流。目光交流的同时,销售人员应作简单的自我介绍,并礼节性的与客户分别握手,之后再询问客户需要提供什么帮助。语气尽量热情诚恳。

2、需求咨询:咨询的目的是为了收集客户需求的信息。销售人员需要尽可能多的收集来自客户的所有信息,以便充分挖掘和理解客户购车的准确需求。销售人员的询问必须耐心并友好,这一阶段很重要的一点是适度与信任。销售人员在回答客户的咨询时服务的适度性要有很好的把握,既不要服务不足,更不要服务过度。这一阶段应让客户随意发表意见,并认真倾听,以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愿望,从而在后续阶段做到更有效地销售。并且销售人员应在接待开始便拿上相应的宣传资料,供客户查阅。

六、新车泡水销售

全新车泡水销售

在汽车市场上,尽管一直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水淹的汽车。水淹的汽车是指受到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影响而被淹没的汽车。这些车辆通常会遭受严重的损坏,包括引擎损坏、电气系统故障、内饰受损等。

然而,不幸中的万幸是,有一部分消费者对于水淹车的市场需求正在逐渐增加。这也使得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了这个机会,参与了非法的新车泡水销售活动,给消费者和整个行业带来了巨大风险。

新车泡水销售的风险

新车泡水销售活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以下风险:

  1. 安全隐患:水淹的车辆往往存在安全隐患,例如短路引发火灾、制动系统故障等,这极大地威胁到车辆乘坐人员的生命安全。
  2. 质量问题:水淹车的复杂性导致修复成本高昂,很容易出现修复不彻底、故障频发的问题。新车泡水销售商往往会隐瞒甚至伪造车辆修复记录,给消费者带来质量问题。
  3. 投诉难处理:由于新车泡水销售通常涉及不法商家,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追责成本高,很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投诉难以解决,并被迫承担经济损失。

如何防范新车泡水销售风险

面对新车泡水销售风险,消费者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风险:

  • 购买可靠品牌:在购买汽车时,消费者应优先选择知名品牌,尤其是那些在汽车安全方面有出色表现并且受到广泛认可的品牌。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购买泡水车的风险。
  • 仔细检查车辆:购买二手车或者展示车时,消费者应该仔细检查车辆各个部分是否存在明显的水泡、锈迹等水淹痕迹。同时,还需检查车辆的修复记录,确保没有隐瞒信息。
  • 寻求专业检测机构支持:在购买二手车时,建议消费者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检测,以确保车辆的质量达到标准,并且没有被水淹过的迹象。
  • 购买适用的保险: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选择覆盖水淹损失的险种,并了解保险公司对于泡水车的赔付政策。这将为消费者在遭受水淹损失时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 避免非官方渠道:为了降低购买泡水车的风险,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官方渠道或者经过认证的汽车经销商进行购买,避免与非法商家发生交易。

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

随着新车泡水销售风险不断增加,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方面,相关法律在确保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并打击新车泡水销售等不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利用这些法律来追求自己的权益,使不法商家付出相应的代价。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在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他们要求汽车经销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隐瞒车辆实际状况等不法行为。

结论

新车泡水销售是一个存在巨大风险的市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务必要保持警惕,通过选择可靠品牌、检查车辆状况、寻求专业支持、购买适用保险以及避免非官方渠道等方式来降低风险。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汽车市场环境。

七、新车销售合同范本?

以下是一份新车销售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了编号为_______的《新车买卖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宝马进口汽车一辆,总价为_______元(含车辆售价_______元,上牌费、保险费、原厂防爆膜、行车记录仪等费用),____年___月___日交齐全款,45天内安排上牌,交车时间年_______月_______日。现乙方已按约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合计_______元,但因甲方自身原因至今未交付车辆给乙方。现为妥善处理原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各方在互谅互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合同:

一、车辆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车辆交付给乙方。

交付方式为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自提。

二、车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甲方保证交付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质量合格。

甲方承诺提供车辆保修服务,保修期为自购车之日起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三、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给乙方,应按每逾期一天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应按每逾期一天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 乙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八、新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合格证必须随车

  很多4S店在卖车之前,会把汽车合格证抵押出去,等车子卖出去了,再拿回来。

  一些消费者对这一情况不太了解,往往提完车,付完款了才向经销商询问汽车合格证,而此时经销商再三推脱,造成一些消费者没办法及时上牌照。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提车时需随车附带合格证,像上述类似的情况将严格禁止。

  2

  买车不再局限于4S店和汽贸店

  以前我们买新车,只能到4S店或者汽贸店。

  7月1日起,将有一个大的改变,新政策规定:允许各种汽车销售存在,其中包括卖场,网上销售,实体店等。

  3

  打破区域销售限制

  很多商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不同的区域销售价格是不一样的。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4

  禁止一切形式的加价提车

  有过购车经历的朋友应该对下面的要求格外痛恨,车已经定好,提车时4S店却各种加价提车,加装饰,加强制保险等。

  新政策明文规定:不允许经销商捆绑销售,明示汽车各种配件的价格,不能再收取额外费用。新政策的实施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九、奔驰新车销售好干吗?

因为奔驰店新车销售是必须要具备一定到沟通技巧的,而且也是必须对车辆的性能比较了解的。所以对于口才好,有过营销经历的人来说,奔驰汽车的销售是好干的。但如果自己并不善于与人沟通,而且业务也不熟练的话,那么自然去奔驰卖新车就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了。

十、个人可以销售新车吗?

汽车销售倒不需要个人拥有什么法律上的资质。

因为汽车只是一般的商品,销售汽车关键就是能够结合汽车的优势,对客户进行营销,从而达到出售的目的,所以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

只是希望个人销售能够熟悉车辆,并且懂得驾驶技术,从而有助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