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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合同纠纷 2024-10-15 17:59

一、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 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 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二、重大辐射事故的判定标准?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 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三、公路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指的是极有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停工。

较大隐患:较大隐患指的是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的社会影响的隐患,需要部分停工整治。

严重隐患:严重隐患指的是会造成一般人员损伤、一般经济损失和一般社会影响的隐患,不需要停工但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整改。

一般隐患:一般隐患指的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之后就能立即解决的隐患。

四、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重大隐患是造成人员伤亡超过3人,财产损失超过50万的隐患

五、铁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六、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你好,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例如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阀门等是否安装正确、接口是否密封、管道是否老化、泄漏是否严重等。

2. 燃气使用环境是否符合要求,例如燃气使用场所是否通风良好、是否存在易燃物品、是否存在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

3. 燃气使用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例如燃气使用人员是否持有相关证书、是否具备安全操作意识等。

4. 燃气安全管理是否到位,例如燃气企业是否制定了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进行了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等。

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可以判定燃气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措施来消除隐患。

七、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八、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在釆煤时有顶部没有支护好造成的重大隐患

九、18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十、重大质量事故判定标准?

(一)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不满10万元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