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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诈骗案例?

合同纠纷 2024-10-13 07:32

一、口头合同诈骗案例?

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案例

  口头合同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被告人朱剑飞于2003年10月至12月间,在为欧曼服饰有限公司、鸟王服饰有限公司、法国啄木鸟服饰 香港 国际有限公司、都彭实业有限公司商标转让过程中,采用伪造商标持有单位公章后制作商标转让申请书、复印商标注册证等手段,骗得人民币909000元。2003年4月至2004年2月间,被告人朱剑飞冒用深圳市金狐狸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某商标转让网,在与浙江梦森服饰有限公司、塞外明珠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帝仙督澎服装厂以及有关个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授权加工销售协议书过程中,骗得人民币51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剑飞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以是否具有书面合同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依据。

  评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被告人朱剑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一罪。形成分歧的关键是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的理解和被告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如何界定。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说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须以相关合同制度的立法为基础。所以,在合同法实施以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再仅是书面合同了,还包括口头合同或是其他形式。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名,两者是一般与特殊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就不能再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根据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进行评判。合同诈骗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予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因此,虽然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但是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page]

  本案中,被告人朱剑飞假冒他人名义,在商标使用权许可使用转让过程中骗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钱款。由于商标转让要向国家商标局备案,时间较长,在此过程中,有的单位已组织了生产,产品并流入市场;有的单位已请了形象代言人做广告,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朱剑飞虽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的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有的没有签订合同,但实质是相同的。即朱剑飞是利用了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要件,在生产、销售领域中进行诈骗,其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罪,而不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

二、车位合同纠纷案例?

1. 未按合同约定给予车位使用权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在签订车位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车位使用期限、权益分配等问题,导致车位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车位,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 车位使用权产生争议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存在多次出租、多次销售车位产权等行为,导致车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3. 车位设施设备存在问题问题:例如,车位设施不足、防盗措施不够、车位电梯或停车设备经常出现故障等问题,造成车位投资者的损失和经济纠纷,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4. 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问题:例如,在购买车位时未能注意确权的问题,导致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归属产权纠纷,引发合同纠纷。

5. 其他问题:违约、纠纷解决、违法等纠纷。

根据这些纠纷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在选择购买车位时,一定要查实车位归属情况,了解相关的权益和约定。

2.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车位的使用期限、权益分配,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3. 在车位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好车位的设施设备和防盗措施,避免出现针对车位的破坏等问题。

4.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咨询和专业机构的帮助。

三、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案例?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受制于规划而非其他审批

【案情简介】

宋某作为出租人将其厂房出租给青岛某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土地税等问题发生纠纷,承租人青岛某公司搬离涉案厂房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宋某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因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租赁合同无效。宋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批复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明涉案厂房系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合法建筑,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二审经审理认为,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厂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因此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四、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尽管它们都与合同相关,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其中一方以欺骗、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手段,使对方对合同内容产生错觉,从而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有意的,目的是从对方那里获取非法利益。

合同诈骗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 欺骗行为:合同诈骗必须具备欺骗作为行为手段,通过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伪造证据来使对方相信虚假事实。
  • 引诱对方签署合同:欺骗行为的目的是使对方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非法目的:合同诈骗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例如获取对方的财产、权益或服务。
  • 损失或伤害:被诈骗一方在合同诈骗行为中遭受了经济损失或其他形式的损害。

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业交易和合同的诚实原则造成了破坏。因此,合同诈骗是受到法律制裁的。

合同纠纷:

相比之下,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或冲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了法律纠纷。合同纠纷可以包括合同的违约、履行不符合约定、解释争议等问题。

合同纠纷的特点是:

  • 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合同纠纷的存在必须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或冲突。
  • 法律纠纷:合同纠纷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解决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需解释合同约定:合同纠纷常常涉及对合同约定的解释,包括约定的含义、权利义务等。

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可能涉及到合同履行的质量、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的争议。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从定义和性质上看,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以下不同之处:

  • 行为动机:合同诈骗是出于欺骗和获利的非法动机,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合同纠纷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的意见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 主观故意:合同诈骗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涉及虚假陈述和欺骗手段,而合同纠纷可以是因为意外、误解或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争议。
  • 法律性质:合同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刑事责任范畴,而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需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虽然都与合同相关,但它们在含义、行为动机和法律性质上存在明显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以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合同纠纷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意见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当被涉及到合同诈骗或合同纠纷时,相关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五、工程合同诈骗罪案例?

新闻报道合同诈骗案例,     近日,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李某系列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40余万。经查,2021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注册成立公司,在无实际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以向外发包建设工程为由,分别骗取张某国、李某等人5人信任,以收取点位费、协调费为由,先后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侦。

六、劳动合同纠纷新案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合同纠纷案例判刑标准?

诈骗的话会比较重,判刑为刑事加罚金

八、委托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答 委托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4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5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6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九、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以下是一些买卖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

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权益问题。

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关于养殖合同履行问题的案件。

4. “新华”商标纠纷案,涉及到商标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

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此案主要涉及合同的违约问题。

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

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益问题。

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和权益问题。

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此案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和权益问题。

十、典当合同纠纷被认定无效的案例?

案例一: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之后又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名为典当,但是并未到房管部门实际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时未签署相应的当票。证据表明的法律特征系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企业间资金拆借处理。

   案例二: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约定了实际借款金额以当票为准,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典当方式,借款的综合费率为月度 3% 等条款,且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先后出具了9张当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名为借款实为典当,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综合费、利息以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当行业虽存在时间较长,但一直是一种自律行业,表现在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健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典当行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常常出现名为典当实为借贷,或是名为借贷实为典当等名不副实的情况。对典当合同的定性和效力认定也就成了审判中遇到的一大问题。

   笔者认为,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典当的法律特征是否具备。具体包括对抵押物是否依法登记,双方是否签有当票,其相关费用是否按约定利息收取,是否包括综合费率的收取等。理由如下:

    一、典当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只有当这两个法律关系均成立时典当关系才成立。也就是说,典当的设立目的是为借款,设定营业质权的“当”与发生债权的“借”同时进行,并且“借”是以“当”为前提。典当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而是以“当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通常其市场评估价值不高于借款数额的二倍以上,并以不动产在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为成立条件。动产一般是通过质押,抵押大型设备的亦需办理登记。只有上述条件成就,借款关系才能形成实践中当的关系。典当的过程就是以实物作为担保条件,以借款为合同目的,将担保与借款统一起来的过程。而一般的物之担保借款法律关系则是先有借款关系主合同,再有担保的从合同。这是区分典当与一般物之担保借款的关键所在。物之担保借款包括质押借款和抵押借款。典当在本质上是质押借款的一种,即营业质。

    二、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典当与借贷

    1.主体资格不同。典当行作为一种特种行业,审批管理手续严格。成立典当行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并要依法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因其具有准金融企业性质,经营典当业务及附带的鉴定评估、咨询服务和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除民间借贷为一般主体外,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银行或是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其业务虽包括一般金融业务的银行信贷,但与典当行的性质及业务仍大有不同。

    2.权利性质不同。典当中的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共存,要借款就必须提供优质有效的当物,有典当才能借款,故典当权是以特殊担保物权的成立为前提。普通借款中的质押或抵押则是为主债权提供的担保,因而具有从属性。

    3.费利内容不同。除部分无偿的民间借贷外,典当与担保借款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借款合同中质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仅能依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一定幅度内收取利息。而典当不仅可以依标准收取相关利息,还能按规定的幅度收取典当综合费用,这种费率标准往往高于利息。这也是典当与借贷的显著区别。

    4.法律效果不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处置方式不同。因我国担保法禁止对担保物流质,故借贷关系中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只享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执行时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放弃行使担保权利。但在典当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典当行可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按绝当处置。如事先做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一旦出现当户不能如期赎当或在续当期内仍不能偿还当金赎回当物,典当行可依公证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当物来清偿因典当关系而形成的债务。

    三、根据上述区别,在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上应把握以下处理原则

    一是凡构成要件符合典当法律关系之特征的,不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认定为典当关系,并依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二是虽名为典当但因缺乏必要的构成要件的合同,一般按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合同认定和处理。三是名为典当实为借款,但借款方为自然人的,则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利息标准一般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约定高于此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