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如何的?
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如何的?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土地租赁涉及到不动产,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船舶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因船舶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
三、材料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方法?
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四、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一般确定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根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租赁合同纠纷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 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2.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可以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
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租赁合同类型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安岳县龙台镇黑滩村四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黑滩村村民”)200余户村民与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牧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将620余亩土地租给公司搞种养殖。协议约定租金以每年每亩500斤稻谷的市场价给付,租期从2008年至2031年止,租赁期满后绿牧公司负责土地复耕。但从2016年6月起,绿牧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共计拖欠租金90余万元。广大租赁户找不到公司管理人,多次越级信访无果,致纠纷形成诉讼。农户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支付租金、违约金、土地复耕费等(以每亩1000元计算),共计20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安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考虑到案涉人数众多、系涉民生案件、影响面广,且绿牧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停止经营,典型的“三无公司”即无办公场地、无其他财产、无主管部门,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该土地上所种的白杨树,但该林木上设有权利负担,另案申请人市农担公司申请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如果直接引入诉讼程序,将面对200余户土地承包户、调解、判决后,无可供财产的执行,导致后期执行困难,引发集体信访和群体性案件。为此,法院决定以多元化解纷机制处理。
二、对症下药实施调解方案
(一)大胆实用村民小组为主体进行调解。按照法律规定,对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以经营承包户为主体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进行诉讼,但这种方式对类型案件处理有局限性,一是调解涉及人数众多不能统一口径,二是多数人持观望影响调解进程,三是即便调解的也因某些人的反对而反弹。鉴于公司原发放租金时均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将租金整体打包由村民小组组长以双方认可的亩分发放,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大胆启动以村民小组为一个诉讼主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解。运用枫桥经验,发动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进行矛盾化解。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将“千家万户”的意见进行统一,以四个社的四种调解方案再优化再统一,形成一个总的调解方案与绿牧公司进行协商。
(三)制定“司法+”聚力打“组合拳”。因纠纷涉及主体面大较广,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隐患较较大,调解法官决定采取发动群众智慧,依靠基层组织力量的“枫桥经验”,以法院主导、协同律师调解、公证调解、人民调解方式,创新运用“四联调”机制相融合,发挥各方优势打“组合拳”,聚力协同调解。
三、深入基层实施“三步走”,成功化解纠纷
走稳第一步:一是以村民小组为载体,选出 “代言人”,社员代表与社长综合各家意见后,提出本社适合调解的最初方案;二是以基层组织村两委为依托,运用基层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有群众基础的独特优势,将四个村小组的调解方案再统一,提出全村的一致方案;三是与镇党委、政府无缝衔接,压实村、社两级基层组织责任,做好群众基础工作,最终形成总基调为: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自行复耕、及时将土地另作安排的调解方案。
走好第二步: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主导与引导作用。调解法官召集绿牧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投资人现身,提出与村民要求方向一致的可行性方案。同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对接砍伐申报延伸工作,与执行局对接该宗林木权利所涉另案查封等关联性工作,排除矛盾纠纷化解兑现的后顾之忧。
走实第三步:多元化解联动聚力同向调解。以法院为主导,联同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本土化的“四联调”机制,搭借党委政府引导司法局为经营户提法律供援助这一平台,充分发挥各家的法律优势、职业特长和综合资源,全力做好矛盾疏导、释法明理、权衡利弊工作。最终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时解除了租用合同,绿牧公司变卖租赁土地上的林木,并以所得款给付所欠租金及复耕费每亩650元,不足部份由实际投资人补齐。在调解现场,龙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据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实现纠纷的调解与司法确认现场对接“一站式”办理。
法院启动多元化纠纷机制,深入纠纷发源地,从情理法方面反复做群众思想工作,更加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最终赢得群众的支持与理解;通过枫桥经验与本土化的联调机制相融合,促进类型纠纷在源头上实质化解,实现群众权益最大化,赢得了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现场同时拍手鼓掌;同时,党委政府对法院勇于担当主动服务基层群众既化解纠纷又终结信访的成功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资阳市政法委组织的“今天我当班”栏目组记者一行,在调解现场进行了体验试采访和报道,受到社会群众点赞
目前通过林木价款已兑现40%,差额部份,投资人将在春节兑现30%,来年全部兑现,200余户纠纷通过多元化纠纷机制成功化解自动履行,纠纷在春风细雨中案结事了,真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再现。
【典型意义】
本纠纷通过多元协同化解的典型意义在于:因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虽然租金可以直接依合同计算直接判决,但对于逾期违约金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于土地复耕费由公司负责、判决负责到什么程度,没有标准,难以界定,复耕费用支持多少依据是什么?200多户家庭是否都能接受判决的违约金、复耕费?所以判决的法律依据也不好把握,且系涉民生类案件,判决不好、执行不到位均有可能涉群体信访,矛盾被激化。面对诸多矛盾,唯有通过调解,调动双方的积极性面对现实,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事关老百姓的生存之本。因此本案法院积极采用诉前调解的模式, 通过前期摸排情况及征集各方意见,以先进行调解和劝导,把矛盾疏通放在前端,通过多元化解纷机制协同方式,有效降低成诉率、提升纠纷化解的机率。
(一)纠纷在源头上化解。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是4个村民小组(203户754名村民),一方是公司经营不善,无财产支付租金。厘清矛盾焦点、难点及突破点,以“司法+”多元联调化解纠纷的调解方法,变“座堂调解”为主动下基层做工作,将调解搬到镇政府,让群众少跑路,拉近群众距离,让群众信任法院主动为民服务,把矛盾放在源头上化解;
(二)纠纷在于聚力化解。多元化解实质是借助各方职业优势、法律优势、群众基础等优势,盘活各种有效资源,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帮助利益各方寻找平衡点。本纠纷“借”政府及社会各方调解力量,“兼”案件的后续执行效果,着力实质化化解纠纷。通过与当地党委与政府联系,以法院为主导,邀请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级调解组织进行 协同努力从而化解纠纷,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三)纠纷化解便利于当事人。一是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从不同角度去为当事人服务。一是该纠纷土地上的林木本身附有债务即租金,而国有资产的农担公司为另案申请人,在执行中,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谁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为此,调解人员主动报告法院党组,党组安排执行局与诉讼服务中心调解法官主动与市农担公司多次对接,进行政策解读,让农担公司让权于民,并通过法院裁定解除对林木的查封,方便于民。
同时,对当事人砍伐大片林木,是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调解法官提前与林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方便当事人履行。
为实现纠纷化解,减少诉讼成本,法院采取多元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方式,直接在现场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未产生诉讼费,又能保证调解,保障后期的执行,让利于民。
(四)法院主推化解,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纠纷成功调解、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让后续类似的纠纷,诉源治理提供了鲜活的素材,通过了解纠纷产生及存在的根源、土壤,与多方调解力量进行会商,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具象化、针对性的“靶向”调解方案,从根源上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即便最终要通过人民法院裁判,也会增大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概率;也才能够更好地、彻底地解决矛盾根源。因此,举多方调解之力解决社会纠纷,在其优势与成效下实现解纷机制由“独木桥”到“立交桥”、由“独角戏”到“大合唱”的转变,真正的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初衷以及预期目的。
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可以用租赁合同和用地同意证明,到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判决(解决)。
八、商标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一、 级别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可见,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二、 地域管辖
(一)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该适用此规定。
三、 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九、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管辖
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管辖
买卖土地是一项涉及重大利益的交易,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者,我们有责任了解并参与解决这些纠纷。本文将聚焦于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管辖,并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及解决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管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合同条款约定和法律管辖。
1. 合同条款约定
一份买卖土地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包含有关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合同条款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 协商解决
- 仲裁
- 司法管辖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式。这种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纠纷的解决,也包括买卖土地合同纠纷。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委托专门的仲裁机构,由仲裁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等效的效力。在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进行解决。
司法管辖是指将合同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解决。根据我国法律,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可根据专门法律规定将其提交特定法院进行处理。
2. 法律管辖
当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时,法律将指定相应的管辖机构。在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中,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解决,以便寻求公正、平等的司法裁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管辖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在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管辖机构。选择合适的管辖机构对于纠纷的解决和自身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3. 解决方案
当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方案:
- 律师协助: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将协助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 协商调解: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中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避免长期的诉讼过程。
- 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仲裁员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裁决。
- 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与买卖土地合同纠纷有关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通过司法裁决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买卖土地的合同纠纷管辖涉及合同条款约定和法律管辖两个方面。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司法管辖。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相关法律将指定相应的管辖机构。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协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菏泽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菏泽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租赁业务在中国日益繁荣。不可避免地,一些租赁合同纠纷也开始频繁出现。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确定适当的管辖权非常重要。本文将探讨菏泽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问题。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管辖权是指法院有权审理和判决与租赁合同有关的案件。在菏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菏泽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处理菏泽租赁合同纠纷。
选择菏泽人民法院的优势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选择菏泽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有许多优势。
- 专业团队:菏泽人民法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他们对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研究和了解。他们能够受理各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判决。
- 熟悉本地法律环境:菏泽人民法院熟悉本地法律环境,熟悉菏泽的行业特点和地方政策。这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菏泽租赁合同纠纷。
- 便于当事人解决争议:选择菏泽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更方便地前往法院参与诉讼程序,提供证据,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
菏泽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规则
菏泽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的。以下是一些菏泽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 被告所在地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菏泽,菏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受理此类案件。
- 租赁物所在地管辖:如果租赁物所在地在菏泽,菏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受理与该租赁物有关的纠纷案件。
- 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菏泽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菏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受理与该合同履行有关的纠纷案件。
- 当事人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菏泽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此时菏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受理相关案件。
- 其他管辖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菏泽人民法院可能有管辖权受理其他菏泽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菏泽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判例
以下是一些与菏泽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相关的判例:
判例一: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菏泽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当纠纷发生时,甲方向菏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菏泽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确认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判例二:
甲方在菏泽租赁了一处商铺,并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发生纠纷,由菏泽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当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时,甲方向菏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菏泽人民法院判决乙方违约,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例三: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当纠纷发生时,甲方选择将其诉讼提交给菏泽人民法院。菏泽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菏泽是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并确认了菏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处理该纠纷案件。
通过以上判例可以看出,选择菏泽人民法院作为菏泽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是合理和有效的。
总结
在菏泽租赁合同纠纷中,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非常重要。菏泽人民法院作为菏泽地区的专业法院,具备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的能力和经验。无论是根据被告所在地、租赁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还是当事人的约定,选择菏泽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都是合理和有效的选择。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管辖法院,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救援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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