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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书范本 民事

合同纠纷 2024-10-03 21:21

一、审判文书范本 民事

审判文书范本 民事

民事审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时所制作的正式文件,记录了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决的过程和结果。民事审判文书范本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旨在规范文书的格式、内容和语言,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份合格的民事审判文书范本应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 标题:文书应以"民事判决书"为标题,并注明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号、当事人等。
  • 引言:引言部分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背景。
  • 事实部分:事实部分应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及争议点。法庭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判断事实的成立。
  •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部分列明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解释和适用。
  • 裁判理由:裁判理由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的部分,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论述,阐明判决结果的依据。
  •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应明确、具体,以法律形式表达出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裁决。
  • 附则:附则部分包含了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项、补充说明等。
  • 结语:结语部分是对整个审理过程的总结,可以包含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和法律教育。

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都有所不同,所以民事审判文书的范本并非固定不变的,但上述部分是一个基本框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个优秀的民事审判文书范本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 准确性:文书中的事实叙述、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都应准确无误,以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清晰简洁:文书应使用简练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以便当事人和其他读者能够轻松理解。
  • 逻辑严谨:文书的论述应遵循逻辑顺序,合乎常理和法律规定,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法官的思路和判断依据。
  • 专业规范:文书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内容和语言的规定,不得含有不当的言辞和表述。

在实际撰写和使用民事审判文书范本时,法官和律师需根据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和要求,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合理运用范本的内容和格式,以确保文书的质量和准确性。

总而言之,民事审判文书范本对于司法实践非常重要,它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时的一种标准化工具,能够规范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的表述,增加裁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民事审判文书范本也是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和司法程序的重要参考资料。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民事审判文书范本,能够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民事审判文书范本

民事审判文书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民事案件做出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以及相关事项。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审判文书范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的特点,以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本文将就民事审判文书范本进行详细介绍。

一、民事审判文书的重要性

1. 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审判文书作为法院对案件的裁判结果的正式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起到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文书详细记录了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等重要信息,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了透明、可依赖的审判信息来源。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时,都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文书范本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可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明确和一致,避免了司法乱象的发生。当事人可以通过文书了解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原因和依据,进而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如果文书存在问题或法院违反了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及时提出申诉或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关注社会公众舆论

民事审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透明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开审判的原则可以增加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价,避免司法滥权和腐败现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文书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的适用,从而形成对司法公正性的评价和舆论监督。

二、民事审判文书范本的构成要素

民事审判文书范本一般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构成要素:

1. 文书名称

民事审判文书范本的第一部分通常是文书名称,例如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名称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进行分类,以准确描述文书的内容和性质。

2. 当事人信息

文书接下来会列出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这部分信息有助于区分当事人的身份,便于读者理解案件的主要当事人。

3. 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民事审判文书会详细记录案件的事实经过和争议焦点。这一部分会有较为详细的描述,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主要证据、当事人陈述等。通过清晰、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读者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点,为后续的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4. 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

在民事审判文书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适用,并最终做出判决结果。这一部分会引用相关法条,并对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还会明确判决结果,例如给付金额、责任承担等。

5. 附则

民事审判文书的最后一部分通常是附则,其中包括上诉权、二审程序等法律要求。附则是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性要求进行补充和说明,便于当事人、律师及相关人士理解和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三、民事审判文书范本的规范化

民事审判文书范本的规范化对于确保文书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以下是推广民事审判文书规范化的几点建议:

1. 提供标准的文书模板

司法机关可以制定并提供标准的民事审判文书模板,明确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标准的文书模板能够统一文书的风格和结构,减少文书编写的随意性,并便于当事人、律师和相关人士理解和应用。

2. 强化文书编写培训

司法人员在法律教育和培训中应加强对民事审判文书编写的培训,提高文书编写的专业水平和规范意识。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文书格式、内容要求、法律适用和语言表达等方面,使司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文书编写的技巧和规范。

3. 加强文书审查

法院应设立专门的文书审查机构或岗位,加强对民事审判文书的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对文书的内容、格式、语言表达等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 完善文书信息公开

法院应加强对民事审判文书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文书查询和获取的渠道。通过便捷的查询和获取方式,当事人、律师及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到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增加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监督。

四、结语

民事审判文书范本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于司法的公正、高效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规范化的文书范本,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和评价。司法机关应重视民事审判文书范本的建设,加强对文书的规范化培训和监督,不断提高司法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三、刑事审判要以民事审判为前提吗?

不是,而是反过来,民事审判要以刑事审判为前提,即先刑后民。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查明查明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那么依法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判结果出来后再对该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四、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

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律适用是非常重要且复杂的一环。合理、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要结合现实情况和法律原则,进行恰当的法律适用。

首先,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不同类型的民事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准确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照相关法律条文,依法适用,确保审判结果的合法性。

其次,法律适用还要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个体差异。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背景和法律要素,因此在适用法律时要注重个案的特殊情况。法官需要认真审查证据,了解当事人的权益诉求,以及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在法律适用中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

此外,在实际审判中,法官还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和判例法。法律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发布的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解释规范,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判例法是法官根据已有判例在类似案件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和原则。这些法律适用工具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法律要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法律适用的挑战

然而,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并非一帆风顺。实践中常常面临一些具有挑战性的情况,需要法官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分析决策能力。

第一个挑战是法律的不确定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新兴事物和新型纠纷层出不穷,法律跟不上社会的步伐是常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拥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及时的法律意识,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第二个挑战是法官个人的认识和理解差异。即使是同一条法律,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种个体差异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甚至会对案件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产生影响。因此,法官之间需要加强交流与协作,提高对法律的一致理解和适用。

第三个挑战是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有时候,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合理期待,或者法律与道德伦理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价值观,寻找最合适的解决方案。这需要法官具备高度的道德修养和价值判断能力。

提高法律适用的方法

为了提高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水平,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首先,加强法官的培训和学习。法官应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同时,法院应组织定期的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其次,加强法律解释和判例法的发布和应用。法律解释和判例法是指导法官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加强对其的编制和宣传。同时,法院应建立完善的判例法数据库,方便法官查阅和运用。

此外,建立法律适用的质量评估体系。通过对案件的法律适用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可以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水平。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秀实践,不断完善和提升法律适用的质量。

结论

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法官需要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注重个案的特殊情况,运用法律解释和判例法,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在面临挑战时,法官需要具备专业素养和分析决策能力,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通过加强法官培训、完善法律适用的评估体系等措施,可以不断提高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水平。

五、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区别(座位位置)?

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庭座位,到目前为止,依然按照198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位置作以下规定:  1.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  2.证人座席位置设在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  3.现有的审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进行改建。今后新建审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建造。民事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第二条规定“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

六、深度解析:民事审判部门案件总结,揭露审判机关的工作亮点与挑战

民事审判部门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门。他们承担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本文将对民事审判部门案件进行深度总结,分析其中的工作亮点和面临的挑战。

一、民事审判部门案件总量

民事审判部门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庞大。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一年里,全国各地民事审判部门共受理了{xxx}件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等各个领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审判机关的工作亮点

在民事审判部门的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明显的亮点。

  • 加强司法公正:民事审判部门坚持以法律为基准,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通过精确解读法律条文、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
  • 提升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民事审判部门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等工具,减少了案件审理时间,提供了更便捷的服务。
  • 开展司法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事业的需要,民事审判部门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人员配置、完善制度机制,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在民事审判部门工作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 案件负荷较大:民事审判部门受理的案件数量庞大,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细致审理。这使得很多民事审判部门面临着案件负荷过重的问题,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较长。
  • 信息化建设不足:尽管民事审判部门有一定的技术支持,但与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相比,仍存在一定的信息化建设不足。有些地方的民事审判部门仍然存在着文件传递不便、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
  • 司法公信力提升:虽然民事审判部门一直在努力提高司法公正,但仍有一些案件引发社会争议,甚至被质疑司法公信力。这需要民事审判部门���强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提升司法公信力。

总的来说,民事审判部门在处理案件方面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我们期待这些问题能够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得到解决,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公民。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对民事审判部门案件的深度分析,您对这一领域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七、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怎么贯彻民法典?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始终坚持五大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统一法律适用、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八、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还是刑事?

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属于民事部分,说的是正常的合同纠份,因履行合同,对合同的标的,履行的时间产生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有的利用合同诈骗不属于民事部分,属于刑事案件,不要把刑事当民事来处理,放过犯罪分子真正的合同纠纷,按合同纠纷处理,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九、2013民事审判监督条例?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其他的诉讼程序,有其独有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2再审编辑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权应当决定对案件再行审理。

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同,相应地,提起的具体程序也就不尽相同。

(一)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指令到达法院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由下级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再审。至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未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的,通过下级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进行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说明情况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的案件。案件不同,再审的程序也不同。

(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而应由第二审法院自己纠正。

(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1.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2.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级法院的认识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原来审结该案的法院却认识不到,或认为没有错误,此时,上级法院可把案件提归自己审判。第二,由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再审时,上级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审。第三,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法院审理终结

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但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抗诉和再审编辑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局限于原裁判在内容上确有错误,而且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

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方式

抗诉的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抗诉书中应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进行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

(一)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

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经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不是增加了审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哪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并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有责任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

4申请再审编辑

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否则,则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再审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做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原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据以及申请再审的内容。

5审判程序编辑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一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再审后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第二,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第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第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宣判,可以采取自行宣判和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的方式。

十、民事审判方式违规的后果?

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审判人员要遵守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审理程序的严格执行对案件审判的正确性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审判员违反程序进行审理的,那么违反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一、违反民事审判程序有什么法律后果

1.可能导致当事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如法院为保障民事审判的进行,对当事人拘传、拘留违反规定,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造成损害;对当事人进行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违法,会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造成不当损害;诉讼费用收取违反规定而多收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会造成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损害;法院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或者单位处以罚款,也会对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造成了财产权利的损害。

2.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

如法院在组织当事人进行民事鉴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委托没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的鉴定,人民法院在最后的裁判过程中对这一鉴定意见进行采纳,这一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肯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又如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收集证据,或者符合法定条件而不收集相关证据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而这种违法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或者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3.可能导致审判的不当中止。

如:法院中止诉讼的裁定错误,致使法院本应进行的审判处于停滞状态;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法,可能导致当事人不能参与到相关诉讼中去,致使当事人辩论权利被剥夺;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请复议,当事人的复议成立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此时需要变更,法院原有的审判行为可能会被否定,此时显然会造成法院民事审判的不当阻碍。

二、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1.以民事裁定的形式表现。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为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对发生的程序性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如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等。民事裁定如果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则属于错误民事裁定,也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2.以民事决定的形式表现。

民事决定是指为正确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对某些特定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处理回避和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另一方面是处理其他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的问题,如关于合议庭组成的决定、关于审判期间的决定。民事决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3.以民事审判保障措施的形式表现。

民事审判保障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为保障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的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但是,法院采取的保障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4.以期间、期日的方式表现。

民事审判的期间、期日,是指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时间上的法定要求,法院在确定期间、期日违法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5.以送达的方式表现。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和其它法律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院送达方式违法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三、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