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一、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案件事实,事情的真实情况。即客观真理,包括事物、事件、事态,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势及情况的变异态势。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
二、案件事实的怎么写?
不难看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
如果法官不能妥当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同样,如果法官虽然妥当解释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抢劫事实认定为抢夺或者盗窃性质,也会导致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
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事先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释。
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
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2-。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
三、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
一般的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涉及合同诈骗了,才会变成刑事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安案件中事实不清的案件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十二、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案件基本事实与主要事实区别?
案件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案件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
六、民事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发生。这些相互结合,共同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七、汤兰兰案件的事实完整版?
汤兰兰案是指2018年11月15日山东诸城市县委书记汤兰兰翻窗之后坠楼身亡的事件。据公开报道和法院审判的事实,该案件的完整版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5日晚上10点50分左右,山东省青岛市诸城市县委书记汤兰兰独自到达一家酒店房间,并在此期间多次与房内人员通话。当晚11点左右,汤兰兰翻越窗户进入房间,随后从酒店房间6楼坠落身亡。
经过调查,当晚在酒店房间内的人员包括:泰安市委书记张宏宇、泰安市委办公室主任连科、泰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庆华、张宏宇的秘书李艳芳以及泰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的副局长董林。据他们提供的说法,当晚汤兰兰在酒店房间内崩溃情绪,执意要跳楼。他们试图劝说并阻止汤兰兰,但最终未能阻止她的坠楼。事发后,他们将汤兰兰送往当地医院,但在抢救无效后,汤兰兰不幸去世。
经过法院的审判,酒店房间内的5名人员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其中泰安市委书记张宏宇因涉嫌组织隐瞒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董林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李艳芳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连科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周庆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八、刑事案件事实的范围?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4、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案件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第一、地域管辖是指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级别管辖是指当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九、买卖合同纠纷事实认定最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就算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若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上存在买卖关系。
二、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如何举证
司法实践中,在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主要有:
1、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凭证,这些凭证上应有对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凭证的效力;
2、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是可以证实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重要证据;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
4、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亦可作为辅助证据,但应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如果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若干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官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诚然,书面买卖合同不是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有利于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条款、价金条款、履约条款、质量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越完善,越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对履约过程中违约情形的追责,从而有效降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证据缺失而导致败诉和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风险
十、合同纠纷案件怎么查询?
如果是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向办理案件的法院法官查询。如果是案件当事人也可以上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案件审理进程。
如果需要查询的是法院已经审理结束的案件,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生效判决书都会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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