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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好还是不确权好?

合同纠纷 2024-10-03 06:34

一、农村土地确权好还是不确权好?

确权是好的,相当于国家层面承认土地归属,当然中还有很多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产权纠纷导致土地无法确权。特别是土地上房屋继承导致的纠纷。

农村宅基地是村民享有的特殊权利。但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许多年轻人在城市安家落户,把户口迁到了城市中,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便利。而户口迁出带来的宅基地上房屋归属问题又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策确定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农村房产,给许多搬迁到城镇的子女吃了一颗定心丸。

但是中间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夫妻关系继承是否能确权。许多人结婚之后,配偶并不会把户口迁入。也就是一方是城镇户口,一方是农村户口的情况。当农村户口一方去世后,妻子是否能够继承宅基地上房产。

其次是多子女家庭,许多农村家庭会生育多个子女。当部分子女搬迁到城市后,是否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上房屋。如果继承了,对于农村子女是否不公平。

例如张三有两个儿子张大和张小。张大出门闯荡,在大城市买房定居户口迁出,张小跟父母在农村务农。父母百年之后,张大以继承父母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房产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这中间存在的问题是,张小身为农民,可以拥有宅基地,可以翻建房屋,而张大拥有部分产权并且不同意张小翻建。这种问题矛盾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我们是否可以考虑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的情况。

1. 对于同在本村集体内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

对房屋分割继承后按照农村分家析产程序处理。例如张大张小同属村集体,父母百年后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房子,再提出分家。张大张小可以向村集体打报告,经过村集体同意重新分配一块宅基地建房,或者将父母原有的宅基地分割,两人重新建房。两人同属集体,都有建房的权力,也不会损害集体其他人的利益。

2. 对于部分继承人是村集体成员,部分为户外继承人的情况。

优先采用折价继承的方式。对于户外继承人采用折价继承的方式继承。比如张大户口已经迁出,继承时张小按照房屋的经济价值对张大进行补贴。张小给张大三十万元,张小继承父母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

当然有些情况也必须考虑。如果张大自己没有其他居所,为照顾张大的生活居住需求,也可以考虑分割房产。由于参军,就学等情况迁出户口,也应该优先考虑分割房产。

3. 对于继承人同属户外成员的情况

同属户外成员的家庭成员可以共同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共同确立宅基地使用权。

这样做即不会侵犯户内成员的权益,也能保证户外人口的继承权。明确房屋归属,有利于宅基地确权工作的推进。

二、农村土地确权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1、当地开展了土地确权的工作;

2、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

3、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

4、地籍调查和阶段权属审核;

5、公示公告就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谁?

土地确权纠纷具体的解决步骤为:

1、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4、对于同级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是诉讼。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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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

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

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是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工作已经成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住房基础和生产生活的重要依托,对于实现农民居住安全、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过去的土地制度中,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确权的意义

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权能够明确和确认农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有效遏制非法征用和侵占农民宅基地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农村稳定与发展。确权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居住环境和经济支持,使农民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进一步促进农村的发展。
  3.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宅基地确权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更加明确,可以通过租赁、流转等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4. 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确权后的宅基地可以作为农民的资产,可以进行抵押、担保等一系列资产运作,促进农村的产权交易。

确权的方式

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 测绘登记法定化。通过测绘、画图等方式,明确宅基地的地理范围和界限,将其固定下来,确立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 登记备案平台化。建立农村土地宅基地登记备案平台,将宅基地的权属信息、使用权信息等进行登记备案,提供权益的有效保障。
  • 审批手续简化化。通过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等方式,加快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的进程,便利农民办理宅基地确权的手续。
  • 全程电子化。推动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的全程电子化,提高操作的效率和便捷性,减少人为错误和不必要的麻烦。

确权的挑战

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 信息不对称。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权属信息和使用权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和机构,信息不对称导致确权工作的难度增加。
  • 程序繁琐。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涉及的程序繁琐,需要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增加了办理确权手续的时间和成本。
  • 资源有限。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推动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工作,但资源有限是制约工作进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 政策落地难。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的政策需要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但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差异等原因,政策落地难度较大。

展望与建议

要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2. 加快信息共享。建立农村土地宅基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提高确权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简化手续流程。进一步简化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的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理确权手续的便捷性和效率。
  4. 加大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推动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工作向纵深发展。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对确权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的努力,相信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稳定与发展,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五、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合法享有的用于生产和居住的土地的所有权证书,它对于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落实旨在保护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幸福生活。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确立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农村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通过确权,农民可以合法拥有自己的土地,有稳定的产权,这为他们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此外,确权还能够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效率,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完善,可以遏制部分村庄发展中出现的土地违法用地问题。过去,一些地方存在土地非法占有和挪用的情况,农民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土地被非法占用。通过确权宅基地,可以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建立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确权可以使农民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等方面更加自主。通过确权,农民可以将土地流转给适合的经营主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实施还能够改善农民的财务状况。有了土地产权,农民可以将土地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这样一来,农民可以更好地发展农业产业,提高农村经济收入。

同时,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完善可以促进乡村旅游、生态农业等产业的发展。农村在确权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资源,发展一些特色农业产业,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这些产业的发展,能够为农民增加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实现农民的幸福生活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实施可以实现农民的幸福生活。通过确权,农民可以稳定地居住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享受居住的安全和舒适。

同时,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实施还可以推动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民有了土地产权后,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事业。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农民的福利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结语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建立对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农民的幸福生活。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的政策支持和管理监督,确保其顺利实施。同时,农民也要积极参与确权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农村土地确权哪年?

1.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可知,我国在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展开了土地确权试点工作。

2.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可知,我国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就是土地确权到2018年止。

七、农村土地确权转让流程?

农村土地转让流程: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八、农村土地确权的意思?

农村土地确权就是经过各级政府,对集体土地对村民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按照相关的法律,政策。

相关部门对相应土地经过核实,经过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土地使用证明,这样村民在使用土地的时候,就会收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我国在2018年正式启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

九、农村土地确权规定细则?

1、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不管是占地面积还是四邻边界存在争议,宅基地都不能进行确权。

2、新住宅已经建成并且入住,但老宅子仍然并未拆除的。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新老住宅只能确权一处。

3、在村集体内购买的他人农房。还是根据一户一宅原则,购买的农房以及该农房所使用的宅基地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4、房屋自然坍塌两年以上的房屋和宅基地。这类房屋和宅基地将被依法回收,无法进行确权。

5、被依法征收并且已经接受安置的农民的宅基地。农民如果宅基地被依法征收,而且接受了安置,是不能进行对原有宅基地确权的,也不会分到新的宅基地。

据了解,除此之外,以下这几类也无法确权:

1、经过审核批准的宅基地,长期未使用者,也将不予确权!

2、被依法征收已经统一安置的也将不能确权!

3、一户多宅,一个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将不予确权!

4、未经过审核,便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可能的房子会被依法拆除,且不得进行确权!

十、农村土地确权法全文?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规定,参考以下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