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草原承包经营?
一、什么是草原承包经营?
依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以及法律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就是你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实行收费经营,所有权就是指你所承包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所有权证上就写上多少年,使用权是你有权利对你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使用,但不包括盈利为主的经营项目。
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管辖
在商业交易中,常常会涉及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这是一种常见的商法纠纷。本文将详细介绍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并给出一些解决方法。
1. 什么是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当一方或双方违反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
比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某个经营项目承包给乙方,而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无法正常经营,这就是一种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指判决该纠纷的法院所在地和审理该纠纷的法院的层级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合同约定的管辖地
- 被告所在地
- 争议金额
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是指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双方是否约定了管辖该合同纠纷的法院所在地。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那么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管辖地,那么需要根据被告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地。
争议金额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同金额的纠纷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例如,争议金额较小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可能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而争议金额较大的纠纷则需要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3.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法。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常见的解决方法,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到一致,解决合同纠纷。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合同、付款凭证等。法院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审理并作出判决。
除了协商和诉讼,双方还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仲裁手续相对简单,效率较高,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商业纠纷解决。
最后,双方还可以选择调解解决纠纷。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通常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对于维护双方关系有一定益处。
4. 结论
综上所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商业交易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解决该纠纷涉及到管辖问题和解决方法的选择。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注重合同的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范本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范本-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承包经营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普遍适用于各行各业。然而,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双方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了解一些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范本是非常必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一份专业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范本,并解释其中的相关条款与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委托方姓名/公司名称)
乙方:(受托方姓名/公司名称)
本合同的主体是甲方和乙方,甲方是承包经营的委托方,乙方是受托方。双方应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二、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是规定双方在承包经营中的权责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权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内容
3.1 承包范围
乙方将承包甲方指定的项目,具体承包范围如下:
- 范围1
- 范围2
- 范围3
3.2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为_____(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责和义务。
3.3 报酬与支付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总额为_____。报酬支付方式如下:
- 方式1:
- 方式2:
- 方式3:
3.4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内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
3.5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结起来,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范本是一份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文件。通过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规范合同的承包范围、合同期限、报酬与支付方式等内容,可以有效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并为双方提供一种合法的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理解并明确其中的条款与内容,以免因合同纠纷而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所提供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范本仅供参考,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情况。在实际签署合同前,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本文能对广大读者在处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方面提供一些帮助,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四、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码头作为货物进出口的重要环节,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责任。因此,当码头承包经营合同出现纠纷时,处理方式至关重要。
首先,对于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应优先考虑和解的方式。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就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寻找共识,并达成妥善解决问题的协议。这种方式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减少双方的损失。
其次,如果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仲裁是一种非常有效且灵活的解决争议方法,它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仲裁,双方可以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由其公正、公平地裁定争议的结果。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方式。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裁决争议的方式,它具有公共性、正式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决争议。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审理和判决来解决合同纠纷。
无论选择和解、仲裁还是诉讼,当事人都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只有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具体了解。以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在一次码头承包经营合同中,码头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清晰的操作流程,导致货物在进出口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坏。货主方认为这是码头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予赔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审查了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法院发现,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码头方应提供清晰的操作流程,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码头方不提供操作流程。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约定上存在模糊之处。
随后,法院调查了进出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法院发现,货主方在进出口环节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也未与码头方明确沟通操作流程。因此,法院认为货主方在责任承担上存在一定的过失。
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和损失情况后,法院最终作出了公平的判决:码头方应承担部分责任,并赔偿货主方一定金额的损失。
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 合同明确约定责任和义务: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码头方和货主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合同约定上的模糊之处。
- 完善操作流程和规范:码头方应制定清晰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并告知货主方,以确保货物进出口的正常进行。
- 加强沟通和协调: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避免争议的产生。
- 及时处理纠纷: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双方应及时处理,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
通过加强合同约定、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沟通和及时处理纠纷等预防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发生率,维护双方的利益。
结论
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但通过合适的解决方法和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纠纷,并在合同签署阶段明确责任和义务,制定清晰的操作流程,加强沟通和及时处理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码头承包经营合同的顺利执行,减少纠纷的发生。
五、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析
在房地产行业中,房屋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承包方和业主之间可能发生合同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支付问题、违约行为、合同解除等各种问题。本文将从专业角度出发,对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
了解房屋承包经营合同
房屋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承包方通过合同与业主签订,以开展房屋承包经营为目的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合同要素、效力要素等。主体要素包括承包方和业主;客体要素指的是承包方经营的房屋;合同要素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效力要素是指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效力。
然而,即使一份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符合以上要素,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下面,我们将介绍常见的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及其解决办法。
常见合同纠纷及解决办法
1. 支付纠纷
支付纠纷是房屋承包经营合同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承包方可能会因为业主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此时,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纠纷:
- 与业主协商解决,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
- 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自身权益。
- 如有必要,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相应损失。
2. 违约行为
在房屋承包经营合同中,双方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未保持房屋的安全和卫生等。如果业主或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纠纷:
- 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的违约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商议赔偿金额或其他解决方案。
- 如协商无效,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合同解除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合同中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双方可能会考虑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
- 协商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所涉及的问题达成一致。
- 依据合同中的解除条款来履行解除程序。
-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合同解除纠纷。
避免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为了尽量避免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发生,业主和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明确合同中的条款和义务,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
- 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要明确、具体,并保证公平合理。
- 在合同中约定好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纠纷发生时使用。
- 如合同纠纷发生,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
综上所述,房屋承包经营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其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通过了解合同内容、采取合理的解决办法,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合同纠纷的频发。业主和承包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努力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析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当前农村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作社管理等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本文将就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进行详细的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一、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 合同约定不明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往往由双方自行起草,缺乏专业性和明确性,容易出现模糊不清、不完整甚至漏洞百出的情况。
- 权利义务不平衡。在一些情况下,承包方相对于村集体或合作社的权益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约定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 违约行为频发。由于农村地域广阔,信息传递不畅,一些农民承包方的违约行为时有发生,给土地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 土地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热点问题,一些农民承包方在土地转让环节可能存在过度限制、过分牟利等问题。
二、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对于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友好协商解决。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变更等方式达成一致。
- 仲裁机构介入。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可以选择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
- 诉讼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和仲裁仍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三、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以下列举一个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背景:甲方村集体与乙方农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了土地承包期限、承包面积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纠纷焦点:甲方村集体认为乙方违约未按约定面积种植,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乙方农民则称因自然灾害使得种植面积减少,要求甲方村集体按实际情况履行合同。
解决方案:双方经过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辩意见后,最终达成协议:甲方村集体允许乙方农民按实际情况履行承包合同,但乙方需补偿甲方村集体因未按约定面积种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四、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 合同约定明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面积、种植方式等关键事项,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 合同公正性。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避免权利义务不平衡的情况。
- 及时沟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整。
- 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纠纷。
五、结语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解决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农村土地制度等多个方面。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七、草原流转与承包经营区别?
1、草原流转是指草原使用权流转,草原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2、基本原则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八、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常见的,特别是在建筑和工程行业。许多企业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交付。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1. 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可能有多种原因。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
- 1.1 合同违约: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未按时交付工程、未提供合格材料等。
- 1.2 技术问题: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技术难题或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照预期完成。
- 1.3 质量问题: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 1.4 付款问题: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2.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 2.1 协商谈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纠纷。通过沟通和妥协,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并就纠纷的解决方式达成共识。
- 2.2 裁决:当谈判无法解决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诉讼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
- 2.3 中立评估:双方可以聘请中立的评估机构对纠纷进行评估和裁决。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3. 解决纠纷的注意事项
在解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牢记:
- 3.1 合同文件:确保所有合同文件完整、清晰,并保留备份。
- 3.2 证据收集:收集和保留与纠纷相关的所有证据,例如书面文件、邮件、照片等。
- 3.3 法律咨询: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以了解法律程序和解决方案。
- 3.4 谨慎行动: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谨慎行动并避免采取过激或不理智的行为。
4. 避免合同纠纷的方法
除了解决纠纷外,企业还可以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 4.1 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并确保所有内容明确、无歧义。
- 4.2 风险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以减少潜在的问题和纠纷。
- 4.3 监督和验收:对工程进行定期监督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 4.4 合作文化: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文化,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升级。
5. 结论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可能会成为商业活动中的常见问题,但通过积极采取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预防措施,企业可以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九、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有什么条件?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须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即一是受让方必须是农户,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得从事非农建设。
十、1999年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基本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9 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七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具体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制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的机动草原不得流转。
第三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方之间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不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以及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原则,并有 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条 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就近流转。
全民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旗县内流转,在本旗县内不能实现流转的,可以在本 旗县以外流转。
集体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能实现 流转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
第六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无牲畜或者牲畜较少的;
(二)已不从事畜牧业生产的;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已不在当地经常居住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草原的。
第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第三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履行草原保护 和建设的义务,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和提高,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畜牧业 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的形式
第九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一)转让:是指承包方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给第三方,包括互换;
(二)转包:是指承包方将草原承包经营权又承包给第三方,包括租赁;
(三)合作:是指承包方以草原承包经营权入股,与他人联合经营;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以转让形式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由第三方与发包方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以转包、合作形式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 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以转包形式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第三方不得再次转包。
第十三条 不得以草原承包经营权作抵押或者顶抵债款。
第三章 流转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享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同意,由承包方 和第三方共同向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 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
集体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 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 意,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流转给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还必须报旗县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承包方应当将5%至20%的流转收入(依法缴纳税费后剩余部分)交发包方,作为草原建 设保证金,具体比例由旗县人民政府规定。承包方进行草原建设时,发包方应当还付本息。 发包方应当将草原建设保证金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经批准或者发包方同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方与第三方应当依法 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约定,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草原的面积、四至界限、等级和主要设施;
(三)流转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四)流转的形式和期限;
(五)草原保护和建设责任;
(六)草原建设成果的补偿和归属;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其他事项。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制订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承包方与第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
第十九条 承包方和第三方可以依法申请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者鉴证。
第二十条 承包方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调解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查 处、纠正违反规定的流转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发生流转草原的等级和载畜量 进行测定,督促当事人进行草原保护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四条 因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有关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流转草原面积每公顷500元以下罚款,但是罚款最高数额不得超过1 5000元:
(一)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机动草原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发包方同意擅自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违反规定再次转包草原承包经营权的;
(四)不履行草原保护和建设义务,导致发生流转草原等级下降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流转合同无效。第三方应当将取得的草原承包 经营权归还承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七条 草原流转后非法开垦的,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草原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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