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
一、赠与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
赠与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是近年来法律领域中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许多人来说,赠与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可能是一个陌生的领域,但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却有着重要的影响。
什么是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是指因赠与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而引起的争议。赠与合同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财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赠与合同的履行受到干扰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就会引发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赠与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 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 合同解释:双方对于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 财产状况变更:赠与之后,财产的状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第三方干扰:合同的履行受到第三方的干扰或阻碍。
赠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赠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并达成共识。
- 仲裁: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避免诉讼的繁琐和时间成本。
- 诉讼:当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院的裁决。
什么是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因外界因素导致财产价值减少的情况。财产损害可以分为直接财产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害两种。
直接财产损害是指因外界因素直接导致财产的价值减少,例如房屋被盗窃、汽车发生事故等。
间接财产损害是指因其他原因导致财产价值减少,例如因天灾人祸导致市场形势不稳定,从而导致股票等金融资产价值下降。
财产损害的救济途径
当财产损害发生时,受损害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寻求救济:
- 保险赔偿:如果受损害的财产有保险,受损害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 民事索赔:受损害方可以向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 行政救济:如果受损害的财产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的,受损害方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救济申请。
- 国际仲裁:如果财产损害涉及国际交易或跨国公司之间的纠纷,受损害方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来解决争议。
如何预防赠与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
预防赠与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
- 详细约定: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漏洞。
- 保险保障:对于重要的财产,可以购买相应的保险来保障财产安全。
- 谨慎选择:在进行财产交易时,应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减少风险。
- 定期检查:对于房屋、汽车等财产,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意外发生。
结语
赠与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了解赠与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的相关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预防赠与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和财产损失。
二、合同纠纷中的财产损害
合同纠纷中的财产损害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双方权益非常重要。然而,有时候合同的执行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在合同纠纷中,财产损害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需要双方积极解决。
财产损害是指因合同纠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损失。在法律上,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直接财产损害
直接财产损害是指因合同纠纷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如果买卖合同的卖方未按约定交付商品,买方可能会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采购成本的损失、盈利的减少等。
在处理直接财产损害时,法院通常会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赔偿责任。他们将考虑例如当事人的过错、损失的额度、损失的预测等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出判决。
间接财产损害
间接财产损害是指因合同纠纷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一般不易直接计量,但同样会对受害方的利益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因为供应商未按时交货,买方无法按时生产,导致无法满足客户订单,造成声誉受损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在处理间接财产损害时,法院往往会更加谨慎。他们通常需要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损失的因果关系,并评估损失的程度。法院也可能要求专业人士提供鉴定意见来辅助判决。
证明财产损害
证明财产损害在合同纠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受害方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和损失的额度。一般来说,以下证据可以作为证明财产损害的依据:
- 合同文件
- 发票、收据等购买凭证
- 银行账单、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
- 专家鉴定报告
-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书面沟通记录
除了上述证据外,受害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对于确定赔偿责任非常重要,因此受害方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详尽和准确。
赔偿的计算
在合同纠纷中,如何计算赔偿金额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法院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
- 损失的直接原因
- 损失的程度
- 当事人的过错
- 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可能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赔偿:
- 恢复损失的全额
- 按照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
- 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 其他方式
具体的赔偿方式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而定。
诉讼风险
在处理合同纠纷中的财产损害时,双方都需要了解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诉讼过程可能会涉及时间和金钱的成本,因此在对赔偿责任进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另外,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影响,例如法官的主观判断、证据的充分性等。因此,对于受害方来说,要权衡利弊,考虑是否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
合同风险管理
为了避免合同纠纷中的财产损害,双方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首先,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赔偿方式等。合同的条款应该尽量详细,避免产生模糊不清的解释。
其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保持充分的沟通,并及时解决可能导致纠纷的问题。如果发现可能导致损失的情况,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协商解决。
最后,对于一些高风险的合同交易,双方可以考虑购买相应的保险来降低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一部分损失,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结论
合同纠纷中的财产损害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在发生纠纷时,受害方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损失,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同时,双方也需要了解诉讼的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成本,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三、赠与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一般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赔偿责任。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在这个方面很有经验,在国内属于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四、财产赠与要交税吗?无偿财产赠与要交纳哪些税费?
在生活中,配偶之间或者父母与子女之间经常会出现财产的赠与。那么进行无偿的财产赠与时是不是需要交税呢?财产赠与时要交纳哪些税费呢?
到目前为止,我国个人将财产无偿赠送他人,接受方需缴纳哪些税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只有个人取得的所得用于对外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才可将捐赠额全部或部分扣除;但必须是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规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否则不得扣除。
个人转让财产,只有在扣除其成本和相关税费有余额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也不缴纳。而营业税的现行规定中,只有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才视同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相关税费,而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并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亲属之间发生财产的赠与时,根据情况不同,所交纳的税款也是不同的。再现行的规定中,对于财产转让的税收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大家在赠与时最好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使赠与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五、赠与财产文书范本
赠与财产文书范本是指用法律形式明确表达出赠与财产的意愿以及相关的约定和条款的文件。当一方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时,赠与财产文书范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确保了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在制定和执行赠与财产的过程中,使用范本可以帮助当事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可能的争议和纠纷。
赠与财产文书范本的重要性
赠与财产文书范本在赠与交易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首先,赠与财产文书范本能够清晰地记录双方的意愿和约定。通过书面文件,可以明确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质量、使用权和处分权等相关事项,避免后续的争议。
其次,赠与财产文书范本还可以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益。赠与财产是一项涉及财产权益转移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书面文书作为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这将导致法律纠纷的不确定性和困扰。
赠与财产文书范本的基本要素
赠与财产文书范本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 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确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确保赠与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赠与财产的描述:需要明确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这些描述有助于确认赠与财产的标的和范围,避免纠纷和争议的产生。
- 约定和条款:赠与财产文书范本中应明确赠与的约定和条款,如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附加条件等。这些约定和条款有助于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和实现。
- 双方的签名:赠与财产文书范本应包含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签名和日期。签名是确认双方意愿和同意的重要证据,也是书面文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体现。
如何制定赠与财产文书范本
制定赠与财产文书范本并不复杂,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步骤:
- 明确赠与意愿:赠与人应明确自愿将财产赠与给受赠人的意愿,并确保其完全理解并同意赠与的影响和后果。
- 约定赠与财产的相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应明确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使用权和处分权等相关事项,并达成一致的约定。
- 制定赠与财产文书范本:根据双方的约定和要求,制定赠与财产文书范本。文书范本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 双方签署文书:赠与财产文书范本应在双方都理解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签署。双方应在文书上真实签名,并注明日期。
- 保存赠与财产文书:赠与财产文书范本应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备后续参考和需要。双方当事人应保留文书的原件或副本,并妥善保管。
赠与财产文书范本的常见问题
在制定和执行赠与财产文书范本时,常见的问题包括:
- 双方对财产的评估:赠与财产的价值评估可能存在争议。为避免纠纷,双方可以自愿选择对财产进行评估,或者约定按照市场价格作为评估依据。
- 赠与财产的变动:如果赠与财产在赠与后发生变动,双方应及时协商并更新赠与财产的相关文件,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 赠与人的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可能希望撤销赠与行为。赠与财产文书范本可以约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利和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
- 赠与财产的生效时间:赠与财产的生效时间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也可以在文书范本中明确规定。双方应确保赠与财产的生效时间真实有效。
总之,赠与财产文书范本在赠与交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双方当事人应理解赠与财产交易的法律意义和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合适的赠与财产文书范本。合法、有效的赠与财产文书范本可以保护各方的权益,避免潜在的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六、婚前财产赠与怎么界定?
法律规定,婚前赠与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所有人有独立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如果赠与合同中未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七、房屋赠与合同纠纷哪个律师专业??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多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4)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名称: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争议点】
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河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河与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河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未支付购房款,主张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董某因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民终3286号
【争议点】
董某因与胡某房屋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7年8月16日,胡某与董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332800元,将涉案房屋卖给董某。2017年8月28日,董某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董某至今未支付房款。现胡某以董某未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不排除胡某有将涉案房屋给予董某的想法,胡某未能证明实为遗赠抚养,董某亦未能证明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即董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董某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是至今未支付购房款,且其不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胡某现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是赠与。董某关于涉案房屋为赠与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胡某以董某不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案例名称:付某2、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民申6046号
【争议点】
付某2、付某因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付某2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以及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对应《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付某2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并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付某,属于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付某2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付某2所持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 对应《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故付某2所持有权撤销赠与条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付某2所持已尽到抚养义务、付某生活能得到充分保障等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四:
夫妻双方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房屋赠与的,子女以在一年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民再36号
【争议点】
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因撤销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徐某玲为徐某启、任某芝的女儿,在父母年老病弱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徐某启、任某芝作为父母,亦可以随时向女儿徐某玲提出赡养要求。因徐某玲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6月徐某启、任某芝以徐某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其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未超出法定除斥期间,二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无不当。徐某玲以其自2008年以后就不再与父母往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0年在其父母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时,其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徐某启、任某芝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高某峰与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民终381号
【争议点】
高某峰与高某、秦某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高某峰主张高某在未清偿高某峰借款且无其他偿还保障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损害了高某峰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的行为。根据本案证据,高某在婚前因购买及装修涉案房屋向高某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在高某与秦某登记结婚后,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即高某峰所称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对高某峰负有债务,高某同意将秦某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属于无偿转让其财产,并无不当。关于高某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高某峰造成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某峰与高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形成于高某与秦某结婚前,属于高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相关借款用于购买和装修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高某与秦某结婚后,由高某与秦某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高某对高某峰所负涉案债务系用于高某与秦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高某与秦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认定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的行为并不会对高某峰的债权造成损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峰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小结 ·
房屋赠与多出现在亲属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由于其与普通赠与相比,具有人身法与财产法的结合性,赠与动机具有独特的伦理性,导致此类的房屋赠与案件审理时必须兼具情理与法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房屋案件中,对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其二,夫妻双方将其房屋赠与子女后,可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子女以在一年以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同时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其四,《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八、彩礼赠与个人财产协议?
彩礼只给与女方个人作为婚前财产
九、赠与合同纠纷败诉后承担什么后果?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以无偿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受赠人,并由受赠人接受财产。如果在执行赠与合同过程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那么就可能会引发赠与合同纠纷。如果在诉讼中败诉,败诉方需要承担以下后果:
1.承担诉讼费用:败诉方需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
2.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如果败诉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败诉方还需要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
3.履行合同:如果败诉方在赠与合同中承诺了某些义务,如交付财产等,那么败诉方还需要履行这些义务。
4.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败诉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败诉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如果违约方败诉,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支付诉讼费用、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等。
十、财产损害赔偿如何确定胜诉和败诉?
财产损害赔偿确定胜诉和败诉
拿到判决书后可以直接翻到最后即判决去下部分,看看法院最终是怎么判决的。简单的说就是你胜诉了还是你败诉,还是胜负各占一半。这部分内容就在判决书的最后判决如下部分,一般都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标的很清楚。基本上一看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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